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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经营环境问题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9 爱思想 中华民营… 参加讨论

    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陈永杰、陈妍、綦鲁明、景春梅,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内容提要:
    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状况良好,无论从企业数量、吸纳就业、经济贡献、社会贡献、科技贡献上都具备了一定优势,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行业与市场准入、融资、税收、法律环境和经营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因素。
    近几年,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创造了宽松、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在此背景下,民营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展现出强劲生机与活力,并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民营经济仍面临一些有形无形的障碍和困难,其外部经营环境仍存在诸多突出的不利因素,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成长与发展。因此,需要大力改进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以给民营经济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一)民营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
    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数为495.9万个,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2万个,占4.4%(其中国有企业14.3万个,占2.9%);集体企业19.2万个,占3.9%;私营企业359.6万个,占72.5%;外商企业18.6万个,占3.7%;公司64.8万个,占13.1%。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统计中的公司,包括国有法人控股、集体法人控股、私营法人控股和前三类企业联营法人控股等四类公司;四类公司中,私营法人控股公司占3/4以上。另外,统计中的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不包括私营法人控股的私营公司。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2011年,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数为733.1万个,其中国有企业15.6万个,占2.1%;集体企业18.7万个,占2.5%;公司104.6万个,占14.3%;私营企业525.5万个,占71.7%;外商企业23万个,占3.1%。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同比增长9.06%,实有注册资本(金)82.54万亿元,同比增长14.24%。其中,私营企业1085.72万户,占全国实有企业的79.4%,增长12.20%。外商投资企业44.06万户,下降1.32%。个体工商户实有4059.27万户,比2011年年底增长8.06%,资金数额1.98万亿元,增长22.19%。2012年,个体工商户首次突破4千万户。
    无论是按照经济普查的数据,还是按照国家工商局和统计局的数据,就企业数量而言,全国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核心的民营经济活动主体在数量规模上都有了巨大扩张,已成为国民经济行为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
    (二)民营企业占就业和新增就业的80%以上。
    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为21 889万人,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4384万人,占20%(其中国有企业2202万人,占10.1%);集体企业905万人,占4.1%;私营企业9149万人,占41.8%;外商企业3113万人,占14.2%;公司5959万人,占27.2%。总的看,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国有及控股占20%,加上集体及控股,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25%多;私营及控股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占近75%,加上集体及控股经济,非国有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80%以上。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2008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为32103万人,其中个体户从业人员3609万人。另外,乡村从业人员中,乡镇企业15451万人(多数为农村集体企业改制的以私营为主的企业),私营企业2780万人,个体户2167万人。因此,从全国非农就业人员看,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已经占85%以上。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为35914万人,其中国有单位6704万人,占18.7%;集体单位603万人,占1.7%;公司4452万人,占12.4%;私营企业6912万人,占19.2%;外商企业2149万人,占6.0%;个体5227万人,占14.6%。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公司从业人员中,3/4以上为私营法人控股公司从业人员。
    (三)民营投资已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302 396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107 882亿元,占35.7%;其余为非国有的民间投资,占64.3%,其中集体控股投资18 215亿元,占6.0%,私人控股144 256亿元,占47.7%,外商投资18 717亿元,占6.2%。
    2012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64 835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为123 694亿元,占33.9%;其余为非国有的民间投资,占66.1%。2013年1——2月份,全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5 777亿元,同比增长24.6%,增速比2012年全年回落0.2个百分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61.4%,与2012年全年持平。
    (四)民营企业销售收入已占全国企业的75%以上。
    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84.18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22.89万亿元,占27.2%;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2.8%。其中私营企业24.73万亿元,占29.4%;公司28.23万亿元,占33.5%;集体企业1.14万亿元,占1.4%;外商企业21.63万亿元,占25.7%。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91.59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24.25万亿元,占26.5%;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3.5%。加上以私营企业为主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民营工业销售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可能达近80%。
    粗略估计,公司营业收入中,私营控股占1/2以上,因此,全部私营控股企业大约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45%。另外,全国还有100多万家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为私营企业。2008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35 60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71 238亿元的6.2%。因此,总体看,全国工业销售收入中,私营企业占50%以上,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5%以上。需要指出的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由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调整为2000万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比上年减少了约15万家,减少了约1/3。因此,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比过去更多,销售收入也更多。
    (五)民营经济已占全国税收总额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快报数据,2012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9152.4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占30.7%;国有企业占13.5%,股份公司占46.2%,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占1.5%,涉外企业占19.6%,私营企业占9.7%。根据国有及控股占比推算,股份公司中有17.2个百分点为国有控股税收,其余为民营公司税收。因此,总的看,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占比超过60%,加上集体经济,非国有经济税收占比达69%。
    2013年1——2月,全国各经济类型税收收入合计8149.59亿元,其中国有企业1230.23亿元,占12.3%;集体企业56.61亿元,占0.9%;股份公司3914.97亿元,占48.1%;私营企业759.01亿元,占10.4%;涉外企业1430.8亿元,占19%;个体经营395.6亿元,占4.8%;其他企业388.12亿元,占4%。全国税收收入中,国有及国有控股2929.2亿元,占31.1%;加上集体及集体控股,公有经济企业占近35%;私营及控股企业占35%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占60%以上,加上集体经济,非国有的民营经济税收占65%以上。
    (六)民营经济已成为居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2010-2011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分别增长13.3%、14.4%,2012年增长超过14%。私营企业员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城镇职工工资,2010年增长14.1%,2011年增长18.3%,2012年至少增长15%。近三年,私营企业员工工资增长幅度大于城镇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私营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主体,吸纳了大量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随着其工资增幅日渐变大,慢慢变成了居民收入增加的重要途径。
    (七)民营经济创造的利润已占全国的70%以上。
