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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农村的实物借贷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州)2009年5期第127~136,161页 赵学军/吴…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及6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私人借贷的突出特点是实物借贷比较活跃。农村实物借贷经历了从主角到逐渐退居配角、由配角再度成为主角的过程。这一时期,农村实物借贷之所以成为私人借贷的主要信用形式,是在社会动荡、通货膨胀、自然灾害严重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借贷双方出于规避通货膨胀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而共同选择的结果。
    作者简介:赵学军(1968-),男,山西陵川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836;吴俊丽(1966-),女,辽宁锦县人,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北京100093
    关键词:中国农村/实物借贷
    20世纪50年代初期及6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不少地方私人借贷的主要形式是实物借贷①。在农村私人借贷市场上,实物借贷经历了作为主角到逐渐退居配角、由配角再度成为主角的过程。农村实物借贷之所以成为私人借贷的主要信用形式,是在社会动荡、通货膨胀、自然灾害严重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借贷双方出于规避通货膨胀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而共同选择的结果。实物借贷利率较高,除了通货膨胀因素外,是由于借贷成本较高、实物借贷市场供求极不平衡、国家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无法对实物借贷市场进行及时有效干预。农村实物借贷形式不会消失,只要有适合的社会经济环境,还将喧宾夺主。
    一、20世纪50、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的状况
    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实物借贷是最早的借贷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的扩大,货币借贷逐渐兴起,成为借贷市场的主要信用形式。但是,实物借贷并没有被货币借贷完全代替,在农村借贷市场仍然占有一席之地,而在社会动荡、通货膨胀、自然灾害严重或者某些特殊时期,还会成为借贷市场的主角。
    近代中国,战乱频繁,农村的货币借贷受到冲击,实物借贷在许多地方盛行。1949年之前,中国农村私人借贷主要有货币借贷与实物借贷两种形式。由于通货膨胀严重、物价不稳,农村的货币借贷较少,绝大多数是实物借贷②。新中国建立前,农村借贷情况非常普遍,各个社会阶层都有借债者,但以中农及贫农所占比例为大。以中南区为例,根据100个乡的56497户农户的调查资料,1948年有6196户放债户,占被调查户的11.0%,放债折合粮食14375966.10斤,户均借出2320.2斤;有16566户借债户,占被调查户的29.3%,共借入债务折合粮食16319738.97斤,户均借入985.13斤。在全部负债户口中,地主占1.12%,富农占1.15%,中农占31.71%,贫农占56.11%,雇农占3.97%③。由于当时处于恶性通货膨胀时期,可以推断上述借贷除少量银元等货币借贷外,主要是实物借贷。
    1950年初,通货膨胀问题仍很严重,农村依旧流行实物借贷。统一财经后,物价渐趋稳定,但农村的私人借贷仍以实物借贷为主。1951年到1953年安徽省黟县黄村口选区农村私人借贷统计,反映了当时全国农村实物借贷高于货币借贷的情况。黟县黄村口选区实物借贷与货币借贷所占比例1951年为86.3︰13.7,1952年为98.4︰1.6,1953年为96︰4。见表1。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国农村除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少数地区外,实物借贷是私人借贷的主要形式。据1952年河北省21村975户的调查,共发生总值34047元的私人借贷,十分之九采取实物形式[1]530。湖南省农村自由借贷的方式主要是实物,货币借贷极少。根据常德、宁乡、浏阳3县217户的调查,借出方面,稻谷占48.7%,其他实物占46%,人民币占5.3%;借入方面稻谷占56.5%,其他实物占34.6%,人民币占8.9%[2]537。
    农村私人借贷的形式在1954年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实物借贷减少,货币借贷增多,逐渐从以实物借贷为主向以货币借贷为主转化。从1954年河北、吉林、江苏、安徽、河南、广东、贵州7省农村私人借贷调查资料看,实物借贷额占借贷总额的比例下降到29.33%,货币借贷额占借贷总额的比例上升到66.34%(见表2)。
    中南区农村私人借贷在1954年出现的变化,也反映了这一趋势。土改后到实行统购统销之前,农村私人借贷以粮食借贷为主,货币借贷也折成粮食计算。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农村私人借贷形式转向以货币借贷为主。据湖北5个乡的调查,粮食统购统销以前货币借贷只占借贷总额的2.63%,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货币借贷占到借入总额的75.25%。河南农村在粮食实行统购后,借粮还粮的减少,以货币计实还钱以及货币借贷逐渐增多,1954年借贷户中借入货币占债务的51.32%,借入实物占债务的48.68%[3]148。
