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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尚需闯关

http://www.newdu.com 2018/5/30 深圳特区报 邓辉林 参加讨论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击穿人性底线,而且经研究证实具有“成瘾性”,必须采取特殊的遏制措施。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就是在平衡和取舍各方权利之后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正义”。

  让孩子远离伤害,我们还要“补课”。“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检于5月29日召开主题为“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在会上表示:“性犯罪重犯率比较高,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

  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在一些地方正在探索之中。如浙江省慈溪市、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先后启动实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去年12月,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地方的成熟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但是,每一次地方探索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消息传出,都会引起舆论场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有没有侵犯性侵者的个人隐私,由此而派生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这种探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说推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是势在必行的话,有关方面就必须直面舆论争议,并通过积极作为,闯过“隐私观念关”和“立法关”。

  由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越来越注重对罪犯的人权保障,再加上国人隐私观的进步,因此,关于公开披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争议经久不绝。应当承认,姓名、年龄、户籍地址等个人信息的确属于个人隐私,一旦公开也确有可能对性侵者回归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但是,“儿童权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另一方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击穿人性底线,而且经研究证实具有“成瘾性”,必须采取特殊的遏制措施,为此要在各方权利之间作出平衡和取舍。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就是在平衡和取舍之后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正义”。在这方面,国外的实践值得参照。比如,美国的“梅根法案”规定:政府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居民;韩国实施“电子监督制度”,给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使之接受全程化监控;英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性犯罪登记制度。韩国在2008年正式实施“电子监督制度”之后,性暴力犯罪复发率大幅下降等事实,也昭示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是对未成年人的有力保护。

  让公众知晓推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需要司法部门、教育部门等相关方面努力。相关方面有必要通过媒体传播或深入社区、学校宣讲等手段,说清这一制度的国际共识背景和法理基础,打消公众对于这一制度“侵犯个人隐私”的忧虑,让这一制度更加深入人心,早日得到推广。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这项制度的执行力,相关方面需要推动立法更进一步,为制度实施授权。当前,一些地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做法缺少法律支撑,但与之形成悖论的问题是:从立法惯例来看,一项关系重大的立法,需要基层试点探索得出的经验作为支撑。走出“先试点还是先立法”的困局,有赖于基层探索提速,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从而早日推进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顶着争议加快探索进程,是我们关爱未成年人的应有担当。

Tags: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尚需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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