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本市首例对利用儿童实施盗窃以组织罪名判处的案件。多名组织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那些被他们培养起来实施盗窃的孩子们该何去何从,就这样回到老家的监护人身边吗?(12月26日解放日报)
利用儿童实施盗窃,多名组织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罪有应得。
把孩子租给盗窃团伙作案,任由犯罪分子教唆孩子犯罪,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正常发展,这样的父母已经不具备教育子女的资格,依靠原生家庭已不足以给孩子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撤销他们的监护权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
然而,撤销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未必改变“租孩子犯罪”的情况,也未必就此解决了长期以来外流犯罪整治难、儿童保护配合弱的问题,更不能说打通了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的分野,虽然上海检察院的做法可圈可点,精神可嘉。
第一、在征求孩子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另指定了小何的爷爷奶奶、小汪的外公外婆担任监护人,并没有脱离他们与父母的亲情关系,在农村、甚至在中国,无论谁是孩子的监护人,都不能改变父母最亲的关系,他们的父母虽然被撤消了对孩子的监护权,但父母对孩子的影响,亲属关系不会改变。
第二、撤销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并不能改变当地存在一种将孩子租借给犯罪团伙从中牟利的现象,这才是生成“租孩子犯罪”的土壤。就像“小偷之乡”、“诈骗之乡”一样,“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环境使然,今天你完全可以撤销小何、小汪父母对她们的监护权,但你撤销不过来小张、小李父母对她们的监护权,即使小何、小汪的父母无权支配他们的孩子了,但改变不了“有一些家庭为了将孩子出租牟利而超生”的“大环境”,小张、小李的父母还会像一些妇女一样“除携带自己的子女至上海等沿海地区盗窃外,还出租子女给他人实施盗窃。”牟利的现实,问题是他们已经将此看做了一种牟利的手段,并不会感到是否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正常发展,甚至认为这是在让孩子“学艺”,教给孩子“谋生”的手段。
因此,只撤销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还不够,还不能就此解决长期以来外流犯罪整治难、儿童保护配合弱的问题,更不能打通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的分野。笔者认为,不仅要撤销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让他们感到“难堪”,更要在没收他们“犯罪所得”的基础上再加以惩罚,让他们完全失去出租孩子给犯罪团伙的甜头,甚至上交一定的对孩子的“教育经费”,来保证孩子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如此才能彻底断了他们出租孩子犯罪的念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