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应急机制 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预案》明确提出,要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各方突出强调防风险之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显然也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作为一项关键政策储备,本次公布的《预案》,旨在通过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不断提高财政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毫无疑问,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防风险始终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原来被高速度所掩盖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逐渐暴露,在这一背景下,防范和化解各种潜在的经济金融风险,是有关方面不得不面临的严峻挑战。
在各种潜在经济金融风险中,地方政府性债务一直颇受关注。一方面,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2014年末财政部、审计署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了清理甄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5.4万亿元。2015年5月地方政府置换债发行以来,截至2016年10月末,地方政府置换债发行总额约7.5万亿元,即尚有一半的地方政府债务尚未证券化。当前地方债总额10.15万亿元,因此,业内研究预计,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8万亿元左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风险相对较大。此前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显示,部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复杂,融资成本较高,且存在“短借长投”的现象。
尽管地方政府债务总体风险可控,但兹事体大,需要高度重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本次出台的《预案》答记者问时指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因此,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过去几年,我国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等,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对于此前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也正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予以置换。
即便如此,当前地方政府债务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新问题。上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引起重视。显然,这些问题或矛盾,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潜在风险,使相关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进行政策储备,成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必要举措。本次公布的《预案》提出,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为此,《预案》在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内容外,重点对“预警和预防机制”和“应急响应”作了详细部署,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总之,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防风险被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不管是地方政府性债务也好,还是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其他风险隐患也罢,都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简而言之,要未雨绸缪,莫等风险来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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