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12月5日《新京报》)
淮安市相关部门决定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信息公诸于众,对这一决定,绝大多数网友举手赞成,表示此举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也有一些人执反对意见,认为这种做法会有很大的“副作用”,会侵犯到犯罪分子及其家人的隐私。
未成年人的身心极其脆弱,他们的成长容不得半点伤害,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应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而将魔爪伸向他们,对他们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其罪行无疑是极其恶劣的,理应受到最最严厉的惩处。当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将犯罪分子的信息公诸于众,无异于给未成人的人身安全加上一道“防火墙”。
当然,这种做法或多或少对犯罪分子及其家人的形象有点影响,但相对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来说,犯罪分子及其家人受到的那点不公平待遇实在不足挂齿。况且,性侵是实实在在的伤害,犯罪分子及家人因为信息公开而受到些许不公平待遇也仅停留在“也许”或“可能”上,在无法兼顾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毕竟,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才是重中之重。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信息,不仅仅是要惩处他们,更重要的是给其他未受其侵害的人提个醒,防止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1994年,美国一名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犯罪分子此前已犯案两次。梅根的妈妈说,如果女儿知道侵害她的人有性犯罪前科,那么她会有所防范。因为此案,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要求所有州对性犯罪分子假释或刑满出狱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并公开。在我国,很多未成年人遭受的此类案件与“梅根案”很相似: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犯案的比例很高。很多案例也印证,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主体多为邻居、教师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或身边人,并且不少犯罪分子有犯罪前科,屡教不改,这必须引起法律的重视。
公开一些特定人群的信息,如“老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等,这对保护公众利益会起到不小作用。自从公布“老赖”信息,对“老赖”们围追堵截后,以前“债主”、法官追着“老赖”跑的现象不见了,反而是很多“老赖”主动找到“债主”、法官还钱,原因在于,“老赖”的信息被公开后,不仅“丢不起人”,而且“出不了门”,连高铁动车票都无法购买。公开这类人的信息,让他们在社会上寸步难行,这种方法用在“老赖”身上立竿见影,相信用在犯罪行为更为恶劣的“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身上会更得民心,不仅会起到震慑有“贼心”的人的作用,而且让他们身边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有防范意识,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例自然也就会变少。
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不仅要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而且要在“防患于未然”上多下功夫,多一道防线,多一份安全,让犯罪之手无处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