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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茂华:多方协力促银行债转股有序推进

http://www.newdu.com 2018/7/5 经济日报 周茂华 参加讨论

  近日,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提高债转股效率,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金融创新模式,国内已有不少有益探索。上世纪90年代末,债转股的主要实施形式是,国家成立专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将银行对企业债权转换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股权,以此稳定金融体系。本轮银行债转股初衷是降低企业杠杆率,为部分高债务杠杆优质企业赢得转型发展时间,同时降低银行潜在坏账风险,稳定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但是,本轮债转股在实际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银行风险管理难度上升。本轮债转股使得银行由原来收取固定收益的债权人转换为企业股东,银行需要与企业共担经营风险,银行实际上进行了一项风险投资。同时,债转股拉长资金回收期,银行资金周转率下降,其流动性管理难度有所上升。

  退出机制有待完善。退出机制是市场化债转股运作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银行及社会资本参与热情。一般而言,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相对高效。但目前国内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率偏低,尤其对于非上市企业而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模小,定价功能与流动性相对不足,都制约了股权交易与转让。而企业股权回购则对企业资金要求较高。

  银行参与企业管理存短板。本轮债转股的初衷不仅要降低企业杠杆率,也需要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参与企业公司治理与重大经营决策,这就需要银行拥有一定的行业和产业管理能力,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传统商业银行在这些方面尚存“短板”。此外,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参与企业公司治理,企业面临管理层变更,甚至经营模式的转变,企业与银行如何协调并作出最优决策,也是对二者的挑战。

  为保障市场化债转股有序推进,银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债转股方式,债转股适用的企业范围,银行债转股公司治理、风险隔离、融资渠道等方面规定。此外,还要在几方面继续发力。

  首先,提升市场化与法制化水平。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企业与银行通过市场化原则就债转股定价、股权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依法合规地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等。

  其次,完善退出机制。其一,拓宽退出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拓宽股权退出的转让渠道,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之外,完善区域股权交易等;其二,增强股权交易市场定价功能与流动性。通过完善交易机制与制度,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增强市场定价功能与流动性;其三,丰富参与主体。通过一定税费减免等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机构参与。

  再次,补齐自身短板。本轮债转股对银行公司治理、流动性管理等方面能力提出新要求。银行选择债转股标的企业并参与治理的前提是要组建一个行业、实业专家团队;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建立风险防火墙。同时,银行需要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

  最后,加强监督管理。监管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本轮债转股不走样,避免银行出现明股实债、利益输送等行为;确保企业加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强化财务约束、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杠杆,从而提升经营效益,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转移。(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茂华系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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