    货币借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私人借贷格局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末期。60年代初期,由于3年自然灾害,农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高利贷问题再次抬头,而在全国许多农村发生的私人借贷中,实物借贷又一次成为主角。
    根据1962年到1963年政府有关部门对福建、浙江、上海、江西、湖南、湖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苏、内蒙古等17个省、市、自治区作的农村借贷情况的典型调查,当时农村私人借贷已相当普遍。在受灾严重的地区,借高利贷的农户占总户数的30%左右。浙江省黄岩县石曲公社李家大队有51%的农户借了高利贷,平阳县务墙公社岳巢、和平两个大队有35%的农户借了高利贷;福建省南平县炉下公社洋淆大队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37%;湖南澧县大围公社五公大队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33.6%;辽宁省复县赵家屯公社枣房西生产队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34%;吉林榆树县小岗公社第一生产队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75%;河南息县路口公社彭店大队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39%,东明县柳砦公社李林生产队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76.1%;江西省余江县云峰公社安泉生产队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80%。在受灾较轻的地区,借高利贷占总户数的4%至10%。如贵州纳雍、镇宁两县13个生产队,借高利贷的农户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4.4%;湖南湘潭县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7.1%,桃源县三叉公社樟树、庆南大队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9.7%,浙江衢县高泉公社借债农户占总户数的7.4%④。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省,1960年后城乡高利贷活动抬头,在经济条件好的经济作物区,放高利贷的面约占总农户的30%左右,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产粮区和渔区,放高利贷的面约占10%左右⑤。
    20世纪60年代初期,农村大规模发生的私人借贷中,实物借贷是主要的信用形式。比如,在黑龙江省农村的高利贷中,现金借贷占30%,实物借贷占45%,高价赊卖物资占25%⑥,如果将后两种借贷方式都作为实物借贷的话,则实物借贷则占到农村借贷的70%。吉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主要形式是放实物,然后作高价收回现金,被调查的1607户放债户放债总额为85236元,其中放粮、猪等实物折价79038元,占92%;放现金6218元,占8%⑦。另据安徽省六安地区、湖南省、广东省等地中国农业银行调查,当地的实物借贷非常普遍,共同的特点是放粮收粮,如:借钱还粮、借物还粮、借猪还粮、借粮还粮等,湖南省以粮食为借贷物的实物借贷额占到农村全部借贷的90%以上,至于借钱还钱,所占比重则非常小⑧。
    二、20世纪50、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的形式与利息
    在中国历史上,实物借贷的种类较多,粮、布、菜、茶、柴、猪等生活资料都曾作为实物借贷物,不过,农村实物借贷主要还是粮食借贷。
    20世纪30、4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的主要形式有借粮还粮、借粗粮还细粮、借钱还粮、放新谷钱、放猪牛家畜等等方式。借粮还粮,一般是春借秋还,借1石还2石,利息为100%,非常普遍;借1石还1.5石,利息为50%,但是有面子的人或亲戚才可借到。借粗粮还细粮,比如借1石大麦还1石谷,利息较低,多发生于亲朋之间。借钱还粮,一般“认起不认落”,因为春天谷贵,秋天谷贱,春借1石谷的钱,秋后要还2-3石谷,利息为200-300%。放新谷钱,是指春天放贷者高价将粮食折为货币借给农民,月息2-3分,并议定还款折粮的粮价,秋后按价还给债主,利息很高。放猪的实物借贷又分为放猪崽和放母猪两类,放猪崽是将小猪贷放给农户饲养,长大后对半分肥,利息在100%到百分之几百;放母猪就是将小母猪贷放给农户饲养,母猪长大下崽,每下1窝交1头小猪为利息,农户可饲养母猪5年,利息也在100%以上。放牛就是债主将牛贷与农户饲养,长大后卖牛分钱,债主得62.5%,饲养户得37.5%[3]14-15。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实物借贷的形式并没有因为革命而发生多少变化。借贷的实物有当地出产的农副产品,如猪、稻谷、麦子、烟叶、茶叶等,或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如肥料、布匹、棉花、薯丝、玉米等,一般借贷的东西都是当地季节性差价较大的几种主要农副产品,计价单位则均系稻谷⑨。农村实物借贷的形式有批实物、买青卖青、借实还实、借粗粮还细粮、借实还钱、借钱还实、借实还工等等。从1954年河北、吉林、江苏、安徽、河南、广东、贵州7省农村私人借贷调查资料看,批实物占实物借贷的23.6%,买青卖青占实物借贷的0.8%,借粗粮还细粮占实物借贷的1.2%,借实还实占实物借贷的19.5%,借实还钱占实物借贷的46.3%,借钱还实占实物借贷的5.1%,借实还工占实物借贷的3.5%⑩。借债户向债主还工,实际上是将挣到的工钱还给债主,如果将“借实还工”也归入“借实还钱”类型,那么,上述史料中,借债户最终向债主偿还实物的占50.2%,最终向债主偿还货币的占49.8%。这也说明,债主对于收回债权没有强烈的实物偏好,明显不同于建国前后严重通货膨胀时期以及统购统销政策推出之前债主收债偏好于实物的情形。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亲朋间的实物借贷是无利或低利的,不过其规模一般只占较小的部分。据1952年河北省21村975户的调查,农村实物借贷“利息以六分至十分者居多”[1]530。