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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P2P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http://www.newdu.com 2016/12/8 中国证券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杨道法

  今年以来,P2P网络借贷潜伏的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洗钱等风险逐步暴露,给我国金融稳定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监管部门已从多个路径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社会各界对P2P业务涉及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的风险也有所认识,但其所涉及的洗钱风险尚未得到应有重视,建议加快构建P2P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P2P网络借贷具有便利的洗钱条件。各类洗钱案例表明,犯罪分子主要利用正规或非正规金融机构清洗犯罪资金,所以金融领域是反洗钱的主战场。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态,一方面投资门槛低,客户众多,极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另一方面洗钱者利用P2P的贷款购买各类资产等,不法资金经过改头换面后,其非法来源易被掩饰。而且,非临柜办理业务难以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P2P的所有业务均通过网上非面对面渠道进行,无法了解客户的真实份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交易目的与经营活动性质。虽然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它们对借款方的身份信息有所了解,但并不能满足反洗钱的需要。

  此外,我国的P2P公司尚未纳入反洗钱监管框架。相应的反洗钱规定尚不完善,P2P公司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内控制度。P2P领域成了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真空。目前,P2P公司没有对客户的可疑资金和异常交易开展监测,同时,其所有资金往来都要先通过融资平台,每笔资金交易的完整链条被切断了,即使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难以监测通过P2P渠道进行的交易,这就形成了反洗钱资金监测方面的真空。

  对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尽快建立网络借贷反洗钱监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并颁布《P2P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或相关行业反洗钱操作指引,明确P2P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及其相关内容,并对P2P行业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提出要求,从机构和行业自身实际入手,深入分析外部威胁与内部漏洞,总结P2P行业异常资金交易特征和可疑交易识别点。同时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人民银行)还应加大对P2P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反洗钱法规的严肃性。对于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此外,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控P2P洗钱风险。

  其次,合理设计身份识别制度,夯实P2P行业的反洗钱基础。建议针对网络借贷业务特点,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对P2P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留存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目前,鉴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数量众多,对所有客户开展身份识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P2P机构必须对初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进行规定金额以上交易的客户开展身份识别。除此之外,还要了解相关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以及出借资金和还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此外,对客户的身份识别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但第三方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能够证明其可满足要求。P2P机构应定期对所有客户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划分洗钱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高风险客户要面对面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并加强资金监测。

  第三,建立资金监测系统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通过外部监管和业务指导,督促P2P机构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及技术支持,研究建立一套符合行业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反洗钱资金监测指标和模型。在此基础上,运用现代大数据技术开发计算机监测系统,对全部业务以及各个操作流程的资金交易实行全天候、多角度、不间断的自动监测,及时关注客户和产品的潜在洗钱风险。同时,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对发现的异常交易,应结合客户身份进行深入分析,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发挥反洗钱整体功能,预防自融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鉴于信息的不透明,与P2P合作的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难以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个客户的洗钱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不过当P2P机构的整体资金交易出现异常,存在非法集资嫌疑时,相关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也是可以监测的。例如,“e租宝”非法集资线索最初就是由商业银行发现并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应加强对P2P领域的风险提示和业务辅导,指导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坚决打击涉及网络信贷业务的非法集资和洗钱犯罪行为。

  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托管银行制度。目前,不少P2P平台宣称与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但真正实现实质性托管的平台仍然屈指可数。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托管业务模式,P2P平台需要对全部借贷资金进行托管,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资金流在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的资金托管模式,从而与P2P公司的自有账户相分离。还应规定P2P公司建立平台只能在一家银行开户,严禁多头开立银行开户,资金归集和资金划拨只能通过托管银行进行;并厘清托管银行与P2P机构之间的反洗钱责任关系,明确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强化反洗钱监管,进一步增强P2P平台资金流动的透明度。

Tags:加快构建P2P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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