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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救落水女孩”能否将功折罪?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红网 张贵峰 参加讨论

  据媒体报道,10月8日凌晨3点,三个小伙子在杭州市余杭南苑街道东湖小区偷了一辆奥迪车里的3000元钱;到了凌晨4点,他们却在上塘河附近救了一个落水的姑娘。当日凌晨,民警成功抓获这3名盗窃嫌疑人。网友表示,你们的行为,让警察蜀黍很为难啊……

  一面是凌晨3点行窃偷盗,而紧接着,另一面又是凌晨4点,下河救起一名落水女孩,上述三名小伙子如此反差极为鲜明、善恶同体,以至于“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的双重人格行为,让人感叹人性的复杂吊诡,更感叹善恶界限分寸的诡异、微妙,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而在感叹人性善恶之余,回到现实,究竟应如何具体看待评价上述“窃贼救落水女孩”行为?不少网友强调“一码归一码”“功是功,过是过”,应该说,这是一种比较客观理性可取的态度。不过,从法理上看,事实上也并非完全不存在将两者联系起来分析,乃至“将功折罪”的可能性。

  众所周知,在我国刑事处罚制度中实际上是有相应的“立功制度”的。如据《刑法》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针对具体的“立功”情形,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还包括“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而“下水勇救落水女孩”的见义勇为行为,无疑明显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范畴。

  不过,遗憾的是,上述《解释》虽然将“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也纳入“立功”的范畴,但同时,该《解释》又为立功的认定设置了这样的时间前提——“犯罪分子到案后”,也即相关立功行为只有发生在“到案后”才能算是立功。这意味着,尽管三名窃贼的见义勇为行为,确属“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但因为发生在“到案前”,仍不能被认定为立功。

  但问题是,这一局限于“到案后”的立功时间前提,是否足够合理必要,又并非没有值得推敲之处。其一,这一“到案后”的时间限制,在《刑法》68条中实际上并没有明确依据;其二,无论是发生在“到案后”还是“到案前”发生的立功行为,其实都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也都是值得肯定鼓励的;其三,相比与“到案后”,“到案前”发生的立功行为,事实上更具积极主动性,也可能更具有悔罪性,同时也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如在到案前,便积极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和线索,更有利于司法机关破案)。

  在“窃贼救落水女孩”事件中,三名小伙既有罪,也有功,按照“有功必赏,有罪必罚”赏罚原则,“一码归一码”当然完全没有问题,但同时,按照相关刑法立功制度,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其中“将功折罪”的可能性,显然同样也是合理的,不仅合乎刑法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也完全符合“赏善罚恶”“劝善止恶”的基本法理精神,有利于最终推动实现“为善者日进,为恶者日止”的法律效果。

Tags:“窃贼救落水女孩”能否将功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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