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展业行为重树行业信心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出台(2006年1月6日)
1月4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发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保监会首次出台营销员管理规定。对展业行为做出细化规定
《规定》虽然是在2006年第一个工作日正式亮相,但此项工作历时已久。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告诉记者:“我们在2005年已经出了几稿,这是2005年保监会中介部一项重要工作。目前146万保险营销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营销员展业行为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声誉。”
吕宙由此强调:“出台《规定》的目的,就是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为全行业重新树立信心。”
重树行业信心,对于行业监管部门来说,主要就是“抓两头”,即出口和入口。出口是抓理赔,入口就是抓营销。
据了解,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管一直沿用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2004年此规定废止,此后一直未出台新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此次新《规定》对营销员展业中虚假宣传、误导、违规行为做出了多达20余条的细化规定。如: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强调两证管理
《规定》强调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资格和对其的行为管理。
例如,《规定》要求保险营销员必须取得保监会的《资格证》,以及所属保险公司的《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出示《展业证》。同时,保险公司向《资格证》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与此呼应,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此外,《规定》还对保险营销员的后续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规定营销员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总之,《规定》强调行为管理、公司管理。吕宙认为:“营销员最终是靠市场来选择,靠公司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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