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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时不我待

http://www.newdu.com 2016/11/29 经济参考报 何勇海 参加讨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明确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长期以来,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一些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强征农民土地。之后转卖给开发商进行房产开发,开发商攫取高额利益,而一些被拆迁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比如补偿较低,或不够公平合理。尤其是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之下,“公共利益”更有被地方相关部门利用的可能。

  “公共利益”之所以能被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利用,就在于它总是以模糊面目示人。一些地方相关部门对何为“公共利益”,在认识上有意无意地存在“偏差”,导致不同程度的强拆房屋、强征土地等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出现。

  公共利益应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合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惟一理由。当公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民显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但是,地方相关部门由于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似乎总能为商业拆迁或征地行为找到“公共利益”的借口。此前有报道称,“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频繁使用,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清晰界定或解释何为“公共利益”,期待正在制定的相关配套实施方案,能对公共利益有个清晰界定。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是保障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的第一步。接下来,还应给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构建出多元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制,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以确定哪些拆迁房屋、征收土地的事项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即使拆迁房屋、征收土地的目的正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还要保障程序正当。有了听证程序,百姓就有了知情权以及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才能尽量实现合理、足额的补偿。

Tags: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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