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理高:尽快建立我国多层级巨灾风险管理体制(3月17日)
今年1月10日以来持续的南方冰雪灾情造成人民币1516.5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据保监会称,截至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这考验着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补偿巨灾损失的作用。我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各种灾害性气候现象都有可能在我国出现。巨灾对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
巨灾损失之“巨”和不足的风险保费让国内刚刚起步发展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承保颇有顾虑,不敢贸然大力开展相关承保业务。因此,巨灾风险管理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还显得不足,需要建立多层级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经过这次特大的雪灾事故,笔者认为摆在政府和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在现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该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巨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
需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巨灾补偿和巨灾保险制度
一般而言,巨灾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相比,面临的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许多公司不愿意提供巨灾保险服务,致使承保能力不足,所以,通过政府的支持或直接参与的形式来形成我国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非常必要。目前,美国、日本、英国以及欧盟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从这些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来看,他们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的地方。首先,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而且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强制保险的形式,以解决保险需求不足的问题。其次,这些国家关于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比较健全和完善,他们都有比较细化的法规和条例,从而保证了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
巨灾风险完全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来承担也不现实。根据国外较成熟的经验,可以是国家建立多渠道的巨灾风险补偿金储备和巨灾基金,并结合商业巨灾保险的方式来共同承担。我国也应该加快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巨灾补偿基金,为社会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同时对巨灾保险提供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另外,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譬如: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
建立巨灾风险信息的共享平台
中国保险业的较详细的风险信息分散在相应的承保公司手上,还没有建立起对整个行业累积风险的分析平台。对中国市场的巨灾分析也没有一个特别贴近中国国情的巨灾分析模型。近年来虽然推出了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而调整的最新模型,但模拟的巨灾保险损失与实际的结果存在较大的偏差,这一方面是巨灾的极大不确定性导致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缺乏保险标的的详细信息导致的。可借鉴先进国家的运作经验建立独立的保险信息统计和分析组织,与现有的巨灾模型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合作,通过集中起这些散置的数据建立中国保险业数据库,创建中国自己的保险风险分析模型、巨灾定价模型、风险控制模型,以利于中国的巨灾控制和巨灾之后及时的经济补偿。
做好巨灾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罕见的巨灾可能会在保险人还未积累足够应付索赔的保费就发生,因此,保险人要依靠资本储备和再保险来应付巨额索赔。商业保险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将一部分风险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分保出去,以降低自留风险,其中,最常采用的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
实际上,巨灾风险的规避无法单纯地依靠再保险机制加以解决。就再保险机制而言,巨额资本金的需求使得巨灾风险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同时,对于分保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人,它本身也面临着与原保险人相同的责任准备金累积慢、损失难以预测等难题,一旦发生巨灾损失时,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所以,在国外市场,为了缓解再保险压力,业内人士开始将目光转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巨灾风险证券化。
现阶段比较切实的做法是强化人们的巨灾意识,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按照积极、谨慎的原则,加大对于巨灾保险业务的投入,特别是重视巨灾保险的基础性研究,探索巨灾保险经营模式创新,增加巨灾保费的充足性,通过传统的再保险分散风险,推动我国巨灾保险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监控和巨灾证券化的研究。
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商业保险发展历史较短,应对巨灾的经验有限,应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损失之“巨”也要求人们在巨灾发生的技术研究和对经济的影响方面多思考,寻求全球性的合作并解决巨灾风险管理问题。
巨灾的技术性研究主要是巨灾风险成因研究以及预警系统建设方面。巨灾对经济方面影响的研究,主要是指如何在资本市场通过分散风险、共担责任、损失补偿的方式化解巨灾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西方发达国际的财富集中程度比我国高,有很多应对更大巨灾风险管理的经验,所以,我们应该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寻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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