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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石颖:国际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特点和趋势(下)(9月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2.混业经营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部分州即允许产寿险公司通过附属控股公司的形式去经营寿险或产险业务,即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实行混业经营,这既是保险业内部竞争激烈的必然结果,又是保险业对银行业在 60年代通过并购介入保险业的应对措施。在《金融服务法》出台前,银行已日益渗透于证券和保险业务,如1999年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购并著名的旅行者集团,使并购后的公司价值达1540亿美元,向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的银行保险不得兼营的法律提出了挑战。在这种现实背景下以及为了促进金融机构的有效竞争,增强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世界金融市场上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和对外扩张能力,《金融服务法》于 1999年11月获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除了具备如前所述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外,还有利于金融业的融合和创新,有利于实现客户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创造新的利润来源。混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保险、证券三者相互融通供给产品和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包括证券、银行、期货、信托在内的一体化、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保险、银行、证券业可以共享资源,保险公司可以使用银行拥有的客户资源和信息渠道,银行也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和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使现有的银行、证券、保险各种资源、渠道得到充分利用。
    六、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
    保险公司既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又通过发行股票和债权从资本市场筹集了大量的资本;同时,资本市场通过保险证券化等方式为保险业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提供了有利的支撑。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保险业的健康运行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育也有巨大帮助,二者关系日益密切。
    国际保险业管理着庞大的资产,是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如英国保诚保险集团2000年营业收入为431.25亿美元,管理着总额为2400亿美元的资产,拥有伦敦股票市场3.5%的股权;根据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统计资料,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持有纽约股市总股本的46%,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占投资总额的30%。
    20世纪90年代,随着保险业并购风潮兴起,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逐渐意识到进行结构调整的必要性,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化转制逐步兴起。1997年6月,瑞士人寿保险公司同英国诺威奇联盟实行了转制;1998年1月,澳大利亚安宝保险集团进行了转制;1998年年初,加拿大最大的四家人寿险公司宣布转为股份制;同年,美国两家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也转为股份制;2000年,美国大都会人寿国际控股公司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并于次年成功进入银行业务领域。转制后的公司获得了灵活性,可以利用资本市场获得充足的资金,进行兼并和收购,以支持公司未来业务的增长。而对于保单持有人而言,他们不但保留了合同权利,并能以保单持有人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参与公司的发展。
    在保险市场竞争中,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不断开发新品种,对客户保持吸引力,是保险公司生存、赢利的根本所在,资本市场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了有利的支持。例如,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寿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创新型的投资连结寿险已经成为最强劲的增长源;在日本,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均开发了非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如家庭财产投资连结保险、意外伤害投资连结保险、汽车投资连结保险等产品。另一方面,新型风险的不断出现以及风险性质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造成了巨大压力,资本市场正在成为转移风险的重要途径,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以标准化金融产品的形式将所承保的风险在资本市场进行转移、分散,有效地避免了偿付能力不足的冲击。
    七、监管体制变革、国际合作加强
    1.工业化国家监管体制变革,混业监管,放松费率管制
    近年来,工业化国家在改革保险监管方面的主要趋势是: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变分业监管为混业监管;放松费率、条款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目的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冲击。美国首先在《1998年金融服务法》中创立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同时废除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中禁止银行控股保险公司的条款。之后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又提出了“联合经营”这一全新的法律概念,并且废除了延续半个世纪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此美国放弃了金融分业制,开始了金融业联合经营的混业制。在这个意义上讲,《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确立的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体制,是美国联邦储备体制建立以来最重大的一次金融监管创新。
    保险监管变化的另一个趋势是保险合同自由化、保险费率市场化,同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1994年欧共体第三代保险决议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当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放松对市场行为管制的同时,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英国型”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已成为欧共体保险市场一体化的一项基本法律在欧共体国家推行,澳大利亚、新加坡及我国香港也采用“英国型”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基本思路,北美风险资本RBC型的偿付能力监管额度监管也在不断完善和赋予新的内容。各国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
    2.新兴市场加速开放
    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进展,新兴市场国家普遍放松了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加速了本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如菲律宾于1997年开始开放保险市场,至今已有8年历史。市场开放后保险业取得的良好的发展,投保人口比例由2000年底的11 %增至2004年的15 %。投保人数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公司数量和质量的增加:2004年,菲律宾保险公司的总数达到了101 家,占主导地位的有6 家,其中多半是外资保险公司。泰国的保险业自1993年起开始逐步对外开放,至2007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50%以上的股权,即保险市场实现完全开放。印度保险业从1999年起对私营资本开放,同时也对外资开放。目前,已进入印度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有22家。2005年上半年,外资寿险保费收入市场份额约占6.69%,外资产险保费收入市场份额约占6.89%。
    3.国际合作加强
    保险资本和服务的国际化所引致的保险监管国际化日益成为各国监管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除了需要解决监管的协调化和相互认可问题,跨国保险企业在世界不同地区钻法律空档、通过国际避税谋求自身利益、甚至从事洗钱等国际犯罪的问题也促使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如何确保各国监管机构辖区内的所有保险机构均得到有效监管,成为保险监管国际化的核心问题。1994年在瑞士巴塞尔成立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由108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组成,其宗旨是通过制定全球保险监管的指导原则和标准,提高成员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欧盟、经合组织国家以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己开始推动保险监管协调化。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类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地变化。保险业正是在不断地适应变化、发现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中发展壮大的。发展、变化是世界永恒的主题,而创新则是保险业生存、发展的必经之途。通过对近年来国际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特点和趋势的全面了解,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国际保险业的动态和趋势,结合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现状和改革开放的进展,抓住机遇,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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