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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需求的异化及制度成因(三)

http://www.newdu.com 2018/3/7 《财务与会计导刊》 2011年第10期下 刘明辉 王… 参加讨论

(二) 企业产权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
    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共存是我国当前企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证券市场上就是既有以各级政府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也有以自然人、外资机构、职工持股会等为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其中,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体制改革路径等原因,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处于主导地位。两类不同的产权关系体现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干预程度的不同。相对于私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公司而言,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与政府关系更为密切,政企难以彻底分开。一方面,企业为政府提供税收,帮助政府解决就业、公共建设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也利用其特殊的权威和信用为企业承担经营风险,解决经营危机,两者存在“荣辱与共”的关系[12]。产权关系所蕴含的政企关系、风险差异或政府的直接干预将影响上市公司对审计的需求,甚至导致审计需求异化。
    1. 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使国有企业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
    政府政策是由政府官员制定和执行的,而政府官员都是一个个现实的人,关注自身的职业风险,尤其是要避免政治风险。从政府官员的晋升和履职风险看,政府官员对国有企业进行保护比对非国有企业进行保护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小,因而他们更倾向于支持国有企业,以减少履职风险。对国有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指示,因此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时,即使政府官员的政策效果出现偏差,也可以利用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解释,这被上级政府追究的可能性小,或者是追究的责任轻。而对非国有企业的支持和保护就不一样,如果对非国有企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政府官员和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接触过于密切,往往容易被外界解读成官商勾结,一旦对非国有企业支持和保护的政策效果出现偏差,他们就很可能被追究和查办。因此,对于一个理性的政府官员来说,对于同样需要发展和支持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来说,他更可能选择支持国有企业,以减少履职风险[12]。政府对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支持和保护可以理解为是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这种“隐性担保”减少了银行的顾虑,当企业出现危机时,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13]。这说明相对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融资优先权。高质量审计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引导投资,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隐性担保”则使高质量审计的这一功能显得不再重要,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
    2. 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能导致有关企业在审计需求上的低质量偏好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条块分割的特征仍未完全消除。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形象并提高政绩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倾向于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推动当地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上市,他们不惜纵容企业造假或“包装”,甚至为企业出具虚假文件。例如,罗牛山在有关部门为其制作了虚假文件后才取得上市资格;红光实业舞弊案中地方政府官员的参与程度也很高。这些“包装”起来的“优秀企业”是经不起高质量审计的,其更需要的是审计师的“配合”,表现出明显的审计需求低质量偏好。为了当地经济的形象和发展,地方政府不仅帮助当地企业争取上市资格,还会帮助当地企业保持上市资格,协助企业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等。这些来自政府的“帮助”往往会被理解为对造假的默许,而企业在会计信息方面的造假行为还往往需要得到注册会计师的“配合”,这也导致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
    3. 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可能表现为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
    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政府甚至直接任命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使得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对政府的政策倾向更加敏感。我国目前有会计师事务所近8000家,政府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态度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各地方政府存在扶持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的自然冲动,而中央政府也是如此。例如,政府部门先是偏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限制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再是偏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事务所歧视本地会计师事务所[14],又再到重视本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这都不是一视同仁的态度,而是采取偏爱与歧视并存的态度当然,这样说可能有些武断。但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管理、中央主抓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各部门纷纷表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以及各类资格审批时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对待看,说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一视同仁的应该也没错。。针对政府对待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态度,国有企业相对非国有企业表现出更高的一致性,以显示其对政府政策的支持,即表现出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王恩山对我国2007年—200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师变更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随着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战略支持态度的逐步明朗,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比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将审计师选择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5]。这说明企业的产权性质确实影响企业对审计师的选择,国有企业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现象有时也是显著的。
    (三) 市场管制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
    “上市”是许多公司梦寐以求的事情,但它却并不容易实现,因为我国对资本市场实行相对严格的行政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审计需求的异化。
    1. 对新股发行上市的管制与审计需求异化
    在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下,一家公司要发行上市,最关键的一环是获得证监会发审委的认可,拿到批文。2010年12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在第九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透露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0/1202/11/6MT82Q1O00254KI0.html.,目前在审核部门排队的公司就有300多家,保荐机构辅导的公司有500多家。为了能尽早上市,各家拟上市公司可谓费尽心机,选择发审委偏爱的审计师成为其必然选择,即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需求逐步增强,但由于外汇管制,投资者难以直接投资国外市场,而国内投资渠道又很有限,因此大量资金囤积于股票市场;再加上证监会对新股发行资格的严格控制,潜在的新股供给能力无法直面新股投资者,“新股不败”曾成为我国股市多年的神话。即使新股发行价格市场化,也会出现“三高现象”即同时并存“高市盈率”、“高发行价”与“高超募”。。面对“新股不败”的神话,投资者对审计需求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就理所当然了。他们抢到新股就能赚钱,至于会计信息真假与审计质量高低都无所谓。
