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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7)》

http://www.newdu.com 2018/3/6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薛进军 赵… 参加讨论

    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是发展碳价机制,要利用协同措施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对此,报告作者之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原常务副校长何建坤提出:建设全国碳市场的关键是碳价机制。他指出,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低碳转型和能源体系革命的重要制度建设。碳市场建设将促进我国经济低碳转型,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下实现国家减排目标的强制性市场机制设计,是把碳排放空间作为紧缺资源管理,促进其高效利用的政策手段,其核心是促进减排。排放配额总量确定要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的实现,排放配额分配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碳价反映全社会短期边际减排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减排目标的力度。碳市场明确的碳价信号可促进企业采取节能降碳技术和措施,引导社会投资导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建立的碳排放统计、监测、上报和核查体系,也是实现低碳发展最基础的制度建设,并适应在《巴黎协定》下全球盘点和透明度的要求。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将推进我国低碳发展的能力建设,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蓝皮书指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推进新的发展理念,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十三五”全面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以创新驱动,实现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我国实施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战略,实现NDC目标,建立并形成高效、安全、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和消费体系,碳市场建设将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当前,要结合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推进以下协同措施。
    其一,结合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构建自愿减排碳交易机制,增强碳市场的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行动的合作平台和制度保障。要探索和寻求激励广大社会团体和公众积极参与的,对促发展、惠民生、保环境和温室气体减排有显著协同效应的项目和活动的有效机制。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鼓励中小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指引下可持续发展项目和活动所产生的减排协同效应的价值(具体措施如:造林和林地保护、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新型农牧业技术、中小企业节能等);其交易量中有对强制性履约碳市场的补偿功能,但主要应是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中小企业、团体和社会公众,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愿减排和“碳中和”。要努力以多种形式创造对自愿减排信用的购买需求,激发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觉参与行动;同时创造和整合对社会和公众有吸引力的供应,突出CCER项目的促发展、惠民生、保环境的协同效应。
    其二,我国要积极探索碳价机制和碳市场的国际合作,在国际社会发挥积极的引领性作用。引导国际“行业减排”的碳价机制建设(如国际航空、航海领域的减排);探索区域性碳市场的合作与连接(如亚洲或中、日、韩合作,中国与美国加州碳市场的合作);加强对未来全球碳价机制、碳市场发展趋势和管理机制的研究和参与,并发挥积极引领作用。
    其三,企业要顺应全球低碳发展和碳价机制的发展趋势,借助国内碳市场发展的机遇,打造自身低碳竞争力。全球低碳化趋势将引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变革,改变世界范围内经济、贸易、技术的竞争格局;全球性绿色金融的发展导向,将促进产业的低碳转型和企业的技术升级,G20倡导绿色金融,高碳行业和技术面临融资困难,同时国家财税金融政策的绿色低碳导向,为企业低碳转型提供发展机遇;企业要在碳市场的推动下,自觉推进转型升级,打造低碳发展核心竞争力。
    其四,将政府推动和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能源和经济低碳转型的速度和效果。我国要与碳价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国家中长期战略导向、政府约束性目标和强制性标准、财税金融政策保障等措施,加速能源与经济的低碳转型。分阶段制定国家能源革命与低碳发展目标和路线图,制定不同区域、行业分类指导的政策和规划;强化节能降碳的技术标准和产业准入政策,加强财税金融等政策激励措施。政府要加强对碳市场运行的监管,并对碳排放配额分配、碳价水平进行及时调控,以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推进能源和经济的低碳转型。
    中国碳交易试点成交量受履约驱动,市场有效性不足,流动性仍然很低,碳市场的良好价格机制尚未形成
    蓝皮书的作者、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晋涛等北京大学环境学院陈醒对中国碳交易市场在试点期间的整体机制设计、市场运行情况等做了详细介绍,并利用合成控制法评估各碳交易试点的减排效果。他们发现,中国碳市场活跃度低、以履约为目的的撮合交易是困扰碳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问题。从实证结果来看,减排效果局限于湖北、广东和深圳。回顾近四年的试点运行情况,七个碳交易试点成功经验是相对有限的,实行全国碳交易市场仍有待更为细致的经验总结。基于七个碳交易试点的公开数据和信息,从法律基础、市场机制设计、特别是运用了合成控制法评估了该项政策的减排效果。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1)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流动性仍然很低,良好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①总交易量在配额总量中的占比较低;②每年履约期前一个月交易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以上现象仍然说明市场有效性不足,特别是对于企业来说,参与碳交易更多是被动应付地方政府的履约要求而非主动寻求的投资机会。碳配额的价值在企业心目中仍然很低,而这将会进一步削弱中国碳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2)信息披露程度仍有待提高。有效及时的信息平台可以降低买卖双方信息搜寻成本。这同时也利于政府规范市场,掌握碳市场发育情况。虽然所有试点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能在各试点发改委网站搜索到,但一些关键的信息,如配额总量、参与交易的企业名单、惩罚机制等并未在试点地区网站完全公开。此外,随着气候变化和经济学关注度越来越高,建立企业层面的碳排放数据库日益重要,这对以后进行更深入的追踪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3)徐晋涛通过利用合成控制法分析,碳市场的减排效果在七个试点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湖北试点表现较好,于2015年减排了约5947万吨二氧化碳;广东和深圳也表现不错,大约减少了3706万吨二氧化碳。然而天津在试点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减排。对此,有一些初步的解释:在所有省市中,湖北一直在环保政策方面保持相对积极的态度。2009年湖北事先进行了环境费改税试点(Zheng,2015),发现这项制度有力地减少了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这可能为湖北工业企业在适应碳交易这种市场手段打下了基础。深圳是中国第一个实现“蓝天计划”的城市,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上走在全国城市前列,地方政府对碳交易制度的态度十分积极。目前还很难解释天津的评估结果。但天津碳市场较低的活跃度也揭示了碳交易机制并未能正常运行,未能实现有效减排的结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合上述分析,考虑到目前七个碳交易试点成功经验仍很有限,作者提出,推动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仍须谨慎,需要在实施政策前进行更深入的评估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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