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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农村金融网 2012年7月23日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原因,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存在着严峻的困难。本文从金融机构工作的实际出发,浅谈风险为本原则下金融机构基层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内部制度体系建设、人才培养、激励机制、评估程序及信息技术等多个方面入手,探索金融机构基层反洗钱工作的解决办法。

201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会议对2012年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集中精力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转变观念,依法履职,切实推动风险为本监管思路的转变。二是明确思路、落实责任,全面推行以法人为主体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三是差别监管、分类指导,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指导金融机构控制洗钱风险上来。四是整合资源,规范流程,合理使用反洗钱调查权。五是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六是开阔视野,提高能力,建立一支清正廉洁、精干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七是科学管理、严格考核,提升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水平。
    所谓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简而言之,是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简单地说就是“将最多的反洗钱合规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大的业务领域”。其中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当前,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对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已逐渐突破传统的以规则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从而转入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从现实情况看,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流程以可疑信息的发现、报告、分析、移送和侦查为主线。我国于2004年建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响应。目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控系统已实现了部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自动采集,但还有部分可疑交易,需要进行人工识别。然而,基层金融机构多由一两位临柜人员办理日常业务,可疑交易识别操作难度较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必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根据我国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开户银行需要对大额现金支付报送人民银行现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两种制度标准不一、管理部门不一,重复的报送加大了工作量,也造成了信息的冗余。同时,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经验不足、认识程度有待提高。从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不长,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经验不足;存在金融机构注重业务发展的速度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 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金融机构往往以业务发展为中心,忽视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如存在没有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部署,反洗钱宣传工作落实也不够到位等问题。宏观上看,开展反洗钱活动对于稳定金融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微观层面来说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是缺乏动力的。在这样的反向激励机制下,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是被动的。因此,应及时建立反洗钱工作的正向激励机制,设立反洗钱工作的效果评价制度和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从经济上补偿和精神上奖励,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
    反洗钱是人民银行承担的一项公共社会职责,这项职责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逐渐发达的中国,洗钱犯罪对于经济的破坏作用将越来越明显。未来几年将是中国反洗钱工作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检验和完善我国反洗钱制度的重要时期。在分析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反洗钱战略。具体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内部制度体系建设
    
对于金融行业而言,管理层应从思想上重视反洗钱工作,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从科学制定政策与程序入手,通过明确的、合乎逻辑的组织机构来授权,从而实现正式监控有关流程与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了解有关业务与控制的管理信息。在管理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的过程当中实现整合资源,确保理想与现实不脱节。制定机构内部关于防止洗钱的政策、规章、程序、措施。不断完善和优化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法规制度体系,弱化合规性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建立适合本机构的反洗钱风险评估制度,研究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确定客户的风险等级,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应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重点关注洗钱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即能否起到有效降低洗钱风险与损害的作用。
    (二)培养反洗钱专业人才
    
风险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变性对反洗钱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判断能力等有严格要求,风险为本的原则对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缺乏足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下采用风险为本理念,容易引起高估风险导致的反洗钱资源浪费,或者低估风险造成洗钱控制系统漏洞。2012年,人民银行将加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两个层面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持续学习和持证上岗的要求。通过高水平的培训提升专业队伍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建设一支专家型反洗钱人才队伍。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应成立反洗钱中心,将一线反洗钱专(兼)职人员中有经验、负责任、通业务的员工调整到反洗钱中心。认真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确保上岗人员熟悉系统操作、了解反洗钱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技能。
    (三)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根据国际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及措施,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我国的反洗钱机制也应采用“严厉惩罚,适度激励,惩戒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或反洗钱规章中增加反洗钱激励机制方面的内容,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四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从税收角度建立税收返还与补贴机制。基于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补贴。补贴的来源可从打击洗钱犯罪的收益中来,也可以从社会的其他收益中支出。补贴的最高限额是这些机构为反洗钱工作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之和。通过财税补贴,鼓励他们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与效率。三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四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用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四)基于风险细分与评估结果,制定与风险类别和等级相适宜的客户调查程序和账户监控程序
    
产品服务风险和客户风险大多是通过账户来体现的。账户是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就金融产品服务的提供与消费达成的协议,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现载体,是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焦点。因此,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的控制主要就是对账户的监控。基于洗钱风险要依据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专业机构指南、银行内控制度等,进一步划定风险等级,将账户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类。比如,日常现金存取业务的风险小,发售股票的持续业务的风险大。单一的存折存款账户因为不涉及到资金的转出和转入,而且每笔业务都由开户人亲自到柜台办理,所以洗钱风险小;相反,信托账户和公司账户洗钱的风险就比较大,因为一方可以轻易地代理另一方管理资金,来自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也易于与合法的营业收入混为一体,从而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某人在某家银行位于闹市区的营业部开立工资账户,其洗钱风险较小;但如果某人与FATF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做生意,其账户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就比较大。对于低风险账户,应健全客户接受政策、客户身份识别、持续监视高风险账户、风险管理这四个方面内容。但对于高风险账户,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实施账户监控程序。不管是表内、表外资产还是以受托人名义者,都应以设定若干账户属性警兆指标,严格监控其交易。倘若超过了警兆值,则需要实施标准监控程序和重点监控程序。
    (五)打造综合的反洗钱监管平台,实现全程电子化监管
    
信息化时代高效率高质量反洗钱监管离不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监管部门应探索搭建一个综合管理洗钱风险的监管平台。该平台可融合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实现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电子化。风险管理平台具体可包括风险因素、风险评估(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具体模块。运用此平台可采集现场、非现场监管收集的关于洗钱的宏观环境风险、行业风险、机构风险和业务环节等风险因素,并通过一定的指标对风险进行评估排序、分析和反馈等,从而实现反洗钱监管手段的电子化,提高风险为本监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建立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首先要明确管理者对实施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责任。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控、可疑信息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制度规定,合理评估客户的风险情况,并设置专员就机构反洗钱工作直接向管理者汇报,确保高级管理者能够适时了解有关业务与控制的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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