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亦敏: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问题探析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由一个高度均等化的国家变成一个贫富差距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世界银行等机构基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数据的计算,1978年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2124,同期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16。1980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2;而后因为农村改革导致的城乡差别缩小,到1984年下降到0.26。但此后持续上升,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基尼系数每年约以0.01的速度增长,到2001年已经达到0.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警戒线。目前专家普遍估计中国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可能高达0.5。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测量指标,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仅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亚洲国家,在亚洲基尼系数超过中国的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中国按基尼系数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与几个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第95位,列入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到现在为止,中国人口中还有将近17%处于国际贫困线(每人每天生活费不到一美元)之下。
造成收入差距的原因是复杂的,过去人们对工资收入差距较为熟悉,近年来随着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不断提高,财产性收入差距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现阶段居民财产性收入特点
1、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20世纪80年代,世界银行曾组织了一个代表团考察中国,考察报告中提到:中国居民从很低的工资中剩下一点钱存在银行,从银行取得极少量的利息……此外没有财产收入可言。可以说当年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少到可以略之不计,今天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迅猛,进入了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黄金期。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2003-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年均增长11.2%,而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4.5%。2007年由于股市异常火爆,一些地区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幅甚至达到了三位数。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家庭收入来源中,财产性收入仅为128元;到2006年,这一数字已经突破240元。2006年城镇住户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占18.2%,比2002年的16.4%提高了1.8个百分点。根据发达国家经验,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国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准。统计表明,美国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40%;目前我国的比例约为2%。虽然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很低,但增长潜力很大。
2、财产分布极不均衡,财产性收入呈现“两大”、“两小”特点
在我国转型发展过程中,居民财产积累速度不断加快,财产规模日益扩大,财产分布状况已成为理解当前收入分配特征及其动态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发改委的相关研究表明,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约66.4%的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称,目前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仅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1%。美林(亚太)有限公司和凯捷顾问公司发布的2007年度《亚太区财富报告》指出,截至2006年底,中国共有34.5万富裕人士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不含自用住房和轿车等耐用消费品),较2005年增加7.8%,他们拥有的财富总值达到1.7万亿美元,财富总值同比增加8.8%。波士顿咨询公司2007年10月30日发布的《2006全球财富报告》也给出了以下数据:中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已从2001年的12.4个万上升到2006年底的31万个,跃居全球第5位,仅次于美、日、英、德。报告显示,在中国内地,富有家庭的管理资产额2005年比2004年增长18%,0.4%(约150万)的家庭占有了70%的财富。而在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是5%的家庭占有50%至60%的财富,中国已经成为财富最为高度集中的国家之一。另外一个数据也让人担忧:2006年我国人均收入在世界排名109位。在这些“新贵家庭”数量以较快速度增长的同时,我们所面对的更多的是处于中低收入的普通民众。对于普通低收入群体而言,由于资产规模小,专业知识不够,风险承受能力差,财产性收入来源几乎仍然只有银行储蓄利息一种方式。在目前我国银行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广大低收入阶层获得财产性收入更加困难。[2]多数老百姓只有少量财产收入,少数高收入阶层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绝大部分。居民财产性收入呈现出“两大”、“两小”现象:即少数居民财产收入基数大,增幅大;绝大多数居民财产收入基数小,增幅小。财产收入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3、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成为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影响因素
1990-2004年间,居民可支配收入各组成部分中年均增长最快的是经营性收入,增幅为119.64%;其次是财产性收入,增幅为66.64%;转移性收入增幅为43.33%;工资性收入增幅为37.3%,增长最慢。由于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是富裕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性收入是普通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这就导致高低收入阶层财产性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加大。从居民家庭收入分配情况看,这种财产收入差距更加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2-2006年5年来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收入增幅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2006年城镇住户拥有财产收入的家庭占18.2%,10%最高收入家庭拥有的人均财产收入为1279.28元,10%最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收入仅为35.29元。2006年10%最高家庭的财产收入是2002年的3倍,而10%最低家庭的财产收入为2002年的1.36倍。
