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娟:完善农村低保配套制度建设(7月25日)
目前我们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同时也是矛盾多发期,社会公平问题日益突现,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必将有助于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家应高度重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以及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的过程中。为全体社会成员提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政府应提供的一项公共产品,也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统计,截止到2004年末全国农村地区尚有2610万绝对贫困人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应该关注这部分最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迫切的是要解决农民“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低保制度就是解决农民“生有所靠”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层次的保障。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应从解决群众最突出的生活困难入手,优先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只有把这块最基础的保障做实、做厚,整体保障水平才能提高。
各级财政应该也有能力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推行。从目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构成看,原来强调的开发式扶贫已经不能达到理想效果,需要财政出资构建农村低保制度来为他们构建基本的安全网。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群,政府很难通过开发式扶贫实现减贫目标,只有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给予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
从财力上看,我国财政也已具备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财力基础。2005年末,农村的贫困人口从2004年的2610万人下降到2365万人。按2005年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线标准为685元、贫困人口的人均纯收入约为580元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差额补助,各级财政需要支出资金24.8亿元,仅占当年财政收入的0.08%左右。即便按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纯收入(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36.4元)的28%、贫困人口的人均纯收入约为580元计算,财政需要支出78.38亿元,占年财政收入的0.25%左右。这样的支出水平都在财政的承受能力之内。
科学确定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的确定,既要保证低保对象基本的生活需要,又要防止标准过高鼓励懒汉的形成。具体而言,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居民基本生活需要项目、物价水平、消费水平、收入水平、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及财政的承受能力等等。
由于我国的地域差别较大,国家可以把确定低保标准基准的职责交给省政府。省政府在按照一定方法计算后可规定该省农村低保标准的基准,各地再根据自己的情况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低保标准在起步阶段可以适当低些,一年一定,以后随着物价、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调整。
重视低保的各项配套制度。浙江、广东等省市的农村低保制度还辅以了多项配套措施,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司法行政、农业、科技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以实现由单项救助向综合救助的转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一经验非常值得各地学习和推广。
提高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使用多种保障方式。最低生活保障,一可以直接发放保障金,二可以提供实物或实物券,三可以提供服务保障,如五保户的集中供养。现金、实物、服务保障相结合,才能实现理想的保障效果。
加强网络信息化服务。农村低保涉及的地域往往比较大,低保对象居住分散,贫困群众很可能面临低保申请不便、审批迟缓、发放不及时等问题,网络信息化管理则是提高低保服务效率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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