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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会议纪要怎能执行?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人民日报 张 洋 参加讨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只对上负责、不对法律负责的官本位意识也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种体现,最终将“得不偿失”

  最近,河南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桩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河南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的夏某某、刘某某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级领导要求执行了,法院依法认定夏某某、刘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法定公文。既然是“法定公文”,依法合规是前提。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抱着错误的“官念”,对领导指示绝对服从,明知指令违法也不敢指正,“嘻嘻哈哈圆场,嗯嗯啊啊照办”。殊不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只对上负责、不对法律负责的官本位意识也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种体现,最终将“得不偿失”。

  其实,违法会议纪要本身所反映的一些领导干部乱作为问题,更值得深思。为了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永城市的个别领导干部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擅自绕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允许开发商给小区增高楼层。这样的工作方式与其说是化解矛盾,不如说是遇到矛盾绕着走,非但没有依法履职尽责,反而破坏了权力运行的规则。因此,仅仅追究会议纪要执行人员的责任显然还不够,作为制定错误决策的领导干部,是否也涉及滥用职权,亟须进一步追问。

  会议纪要,是权力运行轨迹的记录,更应该是对权力运行的一种提醒。前些年在一些地方,“红头文件”为违法拆迁行变通的有之,“会议纪要”为审批许可开绿灯的有之……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忽视民意,忽视程序,忽视法律,任性用权,损害人民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河南周口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正是法治精神的再一次彰显、再一种警示,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时时处处恪守法治精神。

  权力运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消除违法的会议纪要,治本之策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取得显著效果。下一步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比如,就行政监督而言,对会议纪要也要像对行政规章一样,政府法制部门应严格把关;就社会监督而言,会议纪要中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就司法监督而言,针对违法会议纪要等抽象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依法审理,维护公平正义。多管齐下,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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