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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监管:互联网金融释放常态化的发展新动力

http://www.newdu.com 2018/3/8 中国社会科学网 魏玮 姚博 参加讨论

    普惠金融的精髓即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到金融服务。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客观上为小微企业和普罗大众提供了相当便利,极大地实现了普惠金融的重要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前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过探索性发展之后,开始野蛮、盲目生长,一些从业机构偏离了业务方向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本质,尤其是2015年,出现e租宝、泛亚等非法集资的风险频发事件以后,如果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治,将影响整个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知清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风险的关系,更要把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和安全统一起来,因而,依法合规经营和规范监管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整顿时限定为2017年3月。同时,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17个部委也公布了针对非银机构支付、跨界资管、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广告6个细分领域的整治文件。可以预计,随着各项监管方案的落地实施,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各种金融违法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和改变。《专项整治》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秩序、投资者管理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分别聚焦于各领域的风险隐患点,整治的关键地方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P2P网贷的整治重点是落实信息中介定位,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业务,不得从事线下营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业务,不得挪用客户资金。同时,要求P2P平台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第二,股权众筹整治重点是要求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平台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非法经营证券等业务。第三,互联网保险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不实描述、夸大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等,还有整顿保险机构与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跨界开展保险业务,以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未取得业务资质而以互助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情形。第四,第三方支付的整治要求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和许可,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建立备付金账户,另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第五,互联网资产管理领域的整治重点是具有资产管理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或者不具有资产管理资质但是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企业。《专项整治》明确要求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要求。第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业务的整治要求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机构若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互联网金融不仅是创业创新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整治》旨在鼓励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金融投资者利益,剔除行业发展中的欺诈行为,预防风险事件高发。此次通过问题导向,实施愈加严格的监管,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以后将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治活动,并不是要打压互联网金融,而是要通过打击非法行为、保护合法行为,而有效地规范经营,并且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还互联网金融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实践活动,符合创新经济的范畴。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认识到,“擦边球”只是一时之计,随着行业规范的不断完善,灰色空间只会不断压缩,企业应该积极配合政府,拥抱监管,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引领下,共同参与营造风险治理的金融生态环境。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坚守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恪守行业红线,强化平台自律,只有在合规的基础上图谋新的发展,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客户体验创新,才能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目前正处于行业整改的关键时期,企业需谨记不忘创业初心,作为融资方与投资方桥梁的纽带,践行普惠精神,提高社会融资和投资效率。 
    当然,《专项整治》方案不是法律法规,更不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治的唯一依据,后续相关执行细则陆续落地后,互联网金融规制将是一个包含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在内的很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未来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不合法合规的平台会被逐渐淘汰,行业环境将进一步优化。在完成专项整治之后,我们期待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起健全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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