    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55578亿元,其中国有及控股14 163亿元,占25.5%;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利润,占74.5%以上。如果加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民营企业利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75%以上。2008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营业利润3292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营业利润39476亿元的8.3%。
    2013年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7092亿元,比2012年同期增长17.2%。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125亿元,比2012年同期增长18.9%;集体企业实现利润106亿元,增长6.8%;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4102亿元,增长16.1%;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592亿元,增长12.8%;私营企业实现利润2306亿元,增长16.9%。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利润占比为70%。
    (八)上规模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社会贡献日益增大。
    根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11-2012)》,
        
    2010年我国上规模民营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加,达到4534家,比2009年增长23.7%;营业收入总额、资产总额、缴税总额都以50%或超过50%的速度增长。经营效率也进一步提升,税后净利润达到6444.57亿元,比2009年增长73.23%,亏损企业数量和亏损额进一步下降。上规模民营企业社会贡献进一步加大,共吸纳就业人员1165.48万人,贡献税收收入4721.05亿元。国际化经营进一步深化,从事海外经营的民营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加,海外收入以及雇员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出口额更是比上年增长了73.25%。
    (九)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发展的重要主力军。
    根据2004年和2008年两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规模以上国有、民营、三资企业相比较,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发展最为迅速,在某些方面已领先国有控股和三资企业。
    2004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有新产品开发的企业有7000个,占当年所有有新产品开发企业数量的比为37.2%,2008年,这一比例降为32.3%。与之相比,2004年小型工业企业中有新产品开发的企业为11800个,占当年所有有新产品开发企业数量的62.8%,2008年,这一比例升为67.7%。这说明,小型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力度高于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小型企业大多都属于民营经济。
    2008年,企业专利申请数比2004年增长了1.69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增长1.89倍,拥有发明专利增长了1.65倍。这其中,民营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民营企业专利申请数和发明专利拥有数都比国有企业多,分别占总数的52.1%和48%。2010年,该比例超过40%。
    根据《2011年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资料》数据,2010年,有R&D活动的登记注册企业12889个,国有及国有控股占比23.1%,加上集体及集体控股,公有经济占近25%;非公有经济占比75%以上,其中,私营企业3213个,占比25%;加上集体经济、涉外企业等,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占比75%以上。有新产品销售的登记注册企业12317个,国有及国有占比20%,加上集体及集体控股,公有经济占比不到25%;私营企业占比28%,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占比超过75%。
    (十)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贡献已占全国的近2/3。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2012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51.93万亿元,其中第一产业5.23万亿元,占10.1%;第二产业23.53万亿元,占45.31%;第三产业23.16万亿元,占44.6%。第一产业增加值的95%以上为土地为集体、经营为个人的农民创造,国有农业比重很小;第二产业增加值的30%为国有经济创造,70%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创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大约40%为国有经济创造,60%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创造。因此,总体看,目前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比重大致为,国有经济占1/3,民营经济占2/3;公有制经济大约占40%,非公有制经济大约占60%。
    二、民间资本行业与市场准入问题
    在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基础上,2010年国家又继续颁布了“民间投资新36条”,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金融、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领域,旨在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见表1和附表)。在“新旧36条”的鼓励和支持下,民间资本开始进入以国有企业垄断为主的领域,在这些行业的投资规模快速增长,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投资规模。比如,2012年,民间资本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投资规模达5802亿元,占比为19%,同比增长28.9%;在电、热、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方面,2012年民间投资规模达4637亿元,占比28%,同比增长22.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12年民间投资6201亿元,占21%,增长21.2%。但是,不难看出,民间资本进入一些垄断行业的速度增长较快,但占全国总投资的比重仍然较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和外商投资相比,我国民间投资在准入领域数量和进入后的投资数量上都不占优势。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国家允许投资及自身可能投资的行业中,民间投资发展的“铁门”、“玻璃门”、“弹簧门”并没有完全被打开,民间投资的行业准入障碍依然存在。由此导致垄断加剧,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以及民间资本“脱实向虚”等并发问题。
    (一)民间资本准入障碍。
    具体实践中,民间资本准入存在诸多障碍。这些障碍是形成“玻璃门”和“弹簧门”的重要因素。
    1.政策法规障碍。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中,仍有不少规定通过确立国有企业的经营地位,或者设置进入门槛,而对民间资本活动范围形成限制或歧视。
    在石油业勘探开采领域,《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只有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种。”以法律的地位明确了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2011年,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投资额3022亿元,国有控股企业投资2822.6亿元,占比93.4%。对于民营石油企业而言,石油进口同样受到严格限制。2002年《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外经委、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实际上,原油和成品油进口配额一直被限定于国营贸易企业。这些限制性措施,将民营企业割裂在了市场之外,无法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企业22家,其中国营企业所属公司占到半数以上。
    虽然“新36条”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金融、电力、电信、铁路等领域,但同时国家从资金、技术条件等方面对进入这些领域设定了限制门槛,加之长期以来把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和外商投资放在主导地位的惯性思维的无形门槛,这都使得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民间投资在短时期内很难介入到这些领域。比如,在电信行业,政府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企业,根据该条例规定,必须是国有控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设定了很高的进入门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市场环境限制。除了政策环境外,市场环境对民间资本也形成了较大的限制。一些垄断性行业项目开发大都需要大量资金,这对一般的民营企业而言,靠自身力量是难以承受的。以石油开采为例,一块年产原油200万吨油田的评估价值达数百亿元人民币,在上游勘探开发领域,动辄数亿的勘探资金和5%的勘探成功率,是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承担的高投入、高风险产业。另外,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自身实力较弱,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取得任何优势。据相关统计,三大石油公司控制超过95%以上的原油生产和进口;中石油、中石化的加工能力占全国的79.8%,零散的地方炼油厂仅占18.5%;中石油、中石化全资和控股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占全国的63.7%,而其控制的加油站数量占加油站总数的51%。下游民营企业只有在三大石油公司产量富足时才能得到稳定油源,可一旦出现供应紧张等局面就会导致民营加油站的油源难以得到保障,危及生存,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在电信行业,国有资本垄断了全部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大部分增值服务,民间资本只能进入通讯行业的二级运营领域,主要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增值服务领域。虽然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中,提出了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因此,按照国有股份不能低于51%的规定,在市场运行中,民间资本不能独立设立基础电信企业,只能选择以参股的模式进入。同时,民间资本参股的电信企业肯定是已有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实际上就是参股目前的三大电信运营商,在基础电信领域仍然不会打破现有的垄断格局。
    资金是企业运营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对民营企业而言尤其如此。但在我国现实状况下,金融市场资源利用和配置能力不够,政府缺乏有效的优惠扶持政策和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导致充裕的流动资金难以形成有效资本,使得民间资本“不想”和“不敢”进入实体经济。
