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百红: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在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到承包经营,再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国家,具有互相矛盾的双重目标:一方面,国家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国家的代言人,如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考虑到新旧企业制度的更替会给人民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动荡或者承担高昂的改革成本,国家不得不默认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继续原路行进。本文从国家的层面分析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到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诺斯悖论,软政权,资本有机构成
一、诺斯的国家理论
关于国家的起源,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是“契约论”和“掠夺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在国家没有成立之前,契约是人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也不具有稳定性。所以产生了国家这个组织,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强制手段保证契约的实施。“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阶级或集团的代理人,国家的作用是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在诺斯看来,国家既有“契约”的属性,也有“掠夺”的属性,因此他折中这两种国家起源的理论,提出了“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中平等地分配就形成契约型国家,若不平等分配,便产生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和被掠夺者。在此基础上,诺斯在1981年提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这就是著名的“诺斯悖论”。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家行为分析
国有企业在我国具有双重的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应该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政企分开。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责任;(2)国有企业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责任;(3)国有企业肩负着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4)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大的特殊任务。鉴于国有企业的双重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过程时又面临着来自利益集团和自身的利益损失的阻碍,这就造成了国家行为的矛盾,可以理解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中政企关系不明确。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但是政企分开又会出现所有者“虚位”的现象,造成经营权侵蚀所有权的结果。为了防止这样的结果,所有者只好加强监督,结果又回到了“政企不分”的老路子。也就是说,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存在两难的悖论。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承包制改革失利就是这个原因:承包制中,国有资产在经济关系上处于所有者“虚位”,企业的管理权在承包方的厂长手中,但是国家仍然对经营成果负责。结果是双方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都缺乏自主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极大浪费。如果给管理者很大的权限,又会使得管理者实行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另外,承包经营者与国家之间是共享利润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产权关系变得更为模糊,国家和企业在分享利益时,企业侵蚀国家的利益在所难免,由此引发国有企业成员的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国有企业经营亏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软政权”的存在阻碍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软政权”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在《世界贫困得挑战》一书中提出来的。指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存在的一种现象。即制定的法律,规范,制度,条例等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各级公务人员普遍不遵从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他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与集团串通一气,进行权钱交易。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这种“软政权”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主要行政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想方设法的创租—寻租以谋求私利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中。我国这种正式约束的软化现象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阻碍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中新技术的采用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矛盾。根据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这就意味着每个工人在一定时间内所推动的生产资料数量相应增多,随着资本总额的增长,全部资本中不变资本所占的部分逐步递增,可变资本所占的部分逐步递减,从而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也相对减少。这个理论是个一般的理论,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对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借鉴意义。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如果国有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的产能,必然会使大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失业,轻则造成国家安置失业人员的压力,重则会引起社会矛盾并危害社会稳定。这种新技术的采用和国有企业肩负的稳定社会和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是相矛盾的。所以,我们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未能从根本上触动国有企业旧的经济结构。
三、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国家行为中存在着“诺斯悖论”现象,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瓶颈。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理清国家的代表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十七大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关于政府行政体制方面,十七大也明确指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该重塑政府的角色,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应该担当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监督者,党执政意图的体现者,净化和健全市场体系的“场地维护员”,宏观经济管理的制定者,市场执法和监督者。总之,政府应该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而不是阻碍国有企业改革。其次,新型的政企关系必须充分体现制度和法律的约束能力。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其经营运作必须要建立在法律的框架内,以防止寻租和腐败现象的产生,给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利条件。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还应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来转移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新技术所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国家或者说政府只有通过以上的改革,才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促进国有企业从而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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