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规范股权管理有助于源头防风险(2月5日)
随着国内银行业改革的推进,社会资本大量进入银行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凸显。主要包括:法律层面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核、股权结构披露和行为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股东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情况时有发生;监管层面关于穿透式监管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界定不够清晰,产生非公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弥补监管短板、防控金融风险,银监会曾在2010年和2017年先后颁布《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再次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延续既有思路,完善监管办法,旨在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行为实施更为精细化的监管。
《办法》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等五大原则,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责任、信息披露等七个章节,其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对股东行为实施穿透式监管、规范关联交易行为、设置金融产品入股限额、对股东持股实施分类管理以及加强社会资本资质审查等五个方面。
为保证监管执行的效力,《办法》还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股东的延伸调查和惩处权力。在商业银行股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银监会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可采取限制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共同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总体上,《办法》的出台是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之一,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等要求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可以从源头控制重大风险的形成,为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创造更为良好的制度条件。(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载《经济日报》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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