一般来说,在同一经济体中,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往往高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特别是在金融财产、房产等的分布方面差距更大。根据相关专家计算,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45左右,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55左右,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比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高出大约10个百分点。若与国际比较,发达国家财产分布的差距比我国还要大,从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看,西欧是0.3,美国0.4,北欧0.2,可是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通常大大超过0.55,一般达到0.6、0.7甚至更高。特别是在金融财产、房产等的分布方面存在着比收入差距大得多的差距。如美国在1983-2001年期间总财产净值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8左右,金融资产的基尼系数在0.9左右。日本、瑞典和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总财产基尼系数也在0.5以上,都要比收入的基尼系数高出许多。[3]由此看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将进一步扩大。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院原院长白和金认为,收入分配差距主要不是体现在劳动收入上,而是体现在财产性收入差距上。财产积累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不平等程度也在上升。20世纪90年代中期,居民财产分布不均衡程度小于收入分布不均衡程度。在新世纪,财产分布不均衡已明显超过收入分配不均衡。
二、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财产性收入的形成来自于财产,而财产的形成与积累一般又来自于劳动收入结余。工资收入水平越高,财产性收入越高,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也越高。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李爽根据以往研究得出结论:财产性收入比重高低与劳动收入或工资收入水平高度正相关。个人、家庭、地区、国家均是如此。因此,能否从财产性收入中受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始收入的分配状况。目前财产收入分配失衡和不公大多与分配制度有关。
1、初次分配差距拉大,资本分配过多,劳动分配太少
从收入分配结构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劳动分配率(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不断下降。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发布的2007年《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蓝皮书称,1990--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53.4下降至41.4。上世纪80年代入们担心“工资侵蚀利润”,今天人们担心的却是“利润侵蚀工资”。与此对应的是资本分配比重不断提高,达到1/3以上,远高于发达国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材料,2003年私营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8033元,而根据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早在2000年每个私营企业主平均年总收入为110470元,即全国资本家与职工之间收入差距按平均计算,至少有12.75倍!少数大型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年薪与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更是高达几十倍,上百倍甚至几百倍之巨。例如2006年平安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税后总收入分别高达1338万、1115万、1710万元之多,而同年金融业一般职工平均工资只3万多元,高低相差500多倍!国有企业亦然,由于普遍推行高额年薪制,进一步拉大了企业高管人员与广大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据《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07年5月28日公布的数据,2006年在上市公司中,902家国有企业薪酬最高的高管人员平均年薪34.4887万元,而463家民营企业的这一数字为31.6803万元,超过了一般职工平均工资30倍以上。
2、二次分配乏力,甚至产生逆向的分配效果
如果说初次分配是在市场力量主导下进行的话,那么二次分配则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在一个追求社会公平的社会里,政府的适当角色之一就是以最低限度的效率损失,达到最高程度的公平分配,以此促进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全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税收、转移支出和其他政策工具是政府实施二次分配的杠杆。近几年来,我国税收增幅远远超过GDP增幅,而这些税收负担大量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2006年地税系统征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增长10.2,其中按5%-25%税率缴纳个税的同比增长8.4%;按30%-45%税率缴纳个税的同比增长33.9%。税收对收入调节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同时政府公共职能弱化,未能承担应有的社会保障职能,原本应由政府支付的开支大量转嫁到普通民众身上,转移支出等宏观政策工具并没有起到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当这些杠杆运作不当或失败时,初次分配基础上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趋于拉大,由此导致了逆向分配效果。[4]
3、分配关系严重扭曲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大幅增加,也给政府和某些企业带来了更多财富。但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应者身份,而是积极介入市场资源配置,成为利益收入主体,成为市场经济的契约制订者与利益索取者。行政权力介入资源配置,使一些企业获得大量廉价资源,进而拥有垄断利润,其相应后果就是少数垄断企业职工收入大大高于普通企业职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约9200亿元。因此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民众持有的财产不断增加,但由于转轨经济中分配制度缺陷,民众对一些人所持有财产的公平性一直十分质疑。若财富转化与分配机制不能公平公正,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存在严重的分配失衡与不公。
4、财产性收入具有“马太效应”
财产作为一种权利能够产生收入有两个前提:一是有财产;二是可以出让财产使用权以取得收入。因此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它会产生“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同劳动收入差距相比,财产占有差别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程度要大得多。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通过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关系的模拟分析计算得出:在一定条件下,当10%最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到30倍时,它们之间的财产差距将扩大到90倍左右。此外由于财产增值特点,财产性收入增长规模往往是以几何级数递增的,从而使高低收入阶层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愈加明显。
可见,中国正在经历一个财富快速积累和高度分化的过程。一小部分人因为财产数量优势,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渠道,更容易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存量财产和流量收入相互转化,使财产性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可能继续非均衡增长,并进一步扩大现有收入差距。
此外,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
