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共准备了五份议案,其中一份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郭广昌并非此次两会唯一提出此类建议的代表或委员。他们建议的角度或有所区别,或概括或具体,但目的却是一致的: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
“吴英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并在本次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建议中得到反映,是因为中国的中小企业一直面临从银行借贷困难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既存事实已为社会认可。“民间借贷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特别是在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成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导致对民间借贷的不适当压制,有违立法本意,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如是解释自己提出此建议的初衷。笔者以为,民间借贷并非洪水猛兽。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借贷不仅是对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还有着生存土壤和存在的合理性。全国工商联一组调查数据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事实上,江浙很多名企“草根”时期都曾受民间金融的惠助。
缺乏制度与法律保障的民间借贷,更像是一场饮鸩止渴的资本游戏。如果纯粹把民间借贷当作撒旦,恐怕也有失偏颇。揭开民间借贷的面纱,其本质只是中性的资本,既不是撒旦更不是上帝,关键在于是否在恰当的时间将其合理地用在刀刃上,同时又以规范化的制度与法律加以引导,使其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行走,而不至于如脱缰野马一发不可收拾。“化解民间借贷风险,取缔和打击不应成为政策的着力点,应主要遏制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倾向,减少市场投机风气。”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笔者以为,即使是在监管最严的国家,也不可能杜绝地下钱庄。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亟需将其置于“阳光”之下,民间借贷阳光化不仅仅是维持区域金融秩序的必然选择,也是防止高利贷个案引发链式风险的必由之路。其实,在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上我们已有了自发的探索,像P2P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新探索。网络借贷平台的作用相当于中介,发布借贷双方信息并撮合交易,但不参与资金汇划和借贷。
“民间借贷是伴随着浙江的民营企业共同发展起来的,没有它就不会有浙江微小企业的发展。”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表示,民间借贷与水一样,要用管理水的方法来疏导。“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有关专家建议说。笔者以为,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为相当多的中小企业解决了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在温州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占了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40%。同时,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也避免了大量民间闲置资本投资无门的尴尬。但是,民间借贷的高利息又使借贷企业不堪负重,甚至走上不归路。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既要采取谨慎态度又不能一棍子打死,简单的堵、塞等不但无法抑制民间借贷,反而会适得其反,使其向灰色领域发展。只有放松金融管制,将民间借贷纳入合理合法的金融领域,并加强对其来源与流动的监管,才能保证民间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