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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审核标准不可放松(周俊生;6月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6/6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要把它和IPO公司区别开来,直接向交易所申请,避免像新股审核一样长久排队。但是不能因为它原先具有上市公司身份而在审核中有所放松。
    6月4日晚间,A股市场两个已经退市的公司创智科技和长航油运分别递交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退市制度多年后,第一次有公司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上市公司因丧失上市资格而退市,在其重新满足上市条件后再行申请重新上市,这是退市公司的基本权利,也应该成为完善的退市制度的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退市,曾经是A股市场长期难点所在,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退市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一个公司经营失败以致退市,应该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但是,当公司退市时,中小股东却成了“陪绑者”,其持有的股票只能一起被退市。
    当然,从理论上说,中小股东也是股东,应该承受这种责任。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正是此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已经丧失条件的上市公司迟迟赖在市场上退不了市,严重地损害A股市场的整体质量。
    为了尽可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减少他们因退市而产生的利益损失,管理层也作出过不少努力。比如,在建立ST制度警示风险的同时,引导投资者规避对重组股的炒作;在股转系统建立以后,退市公司也移到该系统,让其有继续交易的机会。
    不过,这些措施都难以收到理想效果。就前者来说,重组其实确实是绩差公司改变面貌的机会,其中有丰富的交易可能。但是,在遏制重组股炒作的实际案例中,各种矛盾丛生,未能实现预期。就后者来说,由于股转系统在交易便利和信息披露等多方面都与主板市场存在较大差距,并不能有效地帮助中小股东维护好自身利益。
    退市公司在改善公司面貌后重新上市,可以起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积极作用。以前,投资者认为公司退市后股票就成了废纸一张。重新上市机制建立后,只要这个公司没有破产解体,就仍然能有机会与主板市场“第二次握手”。
    无论两家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请是否能够如愿,可以预期的前景是,未来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将逐渐形成常态化,市场将形成有退有进的良性循环,这也需要管理层跟进相关制度管理。
    对于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政策面上可以实行“宽严相济”的措施。所谓“宽”,就是要把它和IPO公司区别开来,直接向交易所申请,避免像新股审核一样长久排队。所谓“严”,就是不能因为它原先具有上市公司身份而在审核中有所放松。
    如今,创智科技和长航油运两家公司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而不是像IPO公司一样向证监会发审委提出申请。这样的安排方便了公司,减轻了公司的重新上市成本和监管层的审核成本,符合未来IPO由交易所审核的改革方向,应该说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审核必须像发审委审核IPO公司一样,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甚至可以采取同样的审核标准。
    当然,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通道打开以后,可能会产生一些退市公司突击重组以满足重新上市条件的情况。往往这样的公司质量不过硬,只是在达标线上挣扎,即使重新上市也会由于基础不牢靠而会再度触及退市。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出现,可以对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设立一些硬指标,比如必须在重新上市前先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将一些基础不牢靠的公司筛选排除掉,同时又可对因为退市而受到损失的中小股东作一次利益上的弥补。(载《新京报》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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