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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问题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本站原创 佚名 参加讨论

曹连娟

 

 

摘 要:本文分析了国外关于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主流模式,并结合中国国情,对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会计确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发起人

 

 

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产品,资产证券化正在改变着全球的金融结构和信用格局配置,其核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通过其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和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有效,参与各方从中均能受益,即利用结构融资原理,处置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使之变现。在此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把证券化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SPV以该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并用发行收入购买证券化资产,最终以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

 

一、国外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方法及评析

 

关于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模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要规范金融机构证券化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就必须首先研究和分析IASB和FASB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再结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来设置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规定。

 

(一)国际惯例关于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研究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争论归结于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真正转移,IASB、FASB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其归纳出的会计确认方法主要有三种,即风险和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

 

1、风险和报酬分析法。

 

按照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如果发起人仍保留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报酬,那么证券化交易应视同担保融资,不能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应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即表内处理);如果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的风险与报酬,那么应确认为“真实出售”,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所募集资金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即表外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换言之,对已经确认过的证券化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发起人的出售意图,也即决定证券化资产交易能否作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SPV,而非看其交易形式。控制权的放弃与发起人保留了多少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起人保留的风险与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因而可按新的金融工具加以确认。前文谈到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就是金融合成法的具体运用。

 

3、后续涉入法。

 

对于发起人会计确认这一问题,IASB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判定标准,称之为“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要求: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只要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收入有关的那部分资产应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予终止确认;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由此看来,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而另一部分资产未被终止确认,与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以及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后续涉入法是一种比较折衷的会计确认方法,容易被实务界接受。

 

(二)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方法评析

 

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可以分为:整体确认法和组成部分法。前者是指当分析潜在的终止事项时,考虑先前已经确认的证券化资产应当整体被终止确认或者再确认;后者认为证券化资产是可分的,对每一可分离的部分进行分析,判断应当终止确认或者继续在财务报表上保留。其中组成部分法获得更多的人支持,这是因为:第一,组成部分法更好地反映了证券化资产的实质;第二,与金融市场参与者观察证券化资产的方式和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一致;第三,适合公允价值计量。

 

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实质风险收益法、控制权法和后续涉入法。

 

1、实质风险收益法。

 

实质风险收益法不要求所有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后才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只要全部实质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SPV,就可以终止确认该项证券化资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实质风险收益法的具体运用。如果发起人仍保留已转让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则此类资产证券化应被视作担保融资;否则,此类资产证券化应视作资产销售。其存在以下局限性:

 

第一、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只适用于简单的交易形式,亦即,在将证券化资产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情况下,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有效的。然而,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基础金融工具的各种风险可以被有效地分离出来,风险和报酬往往只是被部分转移。而且,发起人与被转让资产组合有着多种后续涉及关系,例如追索权、担保义务、服务和保留部分资产等等。此时,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很难应付证券化资产的会计确认。

 

第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会导致发起人对经济实质相似的财务活动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最终导致财务信息不可比,而且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定性容易定量难。就实质风险收益法本身而言,发起人转让了多少风险和收益,保留了多少风险和收益,各种风险和收益的公允价值是多大,多大的比例才算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发起人的主观判断,这极有可能引致会计信息失真。例如,假设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风险与报酬,因而,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资产负债表当中。而相反,如果有某一独立第三方提供上述同样的担保,它只需将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其担保负债即可。

 

2、控制权法。

 

判断控制权转移与否,通常从发起人和SPV两方面来判断,主要看某一方能否无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证券化资产。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控制权法的具体运用,其核心思想是根据控制权的转移来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它把控制权的保留建立在SPV不能随意交换或抵押证券化资产的基础上。实际上资产提供经济效益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交换仅仅是反映价值的一种形式,抵押权也仅仅是控制权的一个方面。因此,金融合成分析法不能反映证券化资产转移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它的判断标准比较简单,如果发起人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则不能终止确认;反之,就可以终止确认。它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后续涉入法将证券化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每个细分的单元,无论是运用“控制权是否转移”的判断标准,还是运用“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的判断标准都是一致的,这样也符合资产的定义。

 

第二、后续涉入法在具体应用中只需要集中判断证券化资产的转让是否是在无条件情况下进行的即可。这样,应用后续涉入法比较简单清晰,降低了终止确认判断标准的复杂性。

 

上述三种终止确认方法并不是相互对立的,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终止确认方法会被进一步提出来。

二、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问题分析

 

从会计确认理论和FASB、IASB关于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研究成果来看,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对于我国来说,鉴于处在金融市场、信用市场快速发展的阶段,如果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通过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确定资产转让的标准,容易导致资产转让判断的随意性。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可依据决策有用观的指导,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发起人如何进行会计确认问题,积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相关条款,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引入后续涉入法。依据资产证券化的性质,从初始确认、终止确认、部分终止确认等方面来规范证券化资产的会计确认。

 

 (一)初始确认

 

发起人成为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的一方时,应当进行证券化资产初始确认。发起人出售证券化资产,可以运用交易日或结算日会计进行确认。交易日是指购买方承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是指在交易日确认将要收到的资产及因之应承担的负债,在结算日(即所有权转移日)之前,通常不开始确认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利息。结算日是指证券化资产交付给购买方的日期,结算日会计是指在资产转让给购买方的那天确认该项资产。运用结算日会计时,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入账的证券化资产将不予确认;对于可供“真实出售”的证券化资产,则应计入净损益或权益中。

 

(二)终止确认

 

发起人获取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而且,当对构成证券化资产或部分证券化资产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发起人应终止确认该项资产或该项资产的一部分。判断发起人是否已对证券化资产失去控制,既要看该发起人的情况,又要看SPV的情况。如果任何一方的情况表明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仍然保留控制,则发起人不应将该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只有在SPV能够从证券化资产中获利时,发起人通常才失去对其的控制,下面两点证明SPV有这种能力:SPV可以随意将已转让资产出售,或用已转让资产为与其全部公允价值大致相同的资产进行抵押;SPV几乎能够获得已转让资产的所有利益。

 

(三)证券化资产的部分终止确认

 

如果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SPV,保留另一部分,则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已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在极少数情况下,保留的那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此时,该部分资产应按“0”金额入账。证券化资产的全部账面价值应分配给售出的部分,同时应确认利得或损失。

 

来源:《上海金融》2011年第7期

责任编辑: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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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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