    3.自身生产运营问题。民资进入石油领域,除了要考虑外部的政策环境,企业自身的各方面建设也不容忽视。民营石油企业往往面临缺乏经营经验、人才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资金短缺、产业链和供应链不完善、油源不足、政策支持困境等现实问题,这些都是制约民营油企发展的瓶颈。目前,民营资本还过于分散,石油行业却需要大资本运作。未来应该有序扶持有条件的民营石油企业走向联合、扩大规模、增加实力,与国际市场接轨、参与国际竞争。
    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方面,企业自身同样存在金融人才缺乏、市场定位不清、社会认知度不高、资本规模较小等诸多难题。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的金融组织在股权安排上容易出现过度集中与过度分散两个极端,从而造成少数人控制或经理人控制等内部人控制问题。民间资本绝大多数仍然掌握在工商企业主手中,其投资兴办或参与微型金融组织很大程度上是希望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股东关联贷款问题有可能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最易失足的泥沼。
    (二)民间资本准入难的后果。
    民间资本准入困难,必然导致各种不良后果,进而影响各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1.导致垄断加剧。在通讯行业,民间资本无法平等地进入,直接后果是电信垄断商凭借垄断地位,榨取超额利润,服务却效率低下,质量恶劣,最终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是获取高额利润。目前,我国宽带上网是低速率高收费,平均速率位列全球第71位,不及美国、日本、英国等三十多个经济合作组织国家平均水平的1/10。但是,接入费用却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3——4倍。二是降低行业效率。我国电信资费已经连降7年,“十一五”期间累计降幅高达41.93%,成为绝无仅有“只降不升”的行业。但是,相对来言在世界上仍处于较高水平。互联网接入服务上,网速慢,收费高,已成为人们投诉的热点。
    2.导致民间资本重复建设或“脱实向虚”。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垄断性实体经济,一方面,只能限制在充满竞争的传统行业,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相对富余流动性表现出强烈的“虚拟化”取向,过度追逐各种金融资产、房地产、农副产品和基础资源,推动了资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加剧了盲目的市场投资行为和经济泡沫化倾向。
    (三)解决民间资本准入难的建议。
    1.放宽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要降低现有的市场准入条件,如通讯行业降低注册资本金等要求。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行业效率。对国有资本集中基础设施业务,加快股份制改造,引入民间资本,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2.对民间投资进入相对短缺行业要实行公平的融资和财税政策。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相对短缺的行业,一定要实行与国有经济同样的支持政策,特别是在信贷融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行政收费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同等待遇。要让民间资本进入后真正感到有事可干、有机可遇、有利可图。可以肯定,只要实行公平待遇政策,民间资本一定会与国有资本一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快速提高行业竞争力,提升行业效率效益,增加行业有效供给。
    3.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模式的创新,增强民营企业的自身竞争力。例如,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还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值得借鉴推广。
    4.发挥民营企业在规则制定中的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要修订阻碍民营资本进入的各种政策。
    5.加强制定法律法规力度。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其实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政策调整的根本目标是,给民营企业一个公正公平的政策环境,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目前,法律缺位,已经构成了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主要障碍,也加剧了垄断。应尽快完善行业法律体系,为解决民间资本准入难问题创造良好的保障环境。
    三、民营企业融资问题
    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瓶颈莫过于融资难了。当前,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仍与实体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突出地表现在金融服务的惠及面与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需求不相适应,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我国扶持民营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及其效果评价。
    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后,我国相继出台多项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将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重点进一步明确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研究确定了九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2011年6月银监会颁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简称“银十条”),通过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012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意见(国发14号文),各部委相继推出“新36条”的42个实施细则,央行也下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释放流动性;同年,国家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3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在“银十条”的基础上提出15条具体措施,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特点进行融资创新。
    以上政策措施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快民营经济调结构、转方式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条件,实施效果评述如下:
    1.加大银行信贷支持,“两个不低于”目标基本实现。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银监会2010年提出“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对于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在此政策作用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得到加强。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达14.77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其中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12.04万亿元,比全部贷款增速高2.62个百分点,增量比上年同期多出19.6亿元,已连续4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涉农信贷投放方面,全年新增涉农贷款3.01万亿元,创新开发了300多项涉农产品,涉农金融服务进一步深化。
    2.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提高。为有针对性地支持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银监会于2008年年底发布《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大中型商业银行成立小企业专营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目前专营机构的组织框架已基本成型,可以独立、专业地开展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截至2010年年末,已有109家商业银行设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机构,许多银行还推出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产品。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开展小微金融服务得力的优秀银行将在网点开设、资本计量、资金来源和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得到政策优惠与支持。此外,容许银行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这些具体措施将对银行进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起到积极的正向激励作用。
    3.完善金融企业组织结构,鼓励发展小型金融机构。近年来,监管部门通过放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相对薄弱的县域、大的集镇设立分支机构。二是稳妥有序推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补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覆盖率。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629家,贷款余额5330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414亿元,小贷公司数量和贷款余额均大幅增加;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金融服务覆盖面明显扩大。
    4.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强融资担保能力。近年来,财政部门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营业税减免,极大地激励了其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业务的积极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融资担保能力有所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逐年增加,从2006年的5000万元快速增至2011年的14亿元,六年累计安排担保专项资金45.38亿元,共计扶持2762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累计为28.7万户/次中小企业提供1.24万亿元贷款担保服务。14个省还建立了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
    5.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获得发展。为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我国先后设立中小板、创业板和建立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制度(即“新三板”)。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租赁业务融资、采用信用保险融资等方式,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自2007年试点以来,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中小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募集资金64.77亿元,2011年累计筹资已超过100亿元。
