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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7 《财务与会计导刊》2011年第8期 黎仁华 参加讨论

但是,“二元制”模式有其固有的缺陷并受到专业化发展的限制。“二元制”模式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体制,其基本框架是由侦查、检察机关等部门内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相结合,其基本思想是维持司法部门会计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这种模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问题,并形成一种公检法系统的依附或衍生物,这既不利于会计司法鉴定学科的专业化发展,也必将从根本上损毁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赖以存在的基础。这种模式就如同我国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之初,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门挂靠,审计事务所在政府审计部门管理一样,只能被视为一种过渡形式。“内外两张皮”的会计司法鉴定模式,无法形成对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更无法保证鉴定的质量;会计司法鉴定现在没有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与行业标准,更没有与国际接轨的公认型的鉴定技术标准,其鉴定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形成了会计标准与司法证据认定标准的较大差异,这样一来必然导致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对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产生分歧与冲突,直接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尤其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遵循国际会计鉴定制度的发展规律,改革和发展现行的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就尤为必要。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是:司法鉴定制度反映了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将逐渐转变为当事人启动程序;司法鉴定审查监督制度将逐渐规范化;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将日益完善。
    三、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
    (一)法理基础:会计司法鉴定本质是一种会计科学性与法律性的融合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程序,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等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收集并审核鉴材,对鉴定事项中涉及的会计事项、经济关系、财产物资等方面的财务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并提供书面结论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其鉴定的对象主要是有关财务活动中的账簿、报表、物资和其他表明财务行为的资料以及其他文证材料,通过鉴定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对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的财务会计专门事项作出的一种专业判断。由于“司法鉴定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杜志淳,2002),会计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会计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具有的特征:(1)会计司法鉴定活动既是一种会计科学的实证活动,同时也是依法参与诉讼行为的支持活动;(2)会计司法鉴定人身份具有双重性,表现为既有专职司法鉴定人,又有兼职的司法鉴定人,对于兼职司法鉴定人而言,既是本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时又是具有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调整会计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也具有双重性,目前既包括法律规范,又包括行政规范(包括技术规范与会计准则);(4)鉴定权力配置的双重性,既涉及司法权,又涉及行政权。④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行政权可以主动行使,积极作为,而司法权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动行使。任何“主动出击”、“提前介入”和越界包揽的行为都是违反司法权性质和司法原则的;二是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行政权是决定权;三是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它在调节政府和公民之间、或者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既不能站在政府的立场,也不能站在当事一方的立场,而是要中立于两者之间作出公正的判断,而行政权的突出表现就是指挥和命令。尽管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分是明显的,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化倾向是我国司法行为的重要表现之一。
    事实上,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的双重性,在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会计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性与法律性相统一的专业行为,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活动既不同于侦查活动、检察活动和审判活动,更不能等同于侦查鉴定活动和检查鉴定活动;第二,专业技术职称不能完全替代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这也决定了中介行业鉴定机构未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确认和授权并不天然具有司法鉴定权;第三,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行为管理模式,是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结合;第四,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必须主动适应和配合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及改革方向。
    (二)法制环境:会计司法鉴定要体现法律性、中立性与客观性
    
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就是其法律性、中立性、客观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会计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与鉴定体制的运行机制。法律性是指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行为具有的法律特征和合法性要求,其相关要素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满足证据证明力的需要。中立性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社会化特征,不能直接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这也是实现司法权力公正的基本保证。⑤对于会计司法鉴定而言,中立性或独立性也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比如: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具有严格的中立性。客观性是客观规律与科学原理在司法鉴定行为中的体现,会计司法鉴定结论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取决于两方面:一个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一个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又源于两个方面,即科学性与专业性。
    (三)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及其框架构想
    