另据1952年湖南省宁乡县枫林村40农户的调查,以借出数额计算,“无息或未定息者占38.5%,借一石还息1斗到2.5斗者占17.4%,2.5斗至5斗者占22%,5斗至1石者占14%。其中无息或未定息者多属于现金或零星借贷(如借少数的米和油盐等),1斗到5斗者主要是稻谷借贷,5斗以上者多属于其他实物借贷”[2]538。借1石还息1斗到2.5斗,利息为10-25%;还2.5斗至5斗,利息为25-50%;还5斗至1石,利息为50-100%。枫林村40农户实物借贷无息、未定息以及利息在10%到50%的占绝大多数,合计达77.9%。又据1954年河北、吉林、江苏、安徽、河南、广东、贵州7省农村私人借贷调查资料,在实物借贷中,无息占26.7%,利息在3分以下(即利率为30%)占10.4%,利息在3到5分(即利率为30-50%)占13.3%,利息在5到10分(即利率为50-100%)占20.4%,利息在10到15分(即利率为100-150%)占15.6%,利息在15到25分(即利率为150-250%)占10.9%,利息在25分以上(即利率在250%以上)占2.7%,见表2。就是说,无息与利息在3分以下的借贷占借贷总额的37.1%,超过3分的高利贷占借贷总额的62.9%。
    不同类型的实物借贷利息档次差别较大。仍以1954年河北、吉林、江苏、安徽、河南、广东、贵州7省农村私人借贷调查资料为例,“批实物”从无息到25分高利贷的各档次借贷都有,无息及3分以下较低利率的借贷占15.7%,5分以上的高利借贷占74.3%;“买青卖青”全是5分以上的高利借贷;借粗粮还细粮除较少的无息借贷外,绝大部分是5分以上的高利借贷;“借实还实”各档次利息都存在,无息及3分以下利息的借贷占45.0%,5分以上的高利借贷占55.0%;“借实还钱”利息档次也较全,无息及3分以下利息的借贷占47.0%,5分以上的高利借贷占53%;“借钱还实”中,无息及3分以下的低利借贷占53.8%,5分以上的高利借贷占46.2%;“借实还工”折为利息则是5至10分的高利借贷。见表2。
    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的形式并无多大变化。据1963年福建、浙江、上海、江西、湖南、湖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苏、内蒙古等17个省、市、自治区对农村私人借贷情况的典型调查,“除借粮还粮、借粮还钱、借钱还钱和借钱还粮外,还有借猪、羊、土布、花绒、食油、花生、红糖等实物以及借布票等,折成钱粮或劳动工分归还的”(11)。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贷的实物集于粮食上,中国农业银行指出,发生在农村的“许多实物高利贷是放粮收粮,同国家争夺粮食”(12)。各地的报告也反映了这一问题,如安徽省六安地区报告“高利贷形式很多,但集中反映在粮食上”(13);湖南省反映,高利贷形式很多,但“集中在粮食上做文章……借粮还粮(包括借杂粮还主粮)、借猪还粮、借钱还粮(即卖青苗),这几项都是要求秋后还粮食,占高利贷总额的90%以上”(14)。
    20世纪60年代初期,农村私人借贷利息较高。据调查,贵州纳雍、镇宁两县,月息最低5分,最高达122分;浙江省绍兴、平阳、温岭、黄岩等地一般月息为10-20分,高的达66分;辽宁省昌图、开源、铁岭、盘山等地,月息一般为3-10分;江苏省盐城、建湖、金湖、靖江、江宁、句容、武进等地,月息一般在15分左右,最高达120分;山东省菏泽市月息在10分;江西省寻邬县,月息最低10分,最高25分;甘肃张掖、武威、通渭、临泽、定西、皋兰、城县、敦煌、兰州等地,月息在10-15分,高的达60分;湖南常德地区,月息最低10分,最高的达50分;黑龙江省,月息一般3到5分,最高的达到10分;安徽省六安地区,一般月息为5%至15%,高的达30%以上(15)。由于这一时期农村许多地区的高利贷为实物借贷,这也反映了农村实物借贷利息的基本概况。
    实物借贷利息也因借贷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农村根据不同种类的实物借贷索要不同的利息,是20世纪60年代全国农村实物借贷利息情况的典型反映。其一,借粮还粮,一般是春借秋还,1石谷还3-4斗息,利息为30-40%。其二,借猪还谷(或借猪肉还谷),一般是1斤猪秋后还7-10斤谷。沅江县杨梅山公社的全福、新田、管家冲等3个大队的6个生产队,借入13头牲猪,毛重1600斤,出售后实买进谷4700斤,秋后则要还谷9040斤,利息达92.3%。湘阴县桃林公社261户借牲猪274头,按当时价格折谷为21100斤,而秋后则要还36410斤谷,利息高达72.6%。其三,拿新谷钱(即借钱还谷)。一般是1石新谷折钱10-12元(市场议价是1石新谷18元),最低的1石新谷折钱8-9元。湘阴县贫农吴雀还借吴康银8元,当时只能买50斤议价谷,而秋后他要还100斤谷,利息达100%。其四,借粮还钱。一般是借1石谷秋后还20-30元,秋后议价1石谷只有15元左右,利息为33%到100%。其五,有借实物还谷,如借3斤棉花还100斤谷等多种形式,但数量很少(16)。其六,借粗粮还细粮。广东省兴宁县坭坡公社柑子大队的荷树下生产队,14户农户在上年秋荒中放出番薯4200多斤,秋收后每百斤番薯要收回稻谷30斤,正常的价格是每百斤番薯换20斤稻谷,利息达到月息40分以上(17)。其七,放猪利。云南云龙县白石公社白石上村张正翠向张跃中借1只3个月大的小母猪,饲养18个后月小母猪长大并生了一窝小猪,张跃中将母猪收回。18个月前小母猪只值3.5元,18个月后母猪已值35元,获利31.5元,利息达900%(18)。另外,还有放半边猪,即贷出1只小猪,养大后得一半;放母猪,即借给他人1只母猪饲养,生崽后债主得1只小猪,且母猪仍归原债主所有(19)。
    三、20世纪50、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的用途
    相对于货币借贷而言,实物借贷的用途受到较大的局限。如果将借债的最终用途分为生活消费与生产投资的话,20世纪50、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则主要是用于生活消费,实物借贷的专用性很强。
