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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过度金融化(王华峰;11月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1/5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网络科技的发展,金融业作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其创富功能吸引着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进来,社会乱办金融、金融业衍生产品偏离本源发展等出现的过度金融化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中重大的潜在风险,已经引起国家高度重视。过度金融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一些地方已经非常突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化解,防止风险累积形成危机。
    过度金融化解析
    过度金融化是指非金融行业、企业和个人,违法开办、承办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的现象。过度金融化给社会造成的恶果,是误导国民,不管懂不懂金融,有没有开办的能力,从事的业务是否与金融相关,都以金融的名义去开展只有金融机构才可以开展的业务,造成经济乱象、金融乱象,给经济工作、金融活动带来巨大风险,埋下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
    过度金融化与金融过度化不是一个概念。金融过度化,是指金融行业本身,利用金融科技的发展、经济进步,抛弃传统金融业务,不务正业,无限度地研发金融衍生产品,扭曲金融科技原本的属性,导致金融脱离原有的功能,出现并累积金融风险。
    过度金融化,是社会办金融;金融过度化,是金融办社会。金融过度化,由于发生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容易管控。过度金融化,发生的主体是非专业性单位,涉及各行各业、全国各地,所以,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失控,造成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目前,过度金融化所引发的社会危害,已经危及我国的经济建设和金融安全,必须上升到国家层面给予治理,否则会冲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过度金融化的风险和危害
    社会乱办金融,催生各地各类新金融、准金融、类金融机构遍地开花,许多城市的各个街道、好多写字楼,都挂着各种名目的貌似金融机构的招牌,这是过度金融化的典型表现,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积聚了大量金融风险。
    过度金融化所带来的风险有:在过度金融化过程中,造成金融资源错配,一方面是社会资金模仿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运行模式,组建类金融机构,如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基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其实是地地道道的地下金融、黑色金融、“影子银行”,是民间金融,但是非法的民间金融,不是合规的民间金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会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推出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金融工具,比如高杠杆配资、伞形信托、理财产品等所谓的金融创新产品,然后通过“合规”程序,非法、违规地把信贷资金投放到股市或楼市,造成金融泡沫,诱发金融风险,严重的会引发程度不同的区域性风险和系统风险,甚至引起金融危机。
    防控过度金融化迫在眉睫
    抑制、防范和控制过度金融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防控过度金融化也需要一定时间,需要通过政府各个部门协同努力,深化行政体制、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才能遏制过度金融化,培育良好、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充分认识过度金融化的危害。金融过度化的相反情况是金融化程度不足。金融化程度不足,会出现投融资渠道不畅,各类生产要素缺乏流动性等,目前在我国,金融化程度不足的领域、区域非常有限。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化程度过足也就是金融过度化,过足会在各行各业出现金融投机,各类生产要素偏离其真实价值,比如房地产,土地、房屋都背离了其实际作用和应用价值,人为地赋予了房地产金融属性,而且金融机构脱离本业投资炒作房地产,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也炒作房地产。衡量一国经济金融化程度的指标是各类金融资产和实体资产之比,以及两者的增降趋势。金融化程度不足,会影响经济发展,过足对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金融化程度不足。金融过度化不仅会造成经济数据失真,让人看不透经济发展趋势,更主要的是会形成金融泡沫,导致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二)从制度上规范金融创新引起的过度金融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从立法层面,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进程,及时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监管。二是严格执法。已有的法律其实已经明确了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像近年来出现的投资担保公司,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是人为地以金融创新的旗号制造“监管真空”地带、无人监管的金融业务、恶意研发的金融工具,根本没有这类非法金融机构存在的机会和生长的空间,更不会有现在的滋生蔓延,野蛮生长。筑牢市场准入这道防线,一旦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依法按照国家已有的法律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严格追责,坚决予以市场退出,不能让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工具出现“久占为业”的情况。
    (三)用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理念治理过度金融化。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整治金融乱象。
    金融监管权限有必要给予专业性规范。凡是涉及金融的,建议一是用“专一性统一性”的理念,把监督管理权限统一到专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从制度上遏制乱办金融,防止过度金融化。二是像关闭污染企业一样,对投资担保公司等非法金融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还公众一个良好的金融投融资生态环境。不实行统一性的情况下,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夯实地方政府责任”,不出现监管真空。
    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助长过度金融化。比如保险卖到了银行的柜台上,这是金融过度化,但是保险卖到了一些企业的财会室,让企业帮助推销保险,人人都可以成为保险推销员,全民经销保险,就是过度金融化。在允许金融混业经营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监管的难度,要鼓励各家金融机构回归本源、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往本专业的“专一性”上做文章、搞服务,积极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
    防范过度金融化需要综合治理。目前,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规范金融科技创新,控制房贷挤压房地产市场泡沫,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打击非法集资,治理理财产品,清理校园贷款……这一系列活动,旨在治理金融乱象。凡是对社会有益的金融产品,不管是什么人还是什么机构研发成功的,统一交由人民银行或银保监发布投入使用,履行好对高科技金融产品进行把关的“总闸门”职能。过度金融化带给我国经济建设、金融发展的风险,必须得到及时化解。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的成果,稳固我国金融安全的根基。(载《金融时报》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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