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的一些餐饮店流行起“扫码打赏”,即消费者通过扫描服务员所挂牌子的二维码支付一定金额的“小费”。而在更早之前,广东深圳等地的商家早已推行这种做法。对于这种换个马甲的小费,消费者如何看待?商家又有何初衷?《法制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5月10日《法制日报》)
如今各行各业竞争激烈,似乎生意都不好做,而员工队伍又难以稳定,一些商家店主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助推服务质量和水平上台阶,往往会采用一些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经济补偿等方式方法。北京市餐饮店就流行让顾客根据服务人员的现实表现状况优劣,给以3、5元不等的“扫码打赏”,增强主客双向互动和交流,确实不失为一种管理举措的创新与探索。
只是让我担心的是,这样的激励措施和奖励办法看起来新颖时尚,却隐藏一些弊端甚至存在“猫腻”。首先是,“扫码打赏”缺乏既定的客观条件和量化标准,仅凭每一个具体的客人主观意识和兴趣意愿来临时决定,很容易落入评价的片面性和奖励的偏颇性,难免会引发过程的争议和结果的质疑,甚至会让某些投机的服务人员不在服务能力、服务态度和服务方法上动脑筋,而是一味的迎合和讨好自己对应的顾客、以求得一时的认可和好感来获得现实利益。
其次是,对员工的奖励和激励应该是店家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应该由店家自己拿出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来进行,这样才能显现出相对约束性和管理的严肃性,岂可由顾客在消费之外再给付资金来为店家的行为目的来买单?这样的奖励既没有体现店家的诚意和态度,也极容易流于形式和噱头,对员工又有多少激励和促进作用?
我们都说顾客是上帝,既然来到餐饮店付费消费,就应该得到一视同仁的尊重,不管是否会“扫码打赏”,都应该享受应有的合法权益和优质的服务,这也符合《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和行业规范。如果店家一厢情愿的巧立名目、独出心裁,硬性推出所谓“扫码打赏”环节,固然也能一定程度上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对顾客而言会更感舒心而温暖,但是也无形之中增加了顾客的消费支出和经济负担,还会让顾客陷于面情和心理纠结的境地,这样的举措既有“加码打劫”之嫌,也有强人所难之忧,着实不宜提倡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