    近代中国屡经战乱,农村人民生活普遍贫困。新中国建立后,社会趋于稳定,经济逐渐恢复,但农村的穷苦状况并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20世纪50年代初期,除一些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外,多数农村农户借债大多是为解决生活急需,借债用于生活消费的比重超过了用于农业生产的比重。以安徽省凤台县马心庄、黟县黄村口2村为例,1951年黄村口农户的借贷全部用于生活急需;1952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黄村口占95.2%,马心庄占34.3%;1953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黄村口占84.6%,马心庄占83.4%;1954年用于生活消费的黄村口占50%,马心庄占100%。1952年马心庄农户借债买地占了很大的比重,用于生活急需所占相对较低,除去这一情况,马心庄农户借债用于生活消费的比重实际超过了用于农业生产的比重(20)。另据常明明的研究,土改后中南区农民借债以解决生活困难为主,用于办婚事、丧事占了相当的比重,而用于生产经营的比重不大[4]。由于5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的私人借贷以实物借贷为主,实物借贷可直接用于解决口粮、丧葬、结婚、盖房等生活需要,可以推断农户用于生活方面的实物借债应该占很大的部分。
    到1954年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运动前夕,多数农村地区私人借贷仍以用于生活消费为主。据7省18村农户借贷情况调查,除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吉林省农村农户私人借贷的72.7%用于生产经营外,其余省份农户借债用于生活需要都占较大的份额,安徽省为84.1%,河南省为31.3%(由于经商买地占11.7%,生活消费所占比例相对减少),广东省为45.4%,贵州省为98.7%,河北省为70.6%,江苏省为84.6%(见表3)。7省农村私人借贷汇总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占40.6%,用于生活消费的占53.7%(见表4)。7省18村农户实物借贷占借贷总额的29.33%,由于实物债可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需要,笔者推断,农户用于生活急需和改善生活的债务主要是实物借贷。
    
    1954年农业合作化在全国兴起后,改变了农户借债用途的结构。随着互助合作化的发展与升级,农户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发生分离,个体农民失去了经营权,所有权也可能随时丧失,农业生产投资成为集体考虑的事情。作为理性小农,农民减少甚至停止了农业生产的投资,农户不再为农业生产借债。此后,直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前,农户借债主要用于生活消费,也有极少数的农户用于家庭副业或还债、迷信等其他支出。
    20世纪60年代,农户借债的主要用途仍是生活消费。据邓子恢1963年底在河南、湖北、广东等省的调查,农户借高利贷多用于治病、买口粮、买衣着、修房子、丧葬、结婚、生孩子、交学费,也有用于大吃大喝、请客、迷信、买手表等高档商品(21)。黑龙江省农户借高利贷有70%用于治病、换季、修盖房屋、买仔猪等生活、生产方面的急需,有30%用作订婚的彩礼钱(22)。辽宁省农村借债用于解决口粮、换季和治病的占69%,用于副业生产的占22%,用于结婚、盖房子、买高级商品和生活挥霍的占4%,用于投机倒把的占4%(23)。浙江省关于农户借债用途的调查也表明:农户借高利贷大部分用于买口粮、治病、搞家庭副业、丧葬、结婚、修建房屋等,也有用于大吃大喝、迷信等支出,还有极少数用于赌博、投机倒把的(24)。湖南省借高利贷的主要是贫下中农,约占借债户的87%,借债的主要用途是解决买口粮、治病等急需,也有一部分是用于修理房屋、办理婚丧事。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农村私人借贷主要是粮食为主的实物借贷,农户借来的实物债绝大多数用于生活支出。据湖南省澧县涔南公社和平大队调查,52户借债户共借高利贷粮16725斤,其中70%作了口粮,10.8%用于婚丧事(25)。
    四、几点理论思考
    (一)为何实物借贷一度成为农户私人借贷的主要形式
    20世纪50年代初期、60年代初期,实物借贷一度成为农村私人借贷的主要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商品市场状况决定的,借贷双方出于规避物价波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共同选择了实物借贷方式。不过,20世纪50年代盛行实物借贷的原因又不同于20世纪60年代。
    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村私人借贷以实物借贷为主,主要是因为长期通货膨胀的影响。解放战争时期,“法币”恶性贬值,物价急速上涨,人民群众深受其害。新中国建立前后,由于财政经济状况尚未根本好转,人民币也在不断贬值。“重物轻币”成为人们应对通货膨胀的理性选择。在城乡不少地方,人们排斥纸币,以金银外币作为计价手段,一些地方甚至退回到物物交换或使用粮食、棉花、盐等作为实物货币的状态。实际上,不仅民间使用实物作为计价手段,人民政府的财经机构也使用小米作为计价单位,如:为吸收居民储蓄,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折实储蓄”,人民政府发行“折实公债”,实物货币的影子在市场上随处可见。正是在这一社会经济环境中,农村私人借贷市场出现了以实物借贷为主的信用制度。
    实物借贷可以说是借贷双方的最优选择。在物价涨幅很大的情况下,相对于货币借贷而言,实物借贷更能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借债者有两种选择:借货币还是借实物。如果借到货币,必须到市场上购买需要的商品,因为通货膨胀,借到的货币随时都在贬值,可能物未购而钱已贬;如果借到粮食等实物,可以立即消费,不必再到市场购买,也就不必再支付一笔购买商品的交易成本,这样,一可避免货币借贷方式带来的货币贬值的风险,二可降低交易成本。放债者也同样面临两种放债方式的选择:贷放货币还是贷放实物。如果贷出货币收回货币,即使索要较高的利息,也有可能因通货膨胀涨幅过高而获利很少甚至亏损;如果贷出货币收回实物,或者贷出实物收回实物,不仅可以避免得不偿失的风险,还可以通过实物媒介,索取比货币借贷更高的利息。因此,无论从借债者还是从放债者来说,都是实物借贷好于货币借贷。
