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和积极意义。民间借贷的合理化发展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金融机构垄断的信贷市场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的形成。但目前,民间借贷在运行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以建立登记制度为突破口、以激励和约束并存的规范机制为导向,使民间借贷阳光化,步入正规监管体系中,是可行的制度选择。
关键词:民间借贷,阳光化,登记制度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历史性、合理性和必然性。
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中国的民间借贷长期活跃于城乡之间,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据中金公司《中国民间借贷分析》估算,2011年中期我国民间借贷余额达到3.8万亿元,同比增长38%,约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信贷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为中小企业或个人提供了资金融通。但同时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利率高企、运行不规范、监管真空等多重因素影响,民间借贷经营风险逐步积聚,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一)城乡经济差距的日益扩大是民间借贷广泛存在的基础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但在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又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速度差异巨大。城乡经济差距巨大,表现在金融资源的拥有上十分典型。大中城市金融机构齐全,金融服务品种众多,企业和个人相对的金融需求满足率就较高。而在人口占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地区,除了县城还有历史遗留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县以下几乎就是农村信用社一家。这种金融机构设置上的畸轻畸重,金融资源几乎被城市所垄断的现状,虽然有其深刻的经济结构因素,但掩盖不了的事实就是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品种的缺失。因此,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广泛存在,是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
(二)现行的融资体制是民间借贷滋生和繁衍的土壤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中小微企业融资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见2012.2.8《金融时报》)。尽管这些数据有待验证,但“三农”经济融资难、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有很多,从金融方面看,主要有三方面因素。
首先,银行机构格局与企业格局倒置。我国银行机构的绝对主力军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上至规模庞大的央企、下至县城里微型的民企。当信贷政策一紧,首先确保的对象必定是大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发放时,往往处于边缘化状态。相对于每一地方的成千上万家中小微企业,与其功能定位相对应的专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是缺失的。大中小微企业的数量格局与大中小型银行机构的数量格局呈倒置关系。
其次,企业资金的使用周期与银行贷款的期限不配套。当企业根据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一般银行不会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给予贷款的期限,而是根据自身的资金流转、规模松紧的情况予以安排。企业贷款得到了,但资金期限得不到满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再次,由于“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存在规模小、风险大、有效抵押物和担保不足的现实,导致申请的贷款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全额的满足,更多的是局部或部分的满足。
基于上述的三个因素,民间借贷凭借其方便、快捷、灵活、广泛的优势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市的中小微企业中以用于贷款周转、补充贷款不足、临时调剂等形式大量存在。
(三)部分地区充足的民间资金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部分地区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富余资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较低的银行存款利率、金融理财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因素,造就了一些偏好风险,渴望得到高回报,流动资金富余的部分居民和企业通过实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以谋取较高的利益回报。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大量资金“脱媒”,不利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
一是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活动,使信贷总量隐性放大,干扰央行对信贷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二是民间融资活动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鉴于其所具有的“民间”性质和分散、盲目等特点,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从而造成决策偏差;三是由于地方性产业政策与国家全局性产业政策难以做到“无缝”对接,部分民间资金容易流向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领域,有悖于结构调整的初衷,从而削弱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
作为一种自发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经营活动相对比较随意,民间借贷利率是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且一般是在资金需求相对迫切,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所以其利率水平往往要比正规金融机构高出不少。据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监测表明,目前舟山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在20%以上,客观上促使民间借贷融资方大大增加财务成本,加大经营风险。
(三)诱发民间纠纷和违法活动,影响社会全局稳定