    6.加强金融服务配套体系建设,融资环境有所改善。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征信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进行政管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建立银、政、企沟通合作平台等,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民营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仍然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纾困,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观,但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一些制度性障碍的存在,大多数小微企业仍然无法获得有效的融资支持。主要问题有:
    1.实际统计口径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对小企业融资真实状况的误判。我国中小企业统计口径不一致,银行按贷款规模分,统计局按经营规模分。虽然国家在2011年公布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银行的基层依然是按照单笔贷款规模500万元(有的为1000万元)以下作为划分小企业贷款的标准,不能真实反映小企业融资状况。比如,大中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可能会出现500万元单笔贷款的情况,或者将数额较大的贷款拆分成若干笔500万元的小额贷款,这样就会出现将大企业贷款误判为小企业贷款,从而掩盖小企业真实融资状况。
    2.银行信贷的小微企业覆盖面仍然较小。由于银行信贷对企业规模、技术力量、信用等级等有严格要求,加上小微企业在经营方式以及财务制度方面存在自身缺陷,能获得的银行贷款非常有限。以中国第一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其2011年公司贷款总额占全国银行公司贷款总额的12%,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数量只占全国小微企业总量的不足1%。这从一个重要角度反映我国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依然较小。
    3.小微企业仍主要靠民间融资。据中信证券的一项研究,我国民间贷借市场的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大约相当于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全国中小企业超过1/3的融资来源于民间金融,其中小微企业的比重更大。
    4.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机会很小。我国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如凤毛麟角,目前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1000多家,大都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近1000家公司的情况总体呈现“大多、中少、小无”现状。
    5.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仍很突出。
        
    调查显示,目前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利率均需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此外还要承担2%——5%的担保费。加上评估费、账户管理费,甚至有的预先扣留利息,小微企业贷款总成本要高于正常贷款成本40%——50%。而通过民间借贷实际支付的利率则更高。
    6.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仍然不足。金融机构不愿到县乡一级、中西部地区开设物理网点。近年新推出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整体支持作用还未完全发挥,为社区内小微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比较缺乏。在当前,金融业严格的准入管制,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即便在民间融资十分活跃的2011年,主要面向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在年底贷款余额也仅仅达到3914.74亿元,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7.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不完善。我国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是融资担保公司均为商业化运作,缺乏政府主导,呈现小、散、乱局面,甚至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二是银行合作门槛过高,难以建立平等的银保合作和风险共担机制;三是除再担保外,担保公司需承担100%坏账风险,导致许多担保公司运营困难;四是担保费率高,小企业负担重。
    (三)加大民营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1.严格按照新的划型标准改进统计口径,摸清小微企业融资真实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近两年,银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数据显示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明显改观,而基层则反映小企业融资状况实际比过去更难,大量小企业只能通过地下金融机构去借高利贷。金融管理部门宏观数据与小企业普遍感受形成较大反差,究其原因,是银行小企业贷款实际口径与统计局的小企业统计口径不协调。这种状况应当进一步摸清并加以改进。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推动监督各类银行机构严格按新标准统计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贷款情况,摸清小企业融资数量,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间接融资进行定向扶持。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中小企业金融管理部门,也没有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近年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开始探索专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比如浙江的泰隆银行、台州银行、稠州银行等,而浦发、民生等股份制银行则在湖南尝试设立了专营小微企业的专业银行。但对于小微企业庞大的金融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还需要进一步鼓励发展。建议由国家牵头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中小企业银行,制定相应的贷款监督机制、税收优惠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对小微企业融资进行定向扶持。
    3.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合理流动。利用民间资本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要在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与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相互补充,培育形成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相结合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我国现有近3000个县级区域和4万多个乡镇区域,建议“十二五”期间全国平均每个县域发展3——4家,或者平均4个乡镇区域发展1家小金融机构。这样,“十二五”时期可发展1万家,“十三五”时期再发展1万家,到2020年,我国将有2万家小金融机构,平均每个县域7家,小企业融资难将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无限活力将得到更大释放。
    4.扩大小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加快三板市场发展。一是扩大小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在近年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已有的进展基础之上,加大对经营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小企业直接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支持力度。二是扩大小企业股票融资渠道,尽快修改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上市标准要求,使其与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相衔接,主要是适当降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要求,并根据行业不同,明确提出公司从业人员数量要求。同时,大力发展三板市场和企业产权地方柜台交易,使其在上市企业数量上,逐步达到和超过中小企业和创业板的数量,以支持更多的优质小型企业上市。
    5.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银保合作长效机制。建议重新整合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选择部分经济较发达、民间资本相对充裕、信用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较多的省市进行试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及其分支机构。基金构成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各级政府应将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构建政府资金为主体、资金来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银行参与发起或参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合理确定风险分摊比例,建立银保合作、风险共担的长效运行机制。
    6.构建与融资相适应的征信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制度,充分保证投资者权益。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促使小微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经营机制和财务制度,提高自身融资能力。
    7.扩大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财税政策,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和水平。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对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研究完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等政策。
    8.控制地方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引导其扩大对当地小微企业的服务业务。近年来,地方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但与成立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初衷相背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驻区域的金融市场秩序。鉴于小微企业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迫切需求,建议限制地方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引导其立足当地,服务小微。