    另外,20世纪50年代初期,多数农村借债户是为了应付生活消费的刚性支出。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民生活非常困苦,收入甚微,积蓄甚少,人口多的家庭常常口粮不够吃,不得不四处求贷,再遇到结婚、丧事等急需,更得背上沉重的债务。由于这些债务用于生活支出,在一定程度上说属于刚性支出。弥补这些消费刚性支出缺口最为迫切、最为有用的办法便是举借粮食等实物。因为大多数借债农户都有实物借贷的需求,放债户自然乐意选择利息高于货币借贷的实物放贷方式。
    但是,实物借贷与货币借贷相比毕竟也存在许多劣势。债务人借到实物债不如货币债使用灵活。粮食等实物债有极强的专用性,如果想把实物债用作其他用途,比如用来购买其他消费品,则必须将粮食等实物卖掉以获得购买其他商品的货币,而在以粮食等实物换取货币的交易中,债务人不仅要支付交易成本,还可能因价格问题蒙受损失。所以,如果不是急需实物,借实物债不如借货币债方便。因此,当通货膨胀的社会经济环境消除后,农村实物借贷所占比重会迅速下降,货币借贷所占份额会大幅上升。这就是1951年稳定物价后,农村实物借贷比例下降、货币借贷比例提高的原因之一。此外,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大力发展,到1953年农户的收入已有大的提高,生活大为改善,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需求下降,而用于生产投资的借贷需求增加。农户消费支出刚性的缺口减小,实物借贷的需求下降;生产投资的需求扩大,货币借贷的需求上升。这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后,农村实物借贷比例下降、货币借贷比例提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20世纪60年代初期,农村私人借贷市场再次出现了实物借贷多于货币借贷的现象。笔者认为,这一时期,农村实物借贷成为私人借贷主要形式的原因不同于50年代,其主要原因是:农产品统购统销后,一方面农村粮食市场被取缔,可供交易的农副产品缺乏;另一方面因为实行农产品统销,有钱而没有粮票也买不到粮食,货币的购买力被限制,“物贵钱贱”,借贷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共同选择了实物借贷方式。
    1960年到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给本来还不富裕的农民造成严重的困难,粮食减产,经济萧条,许多地方缺衣少粮,不少农户陷入贫困之中,不得不借债度日,形成了大面积的农村借贷。在这一较为特殊的社会环境下,实物借贷悄然占据了农村私人借贷市场。这是借贷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从借债方看,实行农业集体化后,生产经营资金由集体组织解决,农户急切举债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口粮及举办婚丧大事的生活急需,这仍是家庭消费的刚性支出。借债农户可以选择货币债务,也可以选择实物债务。借入货币具有灵活使用的便利,可以根据需要购买商品,但是,借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全家人的口粮或办理婚事、丧事等重大家庭事件所需要的粮食问题,由于没有农产品自由交易市场,借得的货币不一定能够买到粮食,或者需要用较高价格从黑市购买粮食,显然货币债务不具优势。而如果借债户能直接从债主手里借到所需实物,则可以省去购买粮食等实物的交易成本,虽然利息较高,但比借钱后再买东西还是合算。因此,从借贷人的角度看,选择借实物债比借货币债更为合适。从较为富裕的放债方看,也可以选择贷放货币还是贷放实物。贷放货币虽然比较隐蔽,也比较方便,但许多放债户家里并没有多少货币资本,只是可供放贷的粮食较多,如果贷放货币,需要卖出粮食,获得货币后再放贷,这一放贷种类的转换过程需要支付交易成本,特别是在国家严格管制粮食市场的情况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贷放实物,对存有可供贷放粮食的放债户来说,一方面省去了先把粮食卖出得到货币,然后再将货币放贷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满足急需粮食等实物的借债人的需要,得到更多潜在的借贷户,而且贷放粮食可以利用买卖两个市场、春秋两个季节的差价赚取高额回报,所得的利息要远高于贷放货币。权衡利弊,放贷者偏好于贷放实物。
    20世纪60年代农村盛行以粮食为主的实物借贷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统购统销制度的影响。国家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推行,采取了严格管制全国城乡自由粮食市场、重要农副产品凭票证供应等措施。如果没有票证,农民即使手中有钱,也可能买不到粮、油、肉等农副产品,或者需要支付高价。在货币需要各种票证协助才能购买商品的商品流通制度下,货币的作用及购买力都被限制了,导致“物贵钱贱”的结果。特别是经历了严重缺粮的自然灾害后,粮食的重要性成为压在农民心头无法搬去的沉重石头。因此,借贷双方都偏好于借贷粮食等实物。
    (二)如何看待农户实物借贷的高利率
    前文分析可知,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利率普遍很高。
    新中国建立前后,由于通货膨胀严重,物价上涨过快,私人借贷利率较高是正常的。究竟农村私人借贷利率多高比较合理,因为各地情况不同,中央政府并没制定统一的利率标准。而一些地方政府从当地情况出发,规定了农村私人借贷的指导利率标准。1950年7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对黑龙江省委拟定限制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标准问题致电中共中央,提出“粮食借贷年利不超过5分,货币借贷年利不超过3分”,得到中共中央的同意(26)。1952年,中共中央东北局又指示: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放钱一般月息不得超过3分,放粮食春借秋还,一般利息不得超过原本40%”[4]536。按这一标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村多数地区实物借贷的利率偏高。