随着法制环境的发展,司法会计传统的“二元模式”已经受到了限制,只有将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全部从司法会计业务中分离出来,同法务会计进行融合⑥,并成为法务会计的一部分,从而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模式。依照国际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应该是:“系统管理,民间为主,专业发展”的发展模式。“系统管理”,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构)逐步从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内部分离出来,形成一种专业性的会计司法鉴定行业系统,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部及其下属的全国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以及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系统管理;“民间为主”,就是会计司法鉴定机构以民间机构为主力,充分体现鉴定程序与鉴定结果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专业发展”,是指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大力使用会计专业的高学历人才,大力储备和扩大会计司法鉴定的专业队伍,积极倡导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相关专业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并将会计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市场发育与业务推广有机的协调起来。为了实现会计司法鉴定的中立性与专业化,应将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全部从司法会计业务中分离出来,将其融入法务会计中,成为法务会计的一个组成内容。司法会计的二元制中其中的司法会计检查,是检察官在执行经济侦查业务的职务范围,将其归并入侦查业务,(司法会计)检察官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后直接形成经济侦查证据,直接参与公诉行为;因为现有的这一部分司法会计人员本身的身份也是检察官,这才是司法会计的“正本清源”,司法会计同检察官的身份与职业行为完全吻合,也避免了在评审“司法会计师”(目前人事部还没有司法会计师的职称名目,只有极少数省在检察系统有评定,但只在这些省内认可)这个职称时出现的尴尬局面。司法会计检查从司法会计中剥离出来融入法务会计,形成法务会计鉴定,其鉴定通过专家证人的形式参与诉讼程序,通过诉讼支持证据。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会计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鉴定结论和结论采信的客观性、科学性、中立性,确立司法鉴定应有的公信力;也有利于防止在诉讼中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而产生的弊端,防止和克服由于体制不合理而产生的司法弊端,以促进司法公正。司法会计“二元结构”的发展与运行框架如图2。
    这种结构模式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了外国的有益经验,还兼顾了科学性、前瞻性、先进性、法律性和继承性,是今后一定时期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模式,它较之其他结构模式具有更多的优点,既照顾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实际需要,又加强了统一管理,方便了诉讼活动;这种结构模式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原则基本吻合,符合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精神,可以达到司法改革所确定的目标;有利于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克服司法鉴定工作无序混乱等弊端,有利于司法鉴定技术力量和有限的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配置,减少浪费。诚然,任何结构模式并不可能十全十美,对其的认同度也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甚至部分司法机关人员一时还不能理解,但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发展也是大势所趋。
    

四、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司法会计鉴定是整个司法鉴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在国际上就是属于法务会计师,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部分。按照现行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他们接受工作的指派担任一些经济案件或法纪检查案件的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以会计鉴定人的身份去执行会计鉴定工作。随着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应该将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融合,使会计司法鉴定成为法务会计师的一项专业活动。这是因为:(1)在司法部门内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本身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同司法机构融为一体,而他们又对司法机构或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经济案件进行鉴定,这也是“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表现,不符合“鉴定独立性”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同时对抑制与清除司法程序中腐败也是非常不利的。(2)司法部门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的一些人员也可能存在“会计专业技术”不足的问题,并且他们大多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对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判断显然没有法务会计师的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经济案件。比如资本市场中涉及的会计实务更是如此,若遇到这类案件,过去一般临时到高校或实务部门去聘请会计专家(业)来执行鉴定。而临时聘请的会计人士虽然会计专业知识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很强,但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鉴定程序往往不是全面了解,并对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或民事承受能力。(3)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是通过特别专业资格认定的法务会计师,即有会计鉴定资格的法务会计师,这是鉴定者身份的规范要求。因此,将司法会计鉴定统一到“法务会计师”身份上,是未来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选择。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体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独立性,节约司法鉴定成本,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法务会计人员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技术优势,并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认定的规范,可以避免临时聘请人员的不足;并对维护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开和减少或消除司法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4)有利于整合会计技术资源,提高会计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专门印发通知要求从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并相继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规则(试行)》等三个用以指导、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亦即是说,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对外服务”的职能已经被明令取消,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人员要开展检验鉴定工作须进行重新登记。今后,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开展的鉴定工作将主要受理三个方面的鉴定案件: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所需的鉴定,人大和党委交办的鉴定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有鉴于此,只有通过整合司法(检察)会计技术资源后,才能够较好地解决回避、自侦自鉴和自鉴自核等现有的弊端。目前公检法系统的会计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司法侦查效率低下。因此,可以改革目前公检法系统的公务员聘用制度,尽量聘用一些高学历会计专业人才,以提高侦查效率,并保证会计司法鉴定的正确性。
    注释:
    
①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鉴定人一般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辅助人”,其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因此,司法鉴定人的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点。
    ②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被称为专家证据,专家证据是一种非常有特点的证据方法,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属于专家证据的范畴。
    ③我国在司法会计的研究中,对司法会计的内容结构有“一元制”、“二元制”、“三元制”的提法,“一元制”是指司法会计的内容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二元制是司法会计包括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元制是指司法会计包括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部分,国内检察机关的杨为忠、于朝、王建国等研究人员均有相关的论述。
    ④具体讲,管理司法鉴定是一种为司法活动服务的行政权,即司法行政权。
    ⑤司法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力,它具有终结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等基本:特征。
    ⑥法务会计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其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会计学科,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会计调查、诉讼支持、会计鉴定。详细论述参见:黎仁华,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会计之友:2008(5)下。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关于促进司法鉴定实现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9(1):1-5.
    [2]霍宪丹.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证据科学,2007(2):84-89.
    [3]孙业群.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2006(10):28-30.
    [4]李虹.两大法系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20-23.
    [5]王敏远.分析与展望——评正在进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J].中国司法鉴定,2005(5):8-14.
    [6]黎仁华.中国法务会计的职业定位与发展分析[J].会计之友,2009(11)下:9-13.
    [7]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6-178.
    [8]张苏彤.法务会计高级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08-510.
    [9]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316-318.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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