关于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第四,土地收益流失。大量灰色收入存在也造成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扩大。[5]
三、防止财产性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建议
2007年10月,“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在中共中央党校学习的部分地厅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被调查的领导干部认为“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是当前我国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努力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
1、加强政策设计,理顺分配关系,确保初次分配公平公正
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也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为了防止收入初次分配差距过分拉大,应该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第一,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第二,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第三,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第四,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第五,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2、加强二次分配
在再分配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把抑制通货膨胀置于优先的政策议程。凯恩斯曾说过,连续通货膨胀“在使多数人贫穷的过程中,却使少数人暴富。”中国社科院2008年1月3日发布了《200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称通货膨胀“劫贫济富”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明显。恩格尔系数越高,通货膨胀对其福利的损害就越大。因为在通货膨胀、资产价格飙升中,高收入者可通过投资资本市场、房产等来抵消其负面影响,而低收入者在这方面的购买力不足,往往成为通货膨胀的受害者。在收入差距拉大的形势下,目前的通货膨胀压力极易影响人心并影响社会稳定,因而迫切地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出台这方面的政策,需要与打击垄断、价格欺诈和救助低收入阶层的措施结合起来。从更长远来看,我国需要加大力量建立一个有效和可靠的社会安全网。
二是创新政府预算制度。近年来,在财政收入超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各级政府正忙于用这些钱搞大量的政绩工程、买公车、建办公楼等,而这些钱原本可以用于重建社会安全网和帮助贫困阶层。加强二次分配,急需政府预算制度创新和其他广泛的政策创新,包括那些旨在将低收入阶层带入发展进程的一系列政策创新。否则,促进公平的二次分配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3、加快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财产性收入的杠杆作用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1)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窄,为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对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适当提高名牌轿车消费税负担,把高尔夫球等高档休闲娱乐项目列入征税范围,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
(2)个人所得税应重点调节高收入者。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制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应进一步改革完善。首先,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现阶段应以调节收入特别是高收入为主、组织财政收入为辅;其次,应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综合征收制;再次,规范税率,贯彻合理负担原则;最后,规范减免税,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除抚恤金、救济金、离退休工资、见义勇为奖励金等少数收入给予免税外,其余各种收入如各类奖金、补贴等都应列入征税收入的范围。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一刀切”,建议由中央统一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幅度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此外,应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代扣代缴、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的状况。
(3)改革财产税制。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因此,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强化财产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缩小财产性收入差距。当前,我国的财产税税种单一,制度不规范,内外不统一,税负不合理,应加以改革和完善。另外,应建立健全纳税人财产的认定和申报制度,创造条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充分发挥财产税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作用。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宽投资渠道,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认为,资本市场是涉及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创造财富的机会。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地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理财产品品种十分有限,居民财产收入主要集中在房产租赁和股市收益上。从各地公布的一季度经济数据看,受证券市场大幅下跌影响,居民财产收入缩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股息与红利收入同比下降57.9%,其他投资收入同比下降57.3%,财产收入呈明显负增长。广东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收入大幅下跌193.33元,降幅达14.6%。而江苏苏州和福建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收入同比大幅增长,其主要原因是出租房屋收入大幅增加。可见由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理财产品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大众理财受到很大限制。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升理财市场总量、丰富品种结构的同时,特别要考虑普通群众的资产规模、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开发出更多适合大众需求的投资产品,增加普通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
【责任编辑】林娜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中文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方和荣.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理论的新突破[J].厦门特区党校党报,2008(1).
[3]周青梅.扩大财产性收入与缩小收入差距[N].中华工商时报,2007-11-05.
[4]王雍君.二次分配:破解社会公平难题的重要一招[N].北京日报,008-01-21.
[5]王小鲁.“灰色收入”加剧中国贫富差距[N].参考消息,20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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