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写歌、作诗到下围棋、当主播……这几年,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之快,出乎很多人意料。据了解,一些互联网法院还开发出人工智能诉状生成机,可帮助当事人完成诉状撰写。或许不久的将来,写诉状这项业务也要从传统律师工作中逐步消失。
所以技术与生活相遇,并不发生在“某项科研成果问世”这类新闻消息中。只有当技术找到了进入生活场景的具体方式,我们才会真切感受到其改变生活的巨大威力。这往往又是一种熟悉与陌生交织的复杂情感。熟悉之处在于,技术应用的诸多表现,如智能家居、AI作诗,大都还没有跳出日常生活的范畴,更多时候,是一种体验和效率的升级。可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对此会心生焦虑,因为机器正日渐从辅助工具,而摇身变成生产、创作的独立主体。在依旧以人类智力为主导的社会运作中,我们确实很难对一个陌生又独立的机器主体给出明确界定。这一点,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版权争议上,便可窥见一二。
有人认为,人工智能创造物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由是,它们没有任何创造性输入或人类作者干预,仅仅是机械方法产生的作品。不过,反对者立马指出,大量储备的文本语料和加工合成的语言模型本身就包含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更何况创作成果又非抄袭得来,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当属情理之中。而且,随着今后此类作品大量出现并进入消费市场,如果版权保护没有到位,可能对很多开发者、投资者和使用者来说都有欠公平。
若再作进一步思考,遇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比如,如果把人工智能创造的歌曲、小说都算作版权作品,那么这一权益是归于开发者还是使用者,很难一概而论。要知道,人工智能创作,是一个在数据采集、深度学习、迭代训练中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作品水准如何,既有开发者因素在内,也和使用者怎么使用息息相关。当前,“阿尔法狗”“微软小冰”等人工智能多数还未投入大规模商用,开发者和使用者均是同一主体。但如果一家公司研发出人工智能后进行转让或者出租,出现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的情况,就容易在权益归属上产生纠纷。这时候,根据个案情况,按编程人、使用人的贡献度进行综合判断,也许不失为一个可行办法。总之,与之相关的很多问题,目前都难有清晰定论。然而,讨论与思考的提前介入却殊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