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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http://www.newdu.com 2017/4/6 法制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陕西渭南6岁男童鹏鹏,在遭继母罚跪、捆绑、殴打后昏迷,被送入医院。如果不是孩子已经命悬一线(为施虐者带来风险),如果不是医生将此事引入司法程序,这种严重的虐待行为仍然会以“家务事”的形式,继续“合理”地存在下去。

  儿童与成人有着平等的人格权与人身权——对中国社会而言,这条基本法理常常是个抽象的存在。以家庭为核心形成的关系型社会,更习惯于将孩子看作父母的“私产”,将远近、亲疏、内外作为行为的考量。

  因而,父母(监护人)常常将教训、干涉甚至殴打孩子看成天经地义的事情,以致监护人几乎成为儿童人权的最大威胁。几乎很难有人会因为父母教训孩子而进行干涉,哪怕这种“教训”是长期的,哪怕这种“教训”已经构成了虐待。“家务事”的观念和“疏不间亲”的传统行为规则,与“不论一个人处于什么角色,只要人身权和生命权遭到威胁,就须无条件救助”的现代人权概念形成了直接的冲突。

  前两年讨论虐待儿童的案件,人们多呼吁刑法中设立“虐童罪”。实际上,已有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以及2015年1月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能够对症下药。比如,对鹏鹏的继母这样残忍的施虐者,所要讨论的,只是适用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儿童周边亲友、学校、社区的态度,才是虐待行为如何被发现的关键,才是满足虐待罪“告诉才处理”要件的关键。如果他们讲“人情”,即便虐童入刑,也会面临着同样的操作困境。

  (摘自4月5日《光明日报》2版《虐童绝非“家务事”》,作者:刘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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