    四、民营企业税收问题
    当前,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对国家税收的贡献逐年增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内外统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由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在我国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
    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多为中小微型企业,与国有和外资企业相比,税负相对比较重,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一)民营企业的税收贡献。
    2012年,我国国内税收收入合计为11.074万亿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3.34万亿元,占比为30.7%,其中,国有企业为1.49万亿元,占全部收入13.5%;民营企业税收收入为5.50万亿元,占比49.7%,其中,个体私营企业为1.62万亿元,占比14.6%。国内税收收入的一半是由民营企业贡献的。民营企业缴纳国内增值税比例为48%,营业税为69.6%,企业所得税为42.1%(见表2和表3)。
    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金总额为36817.1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税金总额为18244.7亿元,占比近50%,民营企业税金总额为11952.5亿元,占比为32.46%,外商及港澳台企业税金总额为6619.9亿元,占比为17.98%。再加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因此,民营工业企业的税收贡献在1/3以上。从人均税金额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超过10万元,民营企业和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分别为2.55万元和2.61万元。从资产税率(即单位资产税金额)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最高为6.64%,民营企业次之,为5.39%,外商及港澳台企业为4.1%。从收入税率(即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率)看,外商及港澳台企业、民营企业相当,为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最高,近8%。
    (二)我国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我国并没有特别的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由于超过90%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因此,民营企业基本都可以享受一定的财税扶持政策。
    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随后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以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经营面临严峻挑战,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举措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1.当前扶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减轻民营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一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如果是工业企业,则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如果是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后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年底,将减半征收政策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2011年11月1日,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最高5000元提高至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20 0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三是大幅度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统一降至3%。四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表,最低级距由5000元提高到15 000元。五是对于应纳税额较小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经核定可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六是小型微利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地方政府批准可减免税。七是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政策。1999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近年来,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由最初的10亿元扩大到2011年的128.7亿元。截至2011年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达到561.8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41.7亿元,具体包括安排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安排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企业创新创业等。
    (3)鼓励金融企业扩大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税收政策。一是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不同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是自2011年11月1日起三年内,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规范民营小企业财务制度的政策。政府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规范中小企业管理制度。针对中小企业基础管理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2011年10月,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准则》旨在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为小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并就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5)鼓励民营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企业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当前民营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民营小微企业的税负依然很重。在我国现行税费体系下,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一是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二是对全部或部分行业无偿征收的收费或基金项目,如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三是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部门收取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种收费。对小企业而言,税费各类多、项目多、有重复、负担重。
    据计算,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小型企业数量为41.3万家,主营业务收入税率为3.13%,2011年由于规模以上标准进行了调整,企业数量大幅下降至26.9万家,但主营业务收入税率仍增加至3.25%。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小企业的税负并没有减轻。2012年,在实体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利润下滑30%——40%的情况下,很多省市税收增长仍然达到两位数以上,表明企业税收负担仍然过重。
    (2)民营小微企业的非税负担仍然较重。除了上述税费负担之外,小微企业所承担的部分与税收相关的“隐性”成本也是其负担不断加重的原因。许多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完整的财务账户,税收缴纳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在此过程中税务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小微企业为了与税收征管人员搞好关系,不得不付出相应的成本。另外,为了配合各种名目繁多的检查,小微企业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都是小微企业的非税负担。
    (3)对民营小微企业的直接财政支持力度不大。从1999年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起,国家设立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已经有十年多了,专项资金种类不断丰富,近几年投入力度也不断增大,但资金规模仍然只占财政支出很小的比重。2010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中央财政投入为118亿元,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投入,资金规模大约为400亿——500亿元,仅占当年全国财政总支出的0.5%——0.6%。与小微企业上千万家的巨大数量相比,这样的资金规模是杯水车薪,决定了专项资金只能集中使用的特点。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专项资金资助。根据全国工商联调研,财政补贴分配以中型高科技企业为主,能够得到资金资助的,一般都是地区性、行业性龙头企业或优秀企业,年销售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基本享受不到财政补贴。财政资金支持还存在重单个项目、轻服务体系建设的情况,大量需要帮助的小企业游离于政策之外。
    (4)税收优惠惠及面较窄且部分政策申报程序复杂。当前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数量有限。以北京市为例,2011年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数为19.4万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1.6万户,仅占企业总数的8%左右。而增值税相关规定中涉及小微企业的包括: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然有所降低,但由于是按照销售额的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盈利能力较差的小微企业来说,税负较重。
    除了惠及面较窄之外,申报程度复杂,操作成本高,也降低了企业申请减免的积极性。比如,企业使用享有免税政策的某些原材料时,需要先到有关部门检测,不仅要缴检测费,而且检测周期长,检测结果经税务部门审批之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最终能享受到的优惠,与付出的检测费用、时间成本相比,企业未必能真的得到实惠。
