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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创新业务的审计研究(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浙江金融》2013年第06期 刘方 柯宇… 参加讨论

    审计案例二:自发理财产品,借道委托贷款表外放贷。
    乙企业为Y市的市级融资平台,承担Y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甲银行Y分行有项目贷款20亿元,流动资金贷款5亿元。2010年以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对融资平台的清理和整改,2011年将收回乙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并不许新增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由于乙企业融资规模过大和Y市财力有限,偿还甲银行贷款将形成较大缺口。经多轮协商,乙企业与甲银行Y分行达成协议,由甲银行Y分行发行1年期理财产品5亿元,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该产品委托甲银行总行金融资产部进行投资。甲银行总行金融资产部再将5亿理财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贷给乙企业,并按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上述案例中,甲银行通过借道委托贷款的渠道向乙企业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逃避了宏观调控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资金的清理和压缩,并将信贷风险由自身转移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广大民众,加大和集聚了风险。
    由案例一和案例二可以看出,银行资金表外循环对货币政策传导和实施、货币政策工具作用效果等产生了重要影响,积聚了一定的金融风险。首先,银行资金表外循环削弱了宏观调控的紧缩效应。表外融资对表内贷款形成了补充和替代,增加了社会资金的杠杆效应,加大了金融调控“把好流动性总闸门”的难度。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还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削弱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资金的冻结效果。其次,表外融资大量面向房地产业、“两高一剩”等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行业,不利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再次,理财产品的发行在减少银行存款总量的同时,也使得存款结构发生变化,减少了储蓄存款或定期存款,使活期存款规模出现大幅波动,这就加大了货币供应量M2的监测难度,使其无法代表当前流动性状况。审计建议,监管部门要关注理财产品的新动向,关注银行信贷资产表外化、变相发放贷款等方式,将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和信贷规模。
    二是关注商业银行通过不断延续和增加理财资金池规模,掩盖风险产品和形成的不良资产。始于2006年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打新股而形成的“资金池”,2007年以后在国开行和工行的探路下,这一资金池对应的资产由融资类银信合作模式取而代之,并在2009年因为四万亿刺激计划而井喷并达到高潮。
    审计案例三:拆东墙补西墙,发行新产品顶替老产品掩盖风险A银行总行理财部统筹全行理财产品的研制和发行,理财资金采取资金池管理方式。2010年2月发行一期1年期的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以银信合作方式由B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甲市Q房地产一期开发项目,募集资金10亿元。2011年2月,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和限购政策的出台,Q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量遇冷,原定的还款计划无法执行,并愿意将抵押资产交予B信托公司以抵偿贷款。后经A银行和B信托公司商议不愿接盘该房地产项目,并通过募集发行新一期理财产品,以覆盖顶替前一期理财产品,发行规模12亿元,涵盖上期理财产品的本和利。
    上述案例中A银行总行理财部通过将募集的各期理财资金纳入资金池管理,利用资金池管理方式能模糊信息披露、无法准确计量投资收益和损失的特点,将风险推后和掩盖。上述风险一旦积蓄成系统性风险或爆发,将对银行的声誉造成巨大损失,理财投资者和银行也将蒙受巨大损失。
    由案例三可以看出,一方面,各家银行纷纷利用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吸引客户,但在宏观经济不稳定因素增多、房地产市场陷入多空胶着、资本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恐怕难以实现,甚至会出现亏损。出于声誉及稳定客户资源考虑银行仍可能向客户支付最低为预期收益率的理财收益,如此一来,理财产品尤其是保证收益型、保本型或承诺最低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成为银行的特殊“隐形”债务。另一方面,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客户群体以风险偏好较低、承受力较弱的投资者为主,其金融意识、风险意识相对欠缺,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脆弱。在银行信息不透明、宣传不到位、营销不规范的情况下,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理财客户未必都有着清晰理性的认识。一旦借款企业未能履约还款,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银行将理财资金投向“资金池”的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收益的来源亦不清晰,产品的收益远远超过该产品属性所对应的收益水平,为后续产品的设计和发行积累了风险,且要不断扩大发行规模才足以掩盖。这种拆东墙补西墙,靠不断掩盖拖延风险的方式将带给商业银行严重的声誉风险和系统风险。
    三是关注商业银行发行的冲时点的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存。由于近年来银监部门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贷存比考核,而且存款准备金率的连续上调也锁定了商业银行大量流动性,商业银行对存款的渴求进一步上升,积极开展存款“保卫战”和“争夺战”。
    一方面,理财产品在募集期或到期后,会在银行形成部分沉淀存款。另一方面,将短期或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混入理财资金池,可以逃避监管,不按募集用途使用,变相买存款。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大力推广短期理财产品,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来揽储争储。自2010年开始,银行理财产品呈现“短期化、高收益率”的特点。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委托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占比约70%,其中1个月以内的约40%。上半年预期收益3%-5%的理财产品是市场的主流,一旦临近存款考核节点,预期收益5%-8%的产品便大量涌现。
    审计案例四:发行超短期、高利率理财产品冲时点,高息揽存S银行是中小股份制银行,2009年才到D市设点,随着2010年国家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收紧,为了完成存贷比考核,S银行D市分行与D市的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存款争夺战。每逢季度末、半年末甚至是月末都要发行3-7天超短期理财产品,并将理财产品收益率参照其他竞争银行标准,上调0.1%--0.3%进行竞争。经延伸S银行发现,上述超短期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时间和实际使用用途根本无法与募集使用说明匹配,多数理财资金募集后滞留在S银行理财资金池中,形成月末、季末考核用存款。
    上述案例中S银行利用超短期理财产品的名义高息揽存,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因而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委托期限1个月,预期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是如何实现投资收益的。审计建议,监管部门应对每一个理财计划所对应的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并在计划终止时,准确计算单个理财产品单独兑现的收益。严格限制“借新还旧”型理财产品,禁止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存。
    四、对金融审计更有效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展望
    在本文成稿前夕,银监会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银行应于2013年3月25日起,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要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是对之前审计工作提出的建议的正式反馈,同时对于目前深陷“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表外转移”泥潭,甚至被指认为“庞氏骗局”的理财产品而言,是一次很好的整改机会。
    鉴于银行理财业务各项监管措施的相继出台,金融审计工作人员会更有效的监控理财资金的真实流向和发掘暗藏于理财产品中的利益诉求,更有效地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落实,更有效地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发展。要改变银行在存款规模紧张时,通过发行保本、高收益产品争揽存款,当贷款规模紧张时,通过理财实现贷款规模表外化,即把理财当做简单的“高息揽储”后“变相放贷”的工具的现象。金融审计要在推动商业银行进行真正的理财产品创新,使其成为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道路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国刚.金融蓝皮书: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1版),2012.
    [2]胡明东.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J].武汉金融,2009(4).
    [3]葛兆强,高宁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评析[J].银行家,2010(4).
    [4]李瑜.个人理财金融业务创新的探析[J].商业研究,2010(17).
    [5]许棣.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8(8).
    [6]王延明,陈阳.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展望[J].国际金融,2012(11).
    [7]刘诗平,刘琳.银行理财“资金池”运作模式存缺陷[N].经济参考报,2012-7-6.
    (作者单位: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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