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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费用支出的审计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经济纵横》 2012年第2期 林瑞全 参加讨论

摘 要:保险企业费用支出审计的重点是办公费用、业务费用、福利费用和工资等,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的审计,检查保险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禁止虚增利润、滥发福利、滥发奖金,损害投保人的利益。费用支出应做到既合理又合法,从而使保险业得到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更加有力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关键词:保险企业,费用问题,审计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赔款支出和费用支出两方面。由于保险期限与会计年度决算时间不同,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发生保险事故案件中,有的案件当年结案,产生赔款支出,有的案件当年无法结案,需要提取未结案赔款准备金。当年收益根据当年保险费收入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支出和提取未结案赔款准备金外,还要扣除办公费用、业务费用、福利费用、工资等。如果这些费用增加了,收益就减少。收益减少影响到投保人、政府、保险企业经营者、保险企业所有者四方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审计监督。
    一、我国保险企业费用支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很快,但是费用支出增长速度惊人,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费用支出管理成效差
    我国保险公司总体费用控制较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保险赔付率如果超过65%就存在亏损经营,而有的保险赔付率却超过了100%,再加上经营中必须支出的费用,亏损是无疑的。据调查,国外有的保险公司赔付率达106%还有利润。原因在于一方面外国保险企业保险资本金运用得很好外,另一方面是费用控制得很好。我国赔付率比国外保险公司低得多的情况下还亏损,主要原因是费用支出占比过高。
    (二)基层保险公司对费用开支执行不严
    我国保险企业经营范围为区域性或全国性,县级分公司分布全国各地,但不是独立法人,其最大的权利就是在上级保险机构赋予权限内安排赔款和支出相关费用,尽量用足费用支出的权力。因此,对会计制度执行不严,没有把好费用开支审核关口,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开支。
    (三)弄虚作假,虚增费用开支
    一方面,基层保险机构巧立名目,要求追加费用;另一方面,基层保险机构弄虚假,设立“小金库”。基层保险公司动员个别员工领取手续费,一般是以保险代理员的名义,领取代理费。欺上蒙下,做假账提取相关费用交给基层保险公司作为“小金库”。因此,基层保险公司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增加了费用支出,多开支实际上就是减低投保人的保障程度,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必须审计内外勾结、巧立名目、欺上骗下的费用支出,核定保险公司费用使用范围、标准和额度。
    (四)利用人身保险返还的险种转移费用支出
    人身返还保险是保险公司近期设计一个新险种,期限为一年,投保期限内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的,期满可以如数退还所交纳的保费给投保人。保险公司指令本部门会计和业务人员作弊,提取到的费用没有直接进入“小金库”,而是参加一年期的人身返还保险,期满如数退还保险公司自己,作为职工福利开支或用于其他方面,以这种作假手段来增加费用支出,可以看出作弊手段更加隐蔽。
    (五)提供费用便利,扰乱经济秩序
    人身保险返还的保险业务规定保险期满可以按原缴纳的保险费如数的退还给投保人,转账到任何指定户头或提取现金,此规定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洗钱”,为扰乱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保险公司通过这种保险,联系到企业参保,企业购买大额保险,一年保险期满后,就从保险公司转出,进入参保企业指定的账户,参保企业就能灵活使用这笔资金,导致许多企业喜欢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保资金当作保险费缴纳是列入税前成本开支,又避免了国家税收,参保企业受益无限。还有许多企业还将这种保险作为一种资金周转的渠道,他们购买团体人身险的初衷并非是为员工提供人身保障而是另有隐情。于是,我们看到许多团体业务出现了年初投保年末退保的非正常现象,甚至许多企业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但却从未将这些保险的受益人落实到员工身上,这些企业参加团体人身保险的背后隐藏着把保险公司当作账外存款机构,利用保险公司提供便利回避政策限制和财务管理规定,达到“谋取额外利益”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的保险交易往往会偏离市场体系下“经济人”的理性决策——投保人通常会提出逆保险、伪造投保人名单谋取利益等违反市场准则的不合理要求,而处于激烈竞争中的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妥协或迁就的做法。最终导致团体人身险市场在保费迅速提升的同时,业务品质和公司效益却没有同步增长的“虚假繁荣”。
    二、加强保险企业费用支出审计的对策
    