    (三)完善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财税政策的建议。
    1.树立国家扶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主旨是“就业为重、税收为轻”的理念。高税率往往导致低就业率,这已经成为各国共识。鉴于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各国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实行的都是低税率、简税制,尽量保证企业在纳税方面没有大的负担,可以维持生存,进而发展壮大。我国在制定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以扶持这类企业发展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而不是增加税收的理念为指导,尽一切可能简化征收程序,加大对小微企业减税减费力度。
    政府减税降费,向企业让利,是从根本上改变小微企业生存困境的途径之一。税费降低,企业就不需要通过“两本账”、做假账等方式逃税,财务信息完备了,就具备了获得融资的基本条件。另外,税费降低后很多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可以实现好转,扩大规模就可以解决更多的就业。这样一个良性循环建立起来,小微企业的很多问题,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有可能得到根本缓解。
    2.进一步减轻民营小微企业税负,扩大税收优惠受惠面。
    (1)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要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仅比普通企业25%的税率低5个百分点,与国外相比优惠幅度偏低,建议将优惠税率降为15%,与高科技企业一致。二是要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资格和条件。一方面将“微利”由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适当提高;另一方面将小型微利企业中“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由短期政策变为永久性优惠政策,同时将6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
    (2)进一步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建议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动和最低工资的调整,对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需要进一步提升。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考虑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
    (3)其他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研究提高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政策安排。二是对小微企业利润再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小微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鼓励企业再投资。
    (4)给予向小微企业输血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要根据新的划型标准,进一步细化现有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给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差别化的税收优惠。
    (5)给予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相应的税收优惠。研究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以特定就业人群为对象的就业优惠基础上,加大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重视程度和优惠力度。
    3.减轻民营小微企业非税负担,减少税收征管的随意性。小微企业的负担不仅体现在几大主体税种上,各种与税收相关联、由税务部门代收的基金或收费也是小微企业负担重的重要原因,甚至是主要原因。因此,要减少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切实给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得小微企业无须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处理税务问题,可将有限的资源全部放在企业经营上。
    (1)减轻小微企业税外收费。除继续清理取消部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应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度,提高审批透明度。
    (2)定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避免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速放缓时期干扰优惠政策落实现象的发生。对落实程序复杂的减税或免税政策,要及时修订,提高政策可执行性。
    (3)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通过完善电子税务系统,鼓励企业网上申报纳税,实行计算机审计制度,减少税务机关执法的弹性空间;简化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延长纳税期限;加强纳税辅导,尽量减少小微企业因不熟悉政策法规而造成损失。
    4.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提高对民营小微企业财政支持经费比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明确专门用于小微企业的具体比例。提高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投入,将此项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年度考核参考指标。逐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提高使用效率。通过“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间接方式,扩大小微企业的受惠面。
        
    五、民营企业法制环境问题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地位取得了明显提升,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亟待从改善法制环境入手,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法律地位,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这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关键,也是当务之急。
    (一)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有三次理论突破和创新。
    1.在1982年《宪法》中肯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承认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8年修改《宪法》时,确立了私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合法地位,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为民营经济的存在提供了《宪法》依据,取得了合法地位。
    2.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如果说,1982年《宪法》只是为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取得合法地位的话,1999年《宪法》修改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2002年党的十六大和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经济有许多方面的理论突破和创新,以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主要有:
    (1)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放在与国有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指出既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国有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着强烈的针对性。
    (2)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按照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唯一分配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人们既以劳动获得收入,也以生产要素获得收入。把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合法的劳动收入一样加以保护,这是对私有财产和私人投资权益的高度尊重。
    (3)资本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都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要按照贡献参加分配。依据传统理论,资本既不能创造价值,更不能参加分配。十五大已明确指出,允许和鼓励资本参加收益分配。十六大把资本作为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的生产要素,肯定其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并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按照自己的贡献参加收益分配,大大激活投资者的积极性。
    (4)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投资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社会上,一些人对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投资者总是存在一些偏见,十六大明确了他们的社会地位,认为他们也像其他社会阶层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5)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不是对立的,而是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开展充分的竞争,市场主体必须多元化。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与此相适应,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又一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这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
    随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正式出台,把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通过政府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政策化、具体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该《意见》的重点在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009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即“中小企业29条”。
    2010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36条意见》(“新36条”),进一步拓宽了民营经济的投资空间,推动非公经济投资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此后,各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各领域的具体实施细则。目前,42项实施细则已经全部出齐。
