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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国人待遇”到“法人”,谈谈那些误读的热词

http://www.newdu.com 2018/8/3 东方网 凌河 参加讨论

  近日之间,因为据说不满某些外国人在咱们这儿享受的种种“特权”,有识之士在网上疾呼,要取消他们高高在上的“外国人待遇”,只给他们同国人一样平起平坐的“国民待遇”即可,以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外人等一视同仁的原则!

  这意见看上去不无道理,却恰恰弄反了国际法的这两个基本“待遇”——什么叫“外国人待遇”?就是与本国人有区别的“待遇”,除大体享受与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外,一是外国人不享有所在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当然也不能服兵役;二是外国人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和特定的职务,以及取得某种权益。例如不少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充当引水员、飞行员,不得担任文官、律师等,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权;三是对于外国人的旅行、居住有限制,等等。

  可见这个“外国人待遇”,在法律上是低于所在国的“国民待遇”的,并非“高高在上”的特权——如果说,一个外国人要取得某些事项上与本国自然人或法人同等的待遇,即“国民待遇”,那是需要两国特别谈判定约,并要根据双向互惠原则才行。还有一个“最惠国待遇”,也不是指超越本国“国民待遇”的特权。只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国民(包括法人、商船)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罢了——可见你取消了他的这个“外国人待遇”,反给他“国民待遇”,不是大大“抬高”和优待了他吗?这是需要“呵呵”的。

  其实这类的误解误用,并非只是一个“外国人待遇”。近年来大热的三个“概念”,恐怕比“外国人”用的更滥。比如那个我们天天用来混同于“范围”的“范畴”,本来是反映事物本质与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一定的“范畴”,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标志,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化学学科中的化合、分解,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与剩余价值,而哲学的范畴则反映各门科学共同规律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与标志,如物质与运动、实践与意识、质与量、特殊与普通、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自由与必然性等等,也可以说,范畴在哲学上就是一对对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所以说,不宜把“范围”通通代称为“范畴”,这是一个误读吧!

  又比如我们现在将一个事物或一个人的变化、变异、变味等等,一概称之为“异化”。其实异化是个哲学概念,它主要指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分裂出自己的对立面,变为了外在的异己的力量。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认为,异化是人的生产及其产品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主要根源是私有制,最终根源是社会分工固定化。在异化中,人丧失能动性,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甚至畸形发展。不管怎么追溯考究,把一切蜕变都称之为“异化”,恐怕离开异化的本来定义和特定意义是比较远了——类似滥用哲学概念的,还有一个更多用的“反思”,现在我们把它同一般的反省、思考作为同义词,黑格尔是要叹息的。

  不久前一家报纸,说父子争论对于企业“法人”应称为老板呢还是叫总经理更好?其实老板也好,老总也罢,都不是“法人”。按我国民法规定,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不是人,不是一个自然人。老板啊老总啊,董事长啊CEO啊,只能是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临时性的“法人代表”。可惜的是作者不知道,编者也不懂,就这样洒向了人间——当然生活之中,“我是某公司的法人”这样的自称,也早已充斥我们的耳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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