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微博上称,她已怀孕32+周了,7日晚,她和丈夫牵狗散步回家,在君尚金座酒店门口,一只没有牵绳的狗突然朝她身上猛扑,一旁的丈夫为了保护她,于是用脚将狗推开。没想到边上一名女子立马上前指责他们,之后还和母亲两人一起撕扯孕妇的头发,狠推她的肚子。直到9日,她还没有脱离高风险早产的征兆。(9月10日《都市快报》)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养狗之风日盛,这本身反映了人们物质生活得到充分改善后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应该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反映。养狗能给主人带来很多乐趣,只要不对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本不应该受到太多的约束和管制。但问题是,因养狗产生的“狗患”,也成了市民关注的一个热点,更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如此语境下,一名“网红”因未牵绳遛狗,与孕妇发生纠纷,并致其出现先兆早产症状,表明“狗患”也是“人患”。
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狗患”世界第二,恶狗伤人已超过交通事故伤人的14倍,令人触目惊心。恶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说明养狗已不再是个人行为,因养狗而衍生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伤人扰民、疾病威胁等问题日益凸显,使“狗患”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有人甚至惊呼狗是“城市杀手”。但是,“狗患”产生的原因又不能归结于狗本身。狗虽然聪明灵性,但毕竟是低等动物,期待狗来“道德自律”、“遵纪守法”无疑是对“狗”弹琴。因此,“狗患”之责就只能由人来承担了。既然“狗患”也是“人患”,我们就得“治狗”先“治人”。
换言之,规范养狗,还缺一根法治绳索。首先,当完善《养犬管理办法》,让公众持证养犬,规范喂养行为,强化由此带来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管理隐患的防范,真正让狗成为社会有序发展的一部分。其实,养狗之所以成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从根本上讲还是相关服务机制的缺失。比如,对公众养狗的安全教育、所必须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等。因此,必须给狗办理“户口”,并与相应的服务进行对接,比如为狗打疫苗、给具有生育能力的狗做节育手术、向养犬者开展安全教育,并告之相应要承担的公共社会责任等等。如此,只有把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效对接,才可能达到应有的管理成效。
特别是,有关部门要树立防控意识,落实管理举措。比如,城管、公安、社区、卫生防疫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狗患”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职能,综合治理“狗患”。要开展养狗、防狗专题宣传,向市民传授相关知识。对养狗情况进行登记,掌握实情,及时向养狗户宣传有关管理法规,传授科学养狗、护狗、管狗知识,并签订养狗协议和责任书。要出台一系列管理、处罚制度,规范养狗行为;对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的狗主人,实施教育、处罚和依法追责;对一些“恶狗”、“疯狗”、“毒狗”等,必须采取猎杀措施,杜绝烈狗伤人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