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士透露,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6部税法列入立法计划。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尚有12个税种目前依然以国务院条例或者暂行条例的形式予以规范,将剩余一半的税种纳入今年的人大立法计划,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紧迫性由此可见一斑。
税收法定原则,事关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依法征税,其与罪刑法定原则被法学界认为是人类社会法治的“两大基石”。税收应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税种的设立、税款的征收、收入的使用,直接关系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人民的福祉,应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同步加快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为实现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同时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
根据实施意见,我国力争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税收立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加上此前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已制定了6部税收法律。从今年起,要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完成12部税法的起草、审议工作,可谓时间紧、任务重。正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张业遂坦言,“剩下的任务确实很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相关税收法律的起草工作,尽快将相关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力争按时完成这项改革任务。
蹄疾还须步稳。落实税收法定首先应处理好与税制改革的关系。目前,税制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对于税制这样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改革,其决策、实施过程应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税收立法也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起到引领规范作用。比如,今年将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如何使个税改革真正惠及更广大群众,有赖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过程中的立法智慧。
其次,应该看到,法律制定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注意分清轻重缓急。对于争议较小、条件相对成熟的税种,可加快起草完善法律草案,先行立法。对于存在争议、牵涉面广泛、涉及广大公民财产权利的税种,比如备受社会关注的房地产税等,应扎扎实实做好法律草案完善、重要法理问题的论证等起草准备工作,草案公布后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审议过程中要注意吸收不同的意见、建议。越是时间紧迫,越要注重以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实体的正当性,在按时完成税收法定任务的同时,确保审议通过的每一部税法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和人民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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