    一边是发审委门外拟上市的公司排成长龙,一边是数万亿资金对新股投资如饥似渴,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正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新股发行资格管制能力。有没有更好的制度?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的设想也许值得考虑,即把发行审核权还给市场。他认为,不管是行政审批、核准还是发行审核,都是用静态的眼光来看公司的质量,但并不能保证公司上市后质量的持续性。这个权力(发行审核权)太大了,总有一天政府会意识到自己没有能力做发行审核股票这件事。上市公司没有好坏之分,只有盈亏的区别,甄别的权利在于投资者中国经营报http://finance.stockstar.com/MS2010103030000524.shtml.。学习美国实行登记制,在满足较低的基本条件时,只要股票有人买,就可以上市。这也许真是个不错的选择,至少注册会计师审计会有更大的用武之地,审计质量可能会更受到投资者关注,审计需求异化也会更少。
    2. 对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的惩戒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
    近年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频频遭到美国投资者的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集团诉讼在其发展的鼎盛时期一度被称为“美国的法律天才们最具特色的成就”。,“赴美上市”大有变成“赴美上庭”之趋势截至2009年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有52家,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124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8家,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有100家。在这284家中国企业中,有25家遭到集体诉讼。2010年3月,弗莱在英国《金融时报》上撰文指出:“目前在美国面对集团诉讼的中国公司大约有16家,多于其他任何一个除美国之外的国家。”,而被诉的主要原因几乎是清一色的“信息披露违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这又会影响企业对审计的需求,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主要把关者。在国内,尽管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从近几年的实施效果来看,由于存在四项前置条件四项前置条件分别是:(1)只受理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2)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3)不接受集团诉讼;(4)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等缺陷,大大降低了法律诉讼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威慑力,而且对虚假信息受害者的补偿有限,以致大多数的虚假信息受害者只能理性地选择沉默。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保持理性沉默的投资者自然也对审计师的选择持无所谓的态度,审计需求因此而异化。
    由于法律风险很小,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主要面临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会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最多对上市公司有惩戒作用。当行政处罚严厉时,上市公司的审计需求就表现出行政依赖,以便讨好行政监管当局。当行政处罚不严厉时,上市公司就肆意利用虚假信息侵占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倾向于寻找比较配合的审计师,表现出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结果,由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制度不能有效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无论行政处罚是否严厉,审计需求都是异化的,上市公司要么表现出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要么表现出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而投资者则表现出审计需求的无所谓态度。因此,加大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惩戒力度有助于消除审计需求异化。例如,实行集团诉讼制度,扩大可诉范围(即不局限在“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之中)等。当然,等我国的法律惩戒也足够严厉、我国公司也都知道“诚实是最好的政策”时,我们相信去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就不会因信息虚假而成批地“赴美上庭”了。
    四、 结论
    本文首次总结归纳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中出现的三种审计需求异化现象,并分别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股权表决制度、企业产权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与审计需求异化现象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审计需求的异化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特定时期或特定范围内显著存在,是高质量审计需求缺乏的表现。需要高质量审计的主体很多,其中外部股东由于承担剩余风险且没有内部消息而对高质量审计最为依赖,审计需求异化对其利益损害也最大。审计需求的低质量偏好意味着对审计质量的逆向需求,它在我国资本市场早期普遍存在,目前仍在特定范围内有所表现。审计需求的无所谓态度表现为对审计质量的漠不关心、审计师选择中关键人员地位的偏低以及对人缘地缘的依赖。审计需求的行政依赖往往表现为一种扭曲的或虚假的高质量审计需求,因为政府行政部门对高质量审计的认定往往与市场(尤其是最具利害关系的外部股东)存在差异。
    第二,股权表决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剥夺了中小股东的监督权,会诱导审计需求的异化。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普遍特征是一股独大,依照简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不但掌握公司的经营权,而且实质性控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审计师的选择只代表大股东(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意志,不代表审计真正需求者(外部股东)的意志。大股东既是财务报告的提供者也是审计师的实际选聘人,这使维护审计独立性的审计三角关系被扭曲,诱导审计需求异化。分类表决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维护中小股东的监督权,重构审计三角关系,抑制审计需求异化现象。
    第三,企业的国有产权性质是导致审计需求异化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体制改革路径决定了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在经济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因而国有企业是审计市场的重要客户。然而,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荣辱与共”却可能引致审计需求异化现象,例如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使国有企业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能导致有关企业在审计需求上的低质量偏好;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可能表现为审计需求上的行政依赖。据此,进一步阻隔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产权联系,让政府更公平地对待各类产权性质的企业,可以抑制审计需求异化现象。
    第四,对新股发行资格的管制会诱导审计需求异化。通过实施和完善询价制,我国新股定价机制坚定地迈向了市场化,审计师声誉初步展示出提高发行价格的重要作用,这对消除投资者对审计质量漠不关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对公司新股发行资格仍实行较为严格的行政管制,巨大的新股供给能力和巨大的新股投资需求无法对接,审计需求既有行政依赖的异化又有质量无所谓的异化。对新股发行资格确认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例如终止审核制,实行登记制)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至少是以后应坚持的改革方向。
    第五,对虚假陈述的法律惩戒不足是诱致审计需求异化的重要原因,完善相应的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使投资者获得较多的损害赔偿,可以有效抑制审计需求的异化。对于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一般不会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补偿,民事赔偿诉讼是投资者主要的损失弥补方式。但是,现行法规由于存在不允许“集团诉讼”等前提,我国投资者依然很难从民事赔偿诉讼中获得足够的补偿。结果,面对虚假陈述,更多的投资者理性地选择了沉默,无论行政处罚是否严厉,审计需求异化都难以避免。实施集团诉讼等法制改革,加大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惩戒力度,将有助于抑制审计需求异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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