    “一五”时期,国家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不断下降。1953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农业一般生产贷款利率降为月息1分,设备性质贷款及优待利率为月息7.5厘[5]143。1955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利率月息4‰(月息4厘)、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为月息6‰、农业互助组及个体农民设备性贷款为月息7.5‰、一般农业生产及副业生产贷款为月息9‰[6]181。1957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农、牧、渔合作社贷款调整为月息4.8‰,个体农民及生产社社员贷款为月息7.2‰[7]248。国家银行很少贷放农民生活贷款,如果以上述农业生产组织贷款利率为参照,以是否超过国家银行利率4倍为高利贷的界限,“一五”时期农村私人实物借贷利率仍然偏高。
    1961年4月21日国家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到月息4.8厘[8]285,这一利率标准一直持续到1971年8月国家再度大幅降低农业生产贷款利率之前。20世纪60年代初期,为帮助贫困农户解决生活困难,1962年10月财政部拨给中国人民银行农户口粮贷款资金,由农村信用社贷放,196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指示农村信用社贷放贫农、下中农生产、生活贷款,利率为月息4.8厘(27)。1965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还设立了支持贫下中农无息贷款专项资金(28)。以国家银行农业贷款及农户口粮贷款作参照,以不超过国家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限,60年代初期农村私人实物借贷的利率的确太高了。1964年中共中央吸收邓子恢的意见,提出“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主要按利息的高低来确定,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高利贷;月息不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正常的借贷”(29)。按照这一标准,20世纪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多数属于高利贷。
    自古以来,高利贷一直为世人所痛恨。撇开道德评判,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农村实物借贷普遍索取高利率,除了通货膨胀的社会环境外,还有其他客观原因。
    其一,实物借贷高利率,与其借贷成本较高有关。因为实物借贷的对象是粮食等实物,与货币借贷相比,放债者需要额外承担实物的保管成本,一旦放债者对粮食等实物保管不善,发生虫咬鼠啃或霉变,实物借贷资本就有损失。因为放债者要收回实物债,他还需要额外承担对所收回的实物债务的质量监控成本,一旦借债者虽然如数偿还了粮食等实物债务,但质量较次,放债者的利益就会受损。由于贷放实物的成本较高,债主往往索要较高的利息,而索要高额利息将面临触犯国家禁止高利贷法令的风险。这样,高利息的实物借贷又将承担潜在的违法被罚的成本。实物放贷的风险较大,提高利率自然是放债者的理性之举。
    其二,实物借贷高利率,与实物借贷市场供求极不平衡有关。在农村普遍贫困的情况下,能够供给实物贷放资本、并试图贷放获利的人其实不多,而急切需要借入实物以度过生活难关的农户不少,供不应求的实物借贷市场抬高了借贷利率。
    其三,国家银行、农村信用社没有实物借贷功能,不能对农村私人实物借贷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30)。由于实物放贷者几乎没有竞争对手,客观上处于实物放贷的垄断地位,从而可以索要高额利息。
    (三)农村实物借贷是否还会大规模发生
    实物借贷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借贷方式,随着货币的出现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物借贷在正常运行的经济中常常隐身于不起眼的角落,借贷市场的主角是货币。但是,一旦社会经济发生剧烈变动,这位“隐士”就会走上前台,成为一时的“明星”。
    通过前文分析,笔者认为农村实物借贷得以大显身手的主要的社会经济条件如下:一,战争时期,物资匮乏;二,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农副产品短缺;三,发生严重通货膨胀,货币大幅贬值;四,实行商品配给,货币功能受限;等等。笔者认为,只要发生了上述四种情况中任一种情况,农村实物借贷就会大规模发生,喧宾夺主。
    注释:
    ①本文“实物借贷”的概念较为宽泛,凡是发生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与偿还涉及实物的借贷,都视为实物借贷。
    ②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常明明《中国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研究——以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南区为中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第13页。
    ③转引自常明明:《中国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研究——以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南区为中心》,第3页、第7页。
    ④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财金组:《当前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情况值得注意,1963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档案1963-长期-6。
