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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储蓄法是当务之急(乔新生;7月2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7/25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存在问题制定的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拟确立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义务:银行卡交易信息通知义务、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保全、核实证据的义务、伪造银行卡交易的审查义务。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商业银行卡诉讼中商业银行承担举证不能或者败诉的后果。征求意见稿若最终实施,将彻底改变我国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生态环境,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必须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之所以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转化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直接强化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就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可能超越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当然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创制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只不过是在现有的交易规则基础之上,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规定,从而确保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消费者的金融安全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考虑制定储蓄法或商业银行存款保护法。因为:首先,我国是典型的储蓄经济国家,绝大部分居民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存入银行从银行获取利息,居民的日常生活开支通过银行支取,银行卡以及建立在银行卡上的第三方支付在我国交易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强化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才能确保我国居民的金融消费活动得到有效保护。制定储蓄法或者商业存款保护法,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我国储蓄经济,有利于巩固金融安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金融消费中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现象比比皆是,制定专门的储蓄法或者商业存款保护法,有利于改变我国金融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的生态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台征求意见稿,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件比比皆是,各级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采用的规则不一致,作出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征求意见稿旨在解决司法裁判混乱问题。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立法权,因此,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问题。只有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则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范,才能从根本上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互联网络金融消费方兴未艾,互联网络支付平台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他们依托现有的商业银行从事捆绑销售,一些互联网络支付平台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互联网络支付平台根本无法履行自己的承诺,导致消费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制定专门的储蓄法或者存款保护法,一方面可以明确互联网络支付平台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厘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损害金融消费者现象发生之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相互推诿,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笔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制定储蓄法或者商业银行存款保护法的立法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储蓄法或者商业银行存款保护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督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提高银行卡支付的安全性,维护我国金融交易安全,打击互联网络金融犯罪活动,为消费者的金融消费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载《证券时报》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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