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关门都16年了,但当初乡政府吃饭挂账的3万元餐费还是没给我,不知道催要到什么时候。”提起被陕西洛川县杨舒乡政府(2015年改为杨舒便民服务中心)拖欠餐费一事,66岁的万三锁心力交瘁,“不知道有生之年还能不能要回来?”(12月19日《华商报》)
餐费欠条白纸黑字,盖着大红的基层政府印章,在形式上冠冕堂皇,在实质上却是“老赖”的做派,赖得皮糙肉厚,赖得理直气壮,且一赖就是十六年,成了名副其实的“官赖”。
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出现这样一个新鲜的“旧闻”。那些已经发黄的欠条所记载的既有某些涉事官员个人诚信的缺失,也有涉事基层政府公信力的缺失,甚至还可能有乱吃乱喝、大吃大喝的作风问题。
对于公民中的老赖或企业中的老赖,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的征信机制发挥出了越来越明显的惩戒作用,越来越多的老赖品尝到了自酿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苦果,而对于形形色色的“官赖”,又该如何惩戒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还钱”是一种基本的契约义务、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基层政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是诚信建设的引领者、示范者,应该做诚信守法的典范。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管理者、服务者,具有公共身份属性,也应该恪守更高的品行标准,严格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如果基层政府、公职人员“欠债不还”,做了负面典型,那么,不仅会损害个体形象,还会损害公职人员整体的形象乃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甚至带坏社会风气,向社会诚信注入负能量。
“官赖”涉及法律问题、诚信问题和作风问题,所以,对“官赖”要实施“立体惩戒”。层级较高的政府应该加强对基层政府的法治教育、诚信教育,增强基层政府和官员的诚信意识,明晰基层政府履约偿债的边界、底线。对已经发生赖账行为的基层政府,要责令其限时改正错误,履行义务。对长时间赖账不还、拒不还债的基层政府和官员,在评先、评优、提拔、岗位调整等方面一票否决,如果基层政府欠债的原因是官员大吃大喝、错误决策、贪大喜功、盲目投资、挪占资金,则应启动调查问责,甚至可以参照国家赔偿中的追偿原则,要求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导致政府负债的基层官员承担部分债务。
对于耍赖的基层政府和官员,如果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在判决后就应该下定决心依法全力执行,用足执行手段,该查封的查封,该冻结的冻结,该划拨的划拨,该拍卖的拍卖,还可依法向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基层政府的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同时,还应将耍赖的基层政府拉入“失信黑名单”,对基层政府和官员的相关消费、信贷等活动进行限制。近年来,已有一些地方的法院遵循对民事领域的诉讼主体平等对待的原则,将基层县、镇政府“官赖”列入“失信黑名单”,体现了惩戒失信行为的决心,体现了司法公平,也产生了一定的震慑力。只有让赖账的基层政府和官员承担不利后果,将赖账责任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挂钩,才能打掉一些基层政府和官员耍赖的气焰,倒逼基层政府及官员敬畏法律、恪守诚信、守住底线、规范相关行为,做到不随意欠债,不敢耍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