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市场审计信息披露的几个问题
摘 要:本文首先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证券市场审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了解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幕;另外,又从六个方面深入论述了证券市场审计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我们今后证券市场审计提供了科学依据。
关键词:审计市场,披露,审计信息,年报
一、证券市场审计信息披露变迁
我国自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地建立了证券交易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初步形成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审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规。其中,较为集中的披露要求是在定期报告制度中,尤其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中有关审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为具体。《年报准则》自1994年实行,已经过1997年、1998年、1999年、2001年和2004年的多次修订,从审计信息的披露方面来看,信息披露逐渐充分和完善,体现了对独立审计的更高要求和审计信息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1、重要提示中审计信息披露。《年报准则》1998年修订稿首次要求在重要提示中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这一披露要求其目的是引导投资者注意阅读和利用审计信息,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对审计师的监督。
2、董事会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年报准则》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有关审计信息,其特点:从1994年试行稿开始就强调在董事会报告中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变更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变更信息,到1997年明确要求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在1998年修订稿改为在重要事项中集中披露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情况;从1996年开始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及事项的说明。”到1998年已扩展到对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这一披露要求一方面体现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体现了审计师、管理当局对投资者的各自责任。
3、监事会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要求。1997年《年报准则》首次要求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或解释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到1998年全国扩展到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发表独立意见。1999年修订稿要求监事会要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应对事项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1999年修订稿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涉及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这种由单一发表独立意见改为对财务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和对董事会的说明独立发表意见,即双重意见,这些变化体现了监事会的基本功能,强化了监事会的职责,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4、重要事项中审计信息披露。1994—1997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并且从1997年开始取消对审计师变更要求。2001年首次要求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情况。2002年度报告起披露审计任期信息这一披露要求充分体现了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以及监督者对CPA独立性信息披露的高度重视。
5、财务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从1994年《年度准则》试行稿就强调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资格的CPAC出具,1995年进一步强调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两名具有证券资格的CPA;要求披露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披露审计意见全文。这些披露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质量要求以及披露的全面性和公开性的要求。
二、证券市场审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1、审计报告信息披露失真。2001年,有关部门共抽查了16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41名CPA.这些事件多数都与CPA职业道德有关。另据对1994年第1期至2001年第11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的统计有34个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案例中,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有20个,占54%,融资过程中涉及审计报告失真案例15个,占41%,由此可见审计报告信息失真的严重性。
2、审计报告中独立性信息的披露不充分。尽管审计报告指出审计依据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现了独立性信息,但很概括,因为大多数投资者并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在披露形式上,审计报告放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投资者会误解审计报告是管理当局对投资者的报告。年报摘要中规定如果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可以披露意见类型不需要全文披露,此举虽节约了披露成本,但是投资者不阅读年报正文,单纯从年报摘要中是得不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提供的详细信息。从审计报告的标题中看,缺乏独立性信息。审计报告标题无“独立”术语,这种标题给投资者一种错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缺乏独立性。由此,审计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方式有待改进。
3、支付事务所报酬的披露不具体。《年度准则》2001年修订稿第四十八条新增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一方面反映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效率,另一方面反映问题。但是,目前支付事务所的报酬的披露还不具体,并无详细披露审计业务支付费、咨询业务及所占比例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
4、审计师变更披露不详细。《年度准则》2001年修订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有正常合理变更也存在异常变更。变更理由的充分披露,不仅体现审计师同行的职业责任,并且也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独立性的信息。更加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已审报表的可信性。但是,目前披露的聘任和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网址、时间,历史上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的记录不详细,甚至缺少。另外,事务所内部CPA的委派变更信息也无披露。事实上某一CPA长期为客户服务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因此,时常更换委派的CPA并对其助理人员的适当监督,有助于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较为详细地披露事务所的变更和CPA更换情况,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内部控制的评价。
5、董事会、监事会对审计意见的说明。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信息,这是公司治理机构对独立审计信息的反映,同时也是就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信息公司自身的揭示。至于董事会报告中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真实,尽管制度规定有监事会对非标准意见说明发表独立意见,但从披露实务看监事会报告可以说是100%同意董事会报告的说明。监事会对此说明是否真正发挥其监督功能,董事会报告的说明及监事会报告的意见CPA是否接受,如不可接受,CPA还需披露何信息,这是《年报准则》未涉及的问题。我们还认为CPA还应就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中的意见发表意见,这虽然加大了审计师工作量和审计师的责任,但对投资者进一步理解非标准意见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有益。另外,董事会报告对非标准意见的说明应从定性、定量两方面分析说明非调整事项金额对会计报表整体影响的严重程度,这种说明实际已潜在反映CPA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因此,明确披露CPA的审计重要性水平的区间,有利于投资者及监管部门的监管以及CPA审计的质量。
6、缺少审计风险信息的披露。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与CPA对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主要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风险水平控制的高低,一方面反映审计的质量,另一方面反映审计责任。目前实务中,实际审计风险往往高于期望的审计风险,结果导致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出具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帮助公司财务造假。因此,实务中缺少期望审计风险、实际审计风险,审计失败的比例的披露,实质上是审计质量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参考文献】
[1]孙静:论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M].上海财大出版社,2008.
[2]谢德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J].审计研究,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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