    (二)民营经济法制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总体上在不断地变好,但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平等、不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本上还是按所有制类型为立法的标准,不同所有制主体享受不同的权利。与国有企业相比,目前民营经济仍面临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制环境不稳定等问题。而一些国有企业政企不分、身份多重等因素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症结所在。
    在被称为“国内最大股权纠纷案”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中,由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性质问题导致民营企业家陈发树陷入求告无门的窘境。2009年1月4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红塔集团将其持有的云南白药股权以2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当年9月已付清转让价款,之后股价大涨。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批复,不同意云南白药股份转让给陈发树,并明确理由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见,在与国有企业的交易中,民营企业的利益还没有得到同等的、完全的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占国有企业家罪名总数约七成的六大罪名依次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而对民企企业家而言,所触犯罪名在数量上排名靠前的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对于国企企业家的职务犯罪,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异常突出。这种罪名的差异,表现出我国因所有制差别而导致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弱势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着强调公有财产的保护,而比较忽略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现象。虽然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但在法律执行中,因所有制而形成的国家(集体)财产优先于私人、民企利益的观念并未彻底消除。由于民营经济在发展上滞后于国有经济,两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在获取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能力也有较大差别。
    2.司法方面的不重视、不公正。受立法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公轻私”的思想意识,错误地认为只有为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才是为国为民,而为民营经济服务则是为私人、为私利服务,感到名不正、言不顺。思想观念上的传统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如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某些经济纠纷案件,或不能公正处理、或久拖不决,致使某些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的、及时的、有效的保护。前文提到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就曾遭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审理。
    3.行政执法方面的随意性较大。目前“法律缺位政策取代”普遍,导致政出多门且相互冲突,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随意设置审批程序,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有偏差、待遇不公等问题,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政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在行使执法权时,不是根据立法本意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甚至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时个别民营企业出了问题,往往采取对这个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这样做难免会侵犯一部分企业的正当权益。
    4.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复杂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有的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是诉讼。另外,存在一些企业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暴利,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破坏了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也影响到民营企业自身的形象,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企业运营的法治化趋势显著提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务部门,已成为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基本特征之一,但这些法务人员更多的只是专注于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对企业尤其是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疏于应有的认识和有针对性的防范。
    (三)完善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建议
    1.完善立法,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的平等地位。改变以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的模式,逐步以至完全取消所有制区别,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实行统一的、公开的、公平的法律规定。修订与宪法不适应的或不符合宪法要求的法律法规。彻底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使他们在市场准入、信贷、土地使用权等方面具有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
    2.公正司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即刑事审判的保护作用,民商事审判的调整作用,行政审判的监督作用,为民营经济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要加强审判调研,探讨解决涉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劳动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要文明司法,公正司法,让各类市场主体都能讨个平等公道的说法。要做到公正司法就要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由于我国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权受制于地方,所以,要使人民法院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就需要依靠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3.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权利不得滥用问题,打击以权压法、以公权侵害私权的现象。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主要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其次要解决行政职责必须履行的问题。按照宪法分工,审判机关只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关,所以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将纠纷解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内涵所在,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行政必须注意提高效率。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推进政府管理机制和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坚决防止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的作风。依法行政要把政府的职能由管理转变到调节服务上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
    4.增强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要努力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思想和行为模式上秉持和践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基本理念,在领导和管理企业运行过程中,时刻警惕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高发环节,把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风险防控体系之中,这是关乎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及企业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从法律救济意识转变为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提升到依法治企意识,增强守法、守信意识,规范财务信息,加强信用程度,提高资信记录,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六、民营企业经营成本问题
    2011年以来,在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9万户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抽样调查,2012年一季度,全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状况好或很好的比重只占到21%,其中微型企业经营状况好或很好的比重只占到18.3%。造成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经营成本持续大幅攀升,不断挤压企业利润空间。
    (一)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成本攀升的表现。
    工信部赛迪研究院的研究显示,2011年以来,在用工、原材料、融资、物流等成本持续上涨的共同影响下,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显著上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人工成本高。人工成本一般占小微企业总成本的1/3左右,近几年快速上涨,企业反映强烈。北京大学与阿里巴巴公司发布的《珠三角小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珠三角地区小企业工人工资相比2010年上涨了20%——30%,部分高级技工的工资上涨幅度甚至超过100%,同时还将面临工人流动性大,合适工人难招的问题。据工信部赛迪研究院在浙江省的调查发现,2012年上半年有82.3%的企业人工成本同比上升。在福建省的调查发现,2012年一季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9.6%,应付职工薪酬同比增长7.8%。再加上,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持续上调。2010年至2012年各省市最低工资平均上调幅度为25.2%,工资上涨速度远超小微企业利润平均增速。近年来社会保险费用迅猛增长,民营企业压力大增。以北京市为例,城镇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从2008年3月的1203元上涨到2012年3月的1680元,涨幅为40%。
