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烈日炎炎,高温天气里,有税务部门在网站上明确回应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引发了很高的网络争议。有劳动者反映,“高温津贴本就不‘高’,还要征缴个税,到手的钱又‘蒸发’了一部分。”(8月8日《工人日报》)
高温津贴是一个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劳动福利,一来高温津贴的标准较低,即使是经济发达的广东省,高温津贴的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10月发放,在调查显示,超七成受访者希望提高高温津贴标准;二来高温津贴往往是一张“空头支票”,有的单位不发放,有的以降温防暑饮料和药品抵数。据法制晚报7月14日报道,调查显示,领取高温津贴的人数刚刚过半数。据现代金报8月5日报道,调查显示仅有4成多在高温下劳动的人拿到了高温津贴。
进而,根据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安排来计算,每个高温从业者的高温津贴数量不多,以北京为例,2017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8月,共3个月,标准为每人120-180元/月,共计540元高温津贴;以海南为例,2017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4-10月,共7个月,发放标准为10元/天,每月300元,共计2100元。这么点高温津贴还要缴纳个税,本就不高的高温津贴将进一步“缩水”,实在是寒碜。
高温津贴属于人性化福利补贴,是对在高温下劳动者的心理安慰,而且标准比较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还要看到的是,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身体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摧残”,本质上就是拿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换福利,总额那么少,对于那些动辄年薪上百万的高管来说,塞牙缝都不够,税务部门实在不应该在牙缝里抢食,从底层劳动者的高温津贴中收缴个税。
不能不指出的是,高温津贴缴纳个税的政策依据还是上世纪的文件,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将“津贴”列入工资总额范围,此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津贴”中包含“高温作业临时补贴”。在经济落后的时期,这样的规定或许具有调节作用,但是,就当下而言,这样的规定已经OUT了,该修改了。
事实上,有的省份将高温津贴列为税前扣除。比如,江苏《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按照标准支付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高温津贴准予税前扣除。江苏和广西的规则比较人性化,也切合实际,值得肯定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