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的由来
五一劳动节马上就要到了,而与这个假期连在一起的八小时工作制,可谓有些来之不易呢。
五一国际劳动节发源于美国19世纪下半叶“镀金时代”的劳工运动。在这个表面上“用一层黄金覆盖着的”金光闪闪的工业化时代,虽然产生了卡内基、洛克菲勒等这样的富豪巨头,与此同时,却也使许多产业工人处于极度贫困的生活状态中,他们或者失业,或者被迫接受削减工资的命运,暂时有工作的人,每周要工作60小时以上。在这个时期,为争取高薪及八小时工作制的罢工风起云涌,并于1886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就在这一年的5月1日,全美各城市有35万工人集会。这一天很快被确定为全世界劳工的节日,这也是我们欢庆五一国际劳动节的由来。
事实上,美国劳工的生存状况,不仅取决于当时的经济与政治环境,还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对契约自由的理解和捍卫有关。埃里克·方纳在其名著《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中,介绍了在社会上流行的一种观念,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只要劳工关系是由独立的工人自由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无论是政府还是工会都无权对工作场所进行干涉,美国人也无权抱怨自己丧失了自由。”因此,对于工人们提出的要求政府强制实施8小时工作制、提供失业救济或以其他方式干预经济等,自由派人士即以此为例,来说明政治权力的滥用已威胁到了自由本身。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的州法院及联邦法院,才将州对商业的管制,尤其是关于最长工时和工作场所安全保障的管制,看成是对自由劳动的一种侮辱,并因此而动用其违宪审查权,推翻州管制经济企业的法律,将这些法律宣布为对自由劳动者自由选择雇主和工作场所的干扰。
最能反映联邦最高法院“契约自由”观念的案例,当属洛克纳诉纽约州一案。1897年,纽约州通过了一项涉及管制面包店及其内部工作环境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有关面包房卫生条件的内容,比如它要求面包店除了烘烤室外,还必须有洗衣房与卫生间,面包房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烘烤室不许有人睡觉,不得在用来烘烤面包、储存面粉或肉类食品的房间里饲养动物。人们对这些规定是认同的。然而,该法律中的这样一条规定,即“面包店里的任何雇员,不得被要求或准许一周工作60小时以上,或是一天工作超过10小时”,却引起了巨大争议,导致了所谓“洛克纳时代”的来临。
约瑟夫·洛克纳在纽约州的尤蒂卡开了一家小面包店,他被指控让雇员一周工作超过60小时,他也因此被判有罪并被罚款50美元。不过,洛克纳可不是省油的灯,他不愿意背负罪名,更不愿意遭受财产的损失。于是他从纽约州法院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5比4赢了这场官司。鲁弗斯·佩卡姆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面包师工作时间的长度与公共卫生无关,而纽约州的这部劳动法,在处理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时偏袒了一方,这一做法,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干预了劳工与雇主的自由。
佩卡姆认为,劳工和雇主的这一权利是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该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该面包法干预了人们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因而是违宪的。尽管被誉为“最伟大的异议者”约翰·马歇尔·哈伦对此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面包师们在高温和布满粉尘的环境中生活,会缩短他们的寿命,且“面包师的工作时间是一个有关健康的问题”,然而,这一有力且切中要害的论点却没能改变判决的结果。在美国司法史上,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也由于其所开恶例而变得“臭名昭著”。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进入“新政”时期后才有所改变。《瓦格纳法案》的出台,使得企业不再能依靠政府、警察、破坏罢工的人来抑制工会工人的权利,而1938年的《公平标准劳工法案》,则不仅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确立了最长工时标准,即每周44小时,后来又降低到40小时,并且规定任何超过最长工时的劳动,都应获得相当于原工资标准1.5倍的加班费。当然,在最高法院最终也确认了政府有权监管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后,距离这些权利的落地生根还会有一定的距离,毕竟,逐利是资本最基本的特征。
今天,在我们以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是如此天经地义的时候,谁曾想过为了这样的“福利”,人类历史上曾发生过怎样艰苦卓绝的斗争。事实上,这一福利也并非所有人都能享受得到。近日,网上有对某地对环卫工人进行“以克论净”考评方式的议论,尽管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样的评价标准并不苛刻,但在媒体的深度报道中,却提到了环卫工人每天需要“从清早4点起来差不多干到下午6点”,才有可能达到“深度清洁”的标准,也才可能拿到本来就不高的工资。其实,像这样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且常年无休的群体,并不在少数。只有好好休息,才能避免人们憎恨劳动,所以缩短工时、增加休闲娱乐时间,实际上为促进人们勤勉工作所必需,这一工作伦理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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