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
(作者系湖南省税务局副局长,法学博士)
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之为20世纪财政一大发明、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引进并不断发展完善、超过税收收入总量40%比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由于保持传统的商品劳务税普遍征税、多环节课征特征的同时实行科学的税款抵扣机制,税收管理效率较高,税收负担公平,并体现了强大的聚财功能。既较好地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升级,又在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确保政府履行职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多元化物质文化与精神需求上展示了其他经济管理制度不可替代的风采。与此同时,由于其征收面覆盖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等几乎所有经济活动领域,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能进行有效调节、监督并准确反映其运行规律和质量,因而增值税在保障国家治理能力上功不可没。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进一步发挥增值税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试点改革,一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用发展的眼光和更高的标准衡量,我国现行增值税依然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改进的问题:税制结构和增值税制度的总体运行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税率、税基和起征点等税制要素的确定还有完善的空间;税款抵扣机制还不是十分牢固;税收管理环境、财政环境和法治环境也需继续改善。
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的斗争亦十分激烈。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深化增值税改革,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增值税制度,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值税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要求、遵循增值税内在规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保持主体税种地位,且收入规模合理、适度;符合我国现实国情,能实现有效管理;体现法治要求,实现税种和诸税制要素的法定,具有较强的严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深化增值税改革应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优化“三个结构”、实现“三个一体化”、改善“三个环境”。
优化“三个结构”。一是在降低增值税整体税负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增值税优惠的基础上优化增值税与整个税收体系的结构,继续保持增值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并使之在税收体系中比重合理、适度。二是通过最大限度减少增值税优惠拓宽税基,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低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并简并税率档次、优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将增值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在上述基础上构建一个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规模更小的纳税人相对应的正常课税、低税负、免税三层架构的梯级税收负担结构,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三是优化按规范化办法计税的增值税一般办税人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结构,以确保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有效运行。
实现“三个一体化”。一是要将增值税改革放在整个税制体系的改革和优化中统筹、综合考虑,实现增值税与整个税制的有机衔接和一体化;二是对整个增值税制度从税率设计到税基的确定、税款抵扣的原则再到具体的管理办法等诸多税制要素进行理顺和整合,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增值税明显存在的对货物征税的特征,实现增值税对货物与劳务征税的一体化;三是对出口货物与劳务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实现增值税征税与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的一体化。
改善“三个环境”。一是改善增值税的管理环境。应通过税收管理制度的优化、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等多途径促进纳税人的税收遵从;二是改善财政环境。应按照消费地课税的原则理顺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及税收缴纳方式,条件成熟时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规避地方政府因对财政收入的过分追求可能导致的对增值税制度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干扰;三是改善法治环境。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推进增值税的立法,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增值税这一主体税种实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使增值税制度更加严密、稳定,也更加公平,继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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