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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上市制度改革应与时俱进

http://www.newdu.com 2018/5/8 经济日报 周 琳 参加讨论

    众多采用同股不同权结构的新经济企业赴海外上市,不仅使大笔辅导上市的中介机构佣金流失,而且每年将巨额证券交易佣金收益拱手送给其他市场。无论是同股同权模式,还是同股不同权模式,企业的股权架构在很多时候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上市制度改革应以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为前提,以宽严相济为原则推进IPO制度改革
    最近,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香港交易所(简称港交所)递交招股说明书,这家科技“独角兽”不仅有望成为今年内地赴港最大IPO企业,而且有望成为继阿里、腾讯之后又一家互联网巨头。除了眼前创业者的欣喜、资本的喧嚣以及投资者的期望,小米享受“同股不同股权”的上市待遇更加引人关注,其意义不同凡响,值得玩味。
    同股不同权企业能够顺利赴港IPO,一大借鉴意义是港交所等机构与时俱进推动新股发行制度变革,适时适当地吸引新经济企业。自1989年以来,港交所一直沿用“所有股票同股同权,一股一票”制度,但部分海外成熟资本市场采用二元制(又称AB股结构)股权结构制度,即管理层可以凭借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通过将公司股票分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称为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
    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同股同权和AB股结构各有优劣。同股同权有利于流通和股东投票,体现出一定的市场公平、公正特征。不过,在近年科技类企业上市过程中,这一原则不完全有利于应用AB股结构的创业型科技公司。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采用“合伙人制度”的阿里巴巴集团。由于与港交所过去的同股同权制度相左,使得同股不同权的阿里巴巴集团最终转投美国纽交所,成为全球最大的IPO之一。
    众多采用同股不同权结构的新经济企业赴海外上市,不仅使大笔辅导上市的中介机构佣金流失,而且每年将巨额证券交易佣金收益拱手送给其他市场。有此前车之鉴,港交所适时、适当优化上市规则,必将有利于市场吸引更多“小米”上市,拓宽市场的资金来源,带动IPO筹资额大幅上升,让港股市场“洼地”重焕新生。
    不过,“同股不同权”并不完美。过去应用这一规则的企业上市后,曾引发“多重股权结构带来的公司管理乱象”“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保障难”“创始人权力过大”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港交所重新完善上市规则,并没有为了留住新经济企业一味地无条件妥协,而是严格规定了拟上市企业的市值、行业、第三方投资等条件,这些举措值得有关部门借鉴。
    一言以蔽之,小米赴港IPO启示广大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无论是同股同权模式,还是同股不同权模式,企业的股权架构在很多时候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上市制度改革应以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为前提,以宽严相济为原则,推进IPO制度进步。所谓宽松,是在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而不是过于看重眼前的盈利指标,看重公司规模和发展现状等桎梏。所谓严格,就是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把好新股发行“质量关”,严查违法信披和欺诈上市等行为,严把股权架构是否合理这一“关口”,即便是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的高科技企业也不能忽视最起码的法律和财务标准,努力营造新股发行上市的清朗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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