    2.融资成本高。小企业在获取商业银行贷款上具有天然劣势,加之我国小企业金融体系不健全等各种因素,共同导致了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呈现“常态化”。北京大学与阿里巴巴公司发布的《2011年沿海三地区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沿海三地区小微企业整体贷款期限有缩短趋势,贷款利率有上升趋势,获贷额度有下滑趋势。调研数据显示,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受调研小微企业认为融资成本高的比例都较往年升高了10%以上。根据2012上半年调查,浙江省有53.5%的企业融资成本环比提高;河北省有55.4%的中小企业认为企业资金紧缺;河南省规模以上工业应收账款增长31.1%,同比提高近10%;重庆市企业的贷款成本高达15%——20%,大大高于企业的盈利水平,严重制约企业发展。深圳市银监局发布的《2012年二季度深圳中小企业运营暨金融服务监测报告》指出,中小企业通过银行渠道融资成本第二季度环比上升7.34%,而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年利率在20%以上。
    3.税费成本高。2012年9月10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显示,“税费高”已取代“融资难”,成为2012年困扰中小企业的头号难题。2012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研发现,在实体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利润下滑30%——40%的情况下,所调研各省的税收增长仍然达到两位数以上,表明企业税收负担仍然过重。2012年1——7月,湖南省中小企业税收增幅比利润增幅高14.3%。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税费太重、技术太高、征收额度太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要缴纳和承受的税费较多。比如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费则包括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排污费、社会保险费等。据估算,通常缴1元税,就要缴0.5——0.7元的费。另外,还包括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等。作为非税收入的各种费,本来在财政收入体系中居于补充地位,但近年来却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发表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 210亿元,同比增长12.8%,其中税收收入100 601亿元,增长12.1%,非税收入16 609亿元,比上年增长17.5%。税收与非税收收入出现此消彼长,将影响结构性减税效果,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
    4.能源原材料成本高。近年来,受全球流动性过剩和大宗商品价格暴涨的影响,我国的铁矿石、棉花、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对小企业产生严重冲击。国内大宗商品价格指数表明,在经历了金融危机期间的急剧下跌后,我国大宗商品投入的成本持续上升。在2007-2011年间,国内消耗的大宗商品平均价格上涨了51%,小麦玉米等软性商品价格上涨60%,金属价格上涨19%。自2010年年初至2011年年底,PPI指数快速上升且保持高位徘徊,惯性影响延续至今。赛迪研究院2012年上半年在多省市调研发现,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原材料价格涨幅高于产品价格上涨幅度,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价格“倒挂”现象,浙江省有70.8%的企业原材料价格同比上涨,河南省中小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也全面上升。根据2012年9月安徽省的经济运行数据显示,除煤炭基本平稳、水泥小幅下跌外,钢材、化肥、有色金属、木材等多个品种与2011年同期相比具有不同程度的上扬。
    5.物流成本高。物流成本已成为民营小企业的沉重负担。有研究表明,中国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比重高达21.3%左右,而发达国家仅为10%左右。统计数据显示,世界各国收费公路总里程约14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2012年1——8月,社会物流总费用5.6万亿元,同比增长11.3%,运输费用2.9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道路运输费用2万亿元,同比增长12.3%,水路运输费用0.3万亿元,同比增长2.8%。保管费用2万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利息费用0.8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反映出当前经济运行中资金使用成本依然较高。
    (二)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成本问题的建议。
    1.把握工资增长节奏。近年来,在国家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推动下和市场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影响下,工资增长速度快于企业利润增长幅度,总的趋势是合理的,应当予以肯定。但是,在经济增速下降、国内外市场环境趋紧、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工资增长的速率要合理控制。否则,工资增长过快,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可能严重影响企业雇工积极性。实际上,面对招工,当前大量中小企业已经遇到想招工,但因工资要求高而招不起、不敢招、招工难的窘境。
    把握好工资增长节奏,一要把握好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幅度与频率,将其控制在与地方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提高速度相适应的范围之内,不宜超过太大。二要适当改进企业社保基金收取办法,对劳动密集型和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降低缴纳费率标准。三要千方百计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采取措施鼓励与引导异地打工者回乡就业与创业,减轻劳动者打工成本。
    2.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近年国家通过结构性减税、营改增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企业税收负担的过快增长。但是,近3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率仍然分别高达21.3%、25%和12.8%,明显高于全国经济增长速度、企业利润增长速度和劳动者工资提高速度。财政收入占全国GDP的比重由2010年的20.6%提高到2012年的22.6%,这充分反映全国企业税费负担加重趋势并未得到改变。这不利于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不利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比例结构,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的积极性。
    当前,一定要采取切实与果断措施,降低企业税费总体负担,特别是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一要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重点是针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小城镇企业和个人创业等,要适当降低其所得税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二要适当降低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环保产业,将增值税税率降低1——2个百分点。三要加大对部分行业与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对科技型小企业、大学生和归国人员创业、农民工回乡创业等进行适当财政支持。
    3.进行非对称升息降息。近几年银行利润十分丰厚、工业利润非常微薄,严重影响工业实体经济健康发展。2011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后净利润12 519亿元,人均净利润39万多元;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利润54 000多亿元,人均利润约5.9万元,仅为银行业的15%。2012年银行与工业的利润差别进一步扩大。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调整银行与实体经济的利益关系,这是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工业经济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一要进行非对称升息降息,即升息时贷款利率提高幅度要小于存款利率提高幅度,降息时贷款利率下降幅度要大于存款利率下降幅度,近期内减小银行存贷款利差0.25个百分点,争取在2015年内减小1个百分点。二要扩大存款利率向上浮动范围,使其逐步与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相对应。三要进一步规范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加大对银行乱收费的监督力度。四要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新的划分标准,重新核实小微企业统计数据,避免夸大小微企业贷款数据,切实提高小微企业信贷规模与比重。
    4.控制物流成本过快增长。我国物流总额相当于GDP的3倍多,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8%左右。这一方面反映我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另一方面反映我国企业的物流成本过高。转变发展方式,既要推动物流产业发展,又要努力降低社会物流成本。
    为此,一要深化改革物流管理体制,特别是要结合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的改革,加快建立我国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各种运输方式、工具、平台、节点的有效衔接与配置,全面提高运输效率。二要切实控制运输成本过快增长趋势,规范和降低高速公路收费,坚决制止不合法的延长收费时限的行为;把握铁路运费提高节奏,铁路改革后尤其要控制铁路运输涨价的内在冲动。三要推动工业企业扩大与加深物流企业的合作,建立双方的利益共同体。
    5.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这是提高工业经济效益的根本。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引导企业练好内功,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素质,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产品与服务的附加价值,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避免盲目扩张,减少重复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

Tags: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经营环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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