    针对保险企业费用支出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两个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外部审计应充分运用审计职能,深入保险企业进行严格审计,切实担负起审计的重任。审计工作的核心是审核检查,通过审计,了解保险企业经济活动的真相,运用统一标准,作出保险企业费用开支是否合法、合规的结论,帮助保险企业纠正违规的费用支出行为。
    (二)外部审计应定期审查保险企业费用开支
    外部审计保险企业费用支出的目的是鉴证、监督、检查和评价保险企业责任的履行情况,各类审计的共同目的是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的审计,如实反映被审计方资料的可信性,这是有关利益各方的强烈要求。外部审计的具体目标是明确费用支出,审计部门应定期审查保险企业费用支出标准的履行,给予通报,赋予有关各方的知情权。费用支出审计应该形成制度化,以文件形式明确每年对保险企业费用支出审计一至二次,按照审计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
    1.认真履行符合性测试。具体审计程序如下:第一,获取或编制保险企业费用支出的明细表,检查其设置的明细项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或审计规则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并与总账、明细账和相关的报表上的金额核对是否相符;第二,将上年度的费用与本年度的费用进行比较,并将上年度与本年度各月份的费用进行分析比较,如发现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第三,对本年度费用各明细项目按月份进行结构和波动分析,如有异常情况和重大波动需查明原因;第四,着重选择异常或重要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核对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第五,实施营业费用截止日测试,检查核对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发现有重大跨期项目的情况,必须做出调整;第六,对营业费用是否已在损益表上恰当披露,也须验明。
    2.进行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如下:抽查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审查费用的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时应注意有无将企业不应在费用支出列支而作为费用列支的情况;有无将未按合同规定而支付的赔款、罚款等计入费用的情况;有无编制虚假凭证领取费用而作为费用列支的情况;有无请客送礼、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的现象;有无乱支广告费、业务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无利用假保险待期满转移资金作为费用列支的情况,有无将营业外支出列入费用的情况,费用的结转是否正确;月末有无未全额结转或多结转,以调节利润增减。
    (三)内部审计应加强监督,把好内部审计关
    内部审计应高度重视完善保险企业费用支出管理,内部审计的工作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管理部门特别是要帮助管理者转变思想观念,使其重视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要牢记工作使命,进一步转变审计思想观念,提高审计水平,目的是更好地为保险企业服务;不仅要善于发现费用支出存在的问题,更要善于提出如何改进费用支出的建议;多方关注保险企业的发展,审计过程中应考虑如何与被审计部门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多提供人性化的审计,与他们讨论审计目标、审计计划,特别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多征求保险企业的意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使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四)建立健全费用支出内部审计小组
    审计涉及的知识面很广,它要求审计人员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拥有渊博的审计知识和技能,更好地为企业审计服务。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财会、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电子计算机应用等审计所需多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努力更新知识和技能。保险企业选拔内部审计人员时,一方面应选拔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岗位来;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定期的审计培训,提高现有内审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审计业务审计水平的提高。换言之,保险企业要有高素质、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他们除了应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外,还要有过硬的审计业务能力和技术。
    (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控制费用支出
    保险企业会计部门应协助审计部门发挥审计职能,使保险费用支出合法、合规。针对我国保险企业费用支出存在的问题,应加强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能力,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根据我国保险会计实务操作,借鉴国际上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做法,分类核算保费收入,考核费用支付渠道和比例。首先,区分不同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制定不同的费用支出比例,进行核算。按审计规则要求,细分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业务、寿险与非寿险业务、传统保险和新型保险业务、水险和非水险业务。其次,大力开拓保险新市场,进一步推进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企业引入新的费用支出管理机制,促进保险领域创新,形成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合理的比例关系。这种思路能完善费用支出,控制费用支出,如果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按原来核算方法核算,不利于费用支出的考核,让基层保险企业鱼目混珠。
    为了进一步量化费用支出,需要在会计核算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账务处理方法:
    1.短期非寿险合同保费收入的核算方法。各种短期财产保险业务、短期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等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都列为非寿险,故称短期非寿险业务。确认其保费收入的方法是:首先,保险合同生效日收到各项短期非寿险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收到保费,则先作预收保费处理,合同生效日时转为保费收入;保险合同生效日尚未收到的保费则可作为债权按应收保费处理。其次,在会计期末应根据保险合同期间所承担的时间确认并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最后,在权责发生制下进行账务处理,核算实际保费收入,将本期保费收入减本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费用支出,就得到本期实际保费收入,以此核算费用支出比例,有利于费用指标考核。
    2.长期传统型寿险保费收入的核算和账务处理。长期传统型寿险主要是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其特点是时间长,有的保险业务长达几十年,保费收入主要是期缴,要准确地核算实际保险费收入和费用支出比较困难。长期传统型寿险业务还有保险风险发生的时间、频率不均衡性和保费平均收取的特征。在会计业务处理中应尽量做到人身保险风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保费收人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匹配,每期实际收到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根据会计核算规定,同时用提存和转回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办法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实际保费收入。首先,在保险合同生效且收到首期保险费时,确认保费收入。对于老保单的续期保费,每次实际收到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一般情况下长期寿险不应该存在应收保费,因为应收保费的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但可以有预收保费(在保单生效前或续期保费交费日前所收到的保费)。其次,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预测风险、生命表和银行利息率,按照保险精算原则,确认提取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有关费用。最后,将收付实现制下保费收入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即用本期保费收入减本期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费用支出加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就得到了归属于本期的实际保费收入。
    3.长期的财产保险、生存死亡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收入核算和账务处理方法。这种长期性保险业务是指一年以上的保险期限,故称长期保险业务。虽然业务总量很少,但因承保时间长、受到系统性和非系统性多风险因素的影响,发生意外事故损失的频率和程度的不确定性很大,保险公司预测财务的稳健性仍具有一定难度,费用支出指标预测的准确性也存在难度。建议这些保险应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确定保险费收入核算,每期实际收到的保险费,首先确认为保费收入;然后在期末采取直线法,计提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和费用支出,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对于长期生存死亡两全保险、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会计核算,由于该保险期限长,同样具有保险风险发生的时间、频率不均衡性和保险费按每期平均收取的特征,建议采用长期传统型寿险业务保险费收入的核算和账务处理方法。
    4.具有储蓄和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考核的核算和账务处理方法。保险公司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要,陆续推出新型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主要特点是除了提供保险保障外,还提供储蓄、投资等服务功能。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独立账户,与保险保障业务分开,独立核算、独立报告、独立支付费用。属于保险保障的保费,应根据实际收到的保险费按照长期传统型寿险或短期非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核算;保险产品含有储蓄、投资理财的收入以及产生的投资收益,则应直接作为负债即“保户资产”和投资收益来处理,保险储金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用应作为佣金收入进行单独确认与计量。

 

责任编辑: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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