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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晓影:服务实体经济重在构建完善的供应链金融机制(4月23日)

http://www.newdu.com 2018/4/24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金融时报》消息,供应链金融是面向供应链上所有成员企业的一种系统性融资安排。将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性设计融资模式,为各成员企业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创新解决方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供应链金融能够有效地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日前,记者就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国际金融与国际经济研究室的宣晓影博士。
    《金融时报》记者:我国在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有何政策导向?
    宣晓影: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供应链金融的政策,特别是在去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使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其中重点任务之一就是“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在此政策导向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重启供应链金融业务趋势明显、应收账款融资增长空间巨大、票据电子化发展前景广阔、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等都为我国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金融时报》记者:为什么在培育现代供应链的同时,要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供应链金融机制?
    宣晓影:众所周知,金融资源是现代化经济的核心资源,但是,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具有“外植性”的特征,使各种资源的整体关系呈碎片化,所以造成实体经济的运作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低下,同时导致了实体经济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资金错配,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了本不应有的风险。因此,为切实推动金融的内生性转型,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培育现代供应链的同时,我们必须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供应链金融机制。
    《金融时报》记者:现阶段我国供应链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宣晓影:一是产业链管理松散。目前,除少数重点行业外,我国大多数核心企业和银行都缺乏对链上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调查,增加了银行的授信风险。特别是在“N+1”模式下,银行更容易对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而由于权利不稳定、风险评估所需信息不足等原因,难以凭借核心企业的信用对下游销售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二是中介机构参差不齐。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发展模式决定了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经营主体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特别是互联网时代,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使得推动我国供应链金融经营主体呈现多样化发展,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概念,可以是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或移动运营商等。这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我国对“金融权”的突破,可有效倒逼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创新,进而推动制度不断创新。另一方面也必然会存在各种中介机构参差不齐,监管混乱的问题。
    三是商业银行风控体系不健全。供应链金融与银行传统信贷模式不同,它要求更关注交易背后的真实性,要求银行批量化、线上化、高效化、及时化地处理业务,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整体性强、技术含量高的融资模式,这些都对商业银行的风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意味着放款的合规监管更加严格。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的最大障碍正在于操作风险及相关的系统支持。
    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形成独立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运营机构,没有专门的债项评级体系、特别的审批通道、专业化的操作平台,同时还缺乏对核心企业和物流监管合作方的有效管理办法。
    四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相对复杂,业务模式也较为多样化,这些都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导致现有法律很难完全覆盖。另外,我国电子票据基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容易因各类电子信息安全问题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和较大的诉讼成本。尽管央行早在2009年就发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但对电票行为的各项规定仍不够充分和完备,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票据法》。总之,电票需要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
    五是技术相对薄弱。技术支持对发展供应链金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在该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与国际水平相比较,仍有一定差距。无论是从技术层面,还是从风控模式、模型层面,或是从评估、增信层面,我国的供应链金融必须围绕互联网化的真实信息交互,创造出合理的模式,才能进行系统整合,真正接通银行业务,获得低成本资金,对链上企业提供有效的一体化融资方案。
    《金融时报》记者:未来推动我国供应链金融进一步发展还存在哪些瓶颈,应该如何解决?
    宣晓影:从发展的角度看,如何突破“N+1”模式,形成 “N+N”模式是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关键。就是说,不要受限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紧密关系,要通过完善供应链金融整体的生态环境,提高供应链上企业间交易的商业信用,不能只是强调和依靠银行信用。通过分析不难看出,未来推动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还存在四大瓶颈,需要我们通过机制改革来解决。
    第一,推动到期付款。从本质上讲,到期付款属于商业习惯或信用问题。然而,阻碍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结算的不确定性。为此,首先需要强化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债权到期支付的商业行为,培养商业信用。例如,可利用电子票据平台作为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在该平台上筹措资金,借此促成企业到期付款的商业习惯。同时,为防备和应对付款延迟,可尝试在特定地区的电子票据平台中,引入“处罚规则”和“自动兑付机制”,并通过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买方设定义务和禁止行为来提高票据变现的可预测性。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可尝试规范合同文本,力求在交易初始就签订包含付款条件的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及付款期限的实施制定目标值,更重要的是要依法强制遵守。另外,我们可以尝试建立针对票据诉讼的“迅速裁决制度”,以保证高度电子化的供应链融资体系顺畅运行。
    第二,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缺乏企业结算相关信息,且公开信息的可靠性和包罗性也难以确定。因此,急需培育和发展有规模有品牌的优质民营征信机构,进一步完善征信数据。同时,必须通过全程控制的闭环交易体系,建立“四流合一”的风控体系模型。尽管不同模式对应的风控手段不尽相同,但总体都要遵循大数据分析、资产抵押、供应链控制和企业信息洞察的四维度分析。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虽然大数据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供应链管理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但是也要重视信息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中国“软”环境存在缺陷的现状下,不能完全依赖核心企业提供的数据,而是要熟悉产业链的情况,特别是整合链外数据甚至是非交易数据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提高流动资产的法律有效性。目前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第三者对抗条件以及债权质押的债务人对抗条件,并梳理与其他法规及机制的关系。另外,虽然我国的《物权法》对动产抵押作了规定,实施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工商管理局也在持续推进网上公开制度,但我国的《物权法》有分别抵押和浮动抵押的二元结构,像库存这样的浮动抵押权处于劣势。因此,要想在供应链中提高库存作为抵押品的有效性,就需要消除这种法律上的优劣差异,或通过制度变更承认库存(进行了一定公示后)的优势地位。总之,库存也需要与应收账款债权一样,确保合理的公示制度及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推进资产证券化机制改革。资产证券化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环节。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稳妥去杠杆,具体措施包括“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等。去年4月,国务院批转同意《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任务包括:“在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和审慎稳妥前提下,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范围。”此后,共12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入围第二批试点名单,发起机构类型更加多元,但总发行额度仅为500亿元。受政策支持和推动,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进一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还需要作一系列的制度改革。
    供应链的证券化与流动化机制实际上就是将多个买方债权汇集到一个组合中销售给投资者。因此,需要设置特别目的公司(SPC),并将其作为交易的主体。然而,这种组合往往存在诸多风险,例如销售对象不履行债务的坏账风险、销售对象结算应收账款的风险以及由于法律不完善导致在SPC的债权销售与转让中产生对抗条件的风险等。所以,为了发挥证券化与流动化市场的作用,首先就需要降低应收账款的结算风险,据此计算销售对象的坏账风险,最终用于证券化的评级。同时,可利用电子票据平台的积累数据进行信用风险的评估。另外,应收账款即使转让给了投资人,也需要代替投资人回收债权,尤其是附带高风险部分所引发的不良债权的管理、回收、销售等业务。因此,可适当放开,允许非银机构等从事债权(包括不良债权)回收业务,并制定相关规则。
    总而言之,“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意味着未来的智慧供应链金融既要做好“物联网”的基础建设,靠资源驱动,获得信息的连同,也要靠技术和金融整合长尾市场,完善企业信息,提高供应链价值。但无论模式创新还是技术创新,作为服务实体的供应链金融都必须依托产业做创新,为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提供支持。(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载《金融时报》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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