民间借贷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性,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首先,由于借贷手续不完善,在借贷关系发生前放贷人一般不会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借款用途等进行深入了解,更无法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准确评估,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容易引起经济纠纷,而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其次,由于民间借贷风险控制手段薄弱,规范化程度较低,容易演变成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渠道和工具。再次,由于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放款人往往不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放贷款项,而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容易引发纠纷与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构建登记制度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路径
民间借贷曾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形式,在当前宏观调控和银行紧缩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更是成为了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监管上,我国并没有制订专门性的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而且,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内容相互冲突,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其中,《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更是成为认定民间借贷行为非法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使民间借贷成为“地下金融”而未能阳光化。
如何更加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规范民间借贷关系,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放贷人条例》等调整民间借贷双方关系的法律规范未能较快出台前,采取简单易行、借贷双方相对容易接受的登记制度,可以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减少其负面影响、进而为民间借贷融入正规的金融融资体系监管打下扎实的基础。为此,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无疑是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有效路径选择。
(一)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的基本内涵
本文所论民间借贷登记是指国家设立相应的合法机构或组织,对民间借贷资金进行逐笔登记,全面实现借贷资金的透明化与公开性,以达到规范民间借贷、控制民间借贷风险的作用。登记机构类似一般的产权登记机构,仅对借贷合同进行确认和登记,不对借贷资金的具体借贷行为负责,而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与矛盾时可以登记记录为依据,依法对借贷行为加以法律范围内的举证和保护。
(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的原则
1.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合法借贷。
2.民间借贷登记应坚持自愿原则,应有利于借贷双方。
3.民间借贷具有公示效力,经登记的民间借贷受偿顺序优先于未登记的同类借贷。
4.登记利率可以突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但并没有不允许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约定。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也应予以登记。
5.登记机构按照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登记费用,但收费标准应保持较低水平,以免增加借贷成本。在实施初期可以实行免费登记,以减少负担、扩大影响面。
(三)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的运行机制
1.登记机构
为了确保民间借贷登记的公信力,同时为了便于民间借贷的监测、统计和管理,应当由国家设立或指定一家机构作为民间登记主体。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职责,及其已经运行有企业和个人两套信用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各地分支机构来承担民间借贷登记工作,无疑是最为合适的。
2.登记内容与登记程序
民间借贷关系确立后,借贷双方应携带双方的借款合同和相关证件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提供统一格式的《民间借贷登记确认书》,根据借贷合同内容及借贷双方的陈述,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交由借贷双方签字确认。《民间借贷登记确认书》一式三份,登记机构、出借人、借款人三方各执一份。同时,登记机构要开发运行“民间借贷登记系统”,将民间借贷事项同时登记在“民间借贷登记系统”。《民间借贷登记确认书》可以作为出借人主张债权、借款人提出抗辩的证据材料。
民间借贷登记事项的内容应该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方式、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登记日期等。但并不限于上述内容,如担保方式为保证的,还应登记保证人及保证范围。
四、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实施的价值和意义
(一)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借贷双方信息对称
目前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企业主和个人,其负债情况浮出水面后,都是负债远超过资产。为何这些债权人敢冒风险投入资金,除了为利所惑外,很重要原因就是不清楚前面的深渊有多深。也就是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不清楚债务人的实际负债情况。而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就能实现借贷双方信息对称。
(二)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有利于宏观调控
采取登记制度后,国家宏观调控的相关部门就能对民间借贷的总量、流向行业等有个大致的了解,有利于宏观调控部门作出更加准确的决策。
(三)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有利于监测统计和分析
登记机构对民间借贷的金额、用途、利率等都逐笔登记,可以为相关部门开展民间借贷监测和管理提供便利,有效解决当前民间借贷监测、统计、分析等基础资料搜索的难题。
(四)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有利于信用征信管理
将民间借贷发生及履行情况等登记事项纳入征信信息采集范围,将民间借贷登记机构纳入征信机构管理,明确其征信信息报送义务。同时,为民间借贷双方开放征信查询服务,增加民间借贷的透明度,也有利于信用征信管理。
(五)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有利于反洗钱管理
将民间借贷登记机构纳入反洗钱管理范畴,赋予登记机构大额、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切断通过民间借贷进行洗钱的途径。
(六)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有利于税收管理
民间借贷规模巨大,无登记、无管理的民间借贷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通过登记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逐笔登记和管理,在将来管理成熟后可以对民间借贷交易征收利息税等,拓宽税源,增加税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