    ⑤中共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党组、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坚决取缔高利贷活动的批示的报告,1964年4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
    ⑥《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报告,1964年3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
    ⑦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党组:《关于进一步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报告,1964年12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信用社局档案1965-定期-3。
    ⑧《中共六安地委关于取缔和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请示报告,1964年10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当前农村高利贷活动情况,1965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局档案1965-定-3;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分行党组、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组:《关于贯彻省委“打击和取缔高利贷的指示”后的工作报告,1965年1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局档案1965-定期-3;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必须坚决打击高利贷活动,1964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厅(分行长会议)档案1965-永久-2。
    ⑨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通讯组:《湖南农村自由借贷情况,1952年10月》,《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537页。这一情况也发生在其他地区。
    ⑩根据表2有关数据计算。
    (11)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财金组:《当前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情况值得注意,1963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档案1963-长期-6。
    (12)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必须坚决打击高利贷活动,1964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厅(分行长会议)档案1965-永久-2。
    (13)《中共六安地委关于取缔和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请示报告,1964年10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
    (14)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当前农村高利贷活动情况,1965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局档案1965-定-3。
    (15)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财金组:《当前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情况值得注意,1963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档案1963-长期-6;《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报告,1964年3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支持贫下中农意见的报告,1964年12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厅(行长会议)档案1965-永久-5;《中共六安地委关于取缔和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请示报告,1964年10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
    (16)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当前农村高利贷活动情况,1965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局档案1965-定-3。
    (17)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分行党组、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组:《关于贯彻省委“打击和取缔高利贷的指示”后的工作报告,1965年1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局档案1965-定期-3。
    (18)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必须坚决打击高利贷活动,1964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厅(分行长会议)档案1965-永久-2。
