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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早纠正“集赞代罚”式执法方式

http://www.newdu.com 2018/4/28 红网 维扬书生 参加讨论

  “我在乐山大佛景区乱停车,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查获了。现已深刻认识错误,请大家给我点个赞……”“本人驾驶电瓶车不按非机动车道行驶,在车城大道芭蕉林路口被交警查获……交警要求集齐10赞,请支持我的倡议”……(4月27日《华西都市报》)

  最近,四川多地交警采取“微信朋友圈集赞”的方式,对机动车、电瓶车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此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为这种新鲜的方式点赞,赞其“人性化”和“与时俱进”,但笔者以为,对这种做法不妨早些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可见,“集赞代罚”这样的“创新”的执法方式缺少法理依据。出租车违停、电动车不按非机动车道行驶或逆向行驶,就应该按照交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扣分的扣分,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网友落墨灵魂质疑得好:“执法机关并没有改变法律法规的权限,如果都不处罚只要点赞,制定法律法规的初衷又是什么呢?”

  “集赞代罚”对道路违法者而言,也是一种有伤个体自尊的处罚方式。更为重要的是,“集赞代罚”起不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朋友圈里给受到处罚的朋友点赞,不过是为了帮朋友尽快脱身而已,并不代表他们就认同交警“集赞代罚”的做法,更不意味着点赞的同时也受到了教育。报道中提到,在乐山大佛景区乱停车的杜某在民警指导下,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晒到了朋友圈里,并配发了图片,“遭到朋友们的各种调侃”。这些“朋友”大多抱着轻松愉快甚至幸灾乐祸的态度点赞,并没有意识到违停或逆行等违法现象的严重性,更不要说从中接受什么教训了。

  “一方有难,八方点赞”的执法方式,难以收到什么理想效果,不妨早些纠正。

Tags:应尽早纠正“集赞代罚”式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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