    (19)中共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党组、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坚决取缔高利贷活动的批示的报告,1964年4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
    (20)资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档案1954-永久-6。
    (21)《邓子恢同志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
    (22)《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报告,1964年3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1964-永久-3。
    (23)中共辽宁省农业银行党组、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取缔城乡高利贷活动的报告,1964年3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1964-永久-3。
    (24)中共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党组、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坚决取缔高利贷活动的批示的报告,1964年4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档案1964-永久-3。
    (25)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当前农村高利贷活动情况,1965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局档案1965-定期-3。
    (26)东北局:《对黑龙江省农村借贷利息调整意见致中央电》,《中共中央关于黑龙江某些县借贷利息调整复东北局电》,《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529页。
    (27)内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拨给口粮食贷款指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档案1962-永久-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积极支持信用社发放贫农、下中农生产、生活贷款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档案1963-永久-4。
    (28)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贫下中农设立无息贷款专项资金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局档案1965-永久-3。
    (29)《中央转发邓子恢同志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的批示,1964年2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党组1964-永久-3。
    (30)一些地方农村信用社在办社的初期,曾经接受实物储蓄,也贷放过粮食,但是,因为存粮的多存款少,而要求贷款的多贷粮食的少,信用社很难经营,只得大量开展货币信用,逐渐代替实物经营。见农业合作银行:《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后的农村信用合作情况》,《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568页。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农村金融管理局.目前农村金融工作中的新情况,1952年[A].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Z].
    [2]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通讯组.湖南农村自由借贷情况,1952年10月[A].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Z].
    [3]常明明.中国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研究——以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南区为中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4]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私人借贷调查及开展农村信贷工作限制高利贷问题[A].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Z].
    [5]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利率的决定[A].利率文件汇编[Z].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6.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现行利率的请示报告[A].利率文件汇编[Z].
    [7]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表[A].利率文件汇编[Z].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农贷利率的通知[A].利率文件汇编[Z].

Tags: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农村的实物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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