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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制度环境和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中)

http://www.newdu.com 2018/3/8 《经济研究》2012年第5期 宗芳宇 路… 参加讨论

大量基于发达国家的研究发现BIT与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促进投资作用互补。这些文献指出,作为国家间的法律协定,BIT是东道国出于国家经济目标和安全考虑而不会破坏国内现有制度对外资的保护的信号,因而BIT和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作用互补(Hallward-Driemeier,2003)。如果一个国家制度环境很好,又与母国签订了BIT,那么投资者会判断该国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内的制度对外资的保护,从而去投资。实证研究也验证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BIT与较好的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制度环境作用互补(Hallward-Driemeier,2003;Desbordes&Vicard,2009;Busse et al.,2010)。现有文献中,除Neumayer&Spess(2005)发现了不稳健的替代作用以外,关于BIT和东道国制度的交互作用研究结果大都是互补作用。
    以上研究结果与采用国家层面的投资数据是分不开的。国家层面的投资数据和国家间BIT签订情况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内生的。例如,两个国家可能是因为投资关系密切而签订BIT,而不是因为签订BIT导致了投资关系更加密切。采用企业层面投资数据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因为单个企业的投资区位选择难以影响国家间BIT签订的决定。此外,发达国家的潜在投资目标国家基本都是制度环境质量不高于母国的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潜在目标国家可能是环境比母国更好或者更差的东道国。研究背景的差异使以上研究结果对于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普适性受到质疑。
    结合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现实和文献,我们认为BIT作为促进投资的特殊机制,能够替代较差的东道国制度环境。发展中国家的潜在投资目标国家的制度环境往往差距较大。制度较差的东道国法制薄弱、政策多变,外国企业的投资很难得到东道国一般性制度的有效保护,风险非常大,对投资保护的需求也更高。如果东道国与母国签订了BIT,为企业投资提供了特殊保护,企业对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就能减少(张鲁青,2009)。BIT代表了东道国对保护签约国投资提供的特殊性制度保障,对签约国投资的保护和待遇一般不低于本国和第三个国家的待遇。相对一般性的东道国制度对外资的诸多限制和较少保护,BIT为签约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不低于、且往往高于东道国制度质量的制度环境(UNCTAD,2009)。当东道国制度环境较差,即促进和保护投资的一般性机制较差时,BIT能够发挥特殊的促进和保护机制的作用,给签约国的企业提供高于东道国制度的产权保护。同时,基于法律效力和对国家间政治关系的考虑,东道国也会履行BIT对签约国投资的承诺。因此BIT作为特殊机制在东道国制度环境这种一般性机制较差时更能够发挥作用。当东道国制度环境较好时,产权保护制度成熟,即使没有与母国签订BIT,也仍然能够为企业提供较好的投资保护,BIT的特殊保护作用的重要性降低。因此,我们做出以下假设:
    假设2:BIT对企业到制度环境较差的东道国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大。
    (四)母国制度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支持
    
母国的制度也是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性机制。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支持和促进本国企业对外投资而制定了大量政策(UNCTAD,2008)。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2001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中,都提出了促进对外投资的规划。2001年以来,我国制定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等多项政策,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较好的支持环境。但是,由于我国转型期间的制度还不健全,促进投资的一般性机制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支持程度仍存在较大差异。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代表了国家战略,能够享受到更多资源支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不仅有盈利目的,还常常包含国家寻求资源等战略考虑,更容易得到政府支持。其次,在不成熟的资本市场结构下,金融类资源被大多国有企业控制。出于对政府号召的响应和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国家控股的金融企业更偏好国有企业。此外,不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一度向国有企业倾斜(陈颖,1999)。企业凭借“国有”的标签就能够享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和便利条件(Nee,1992)。阎大颖等(2009)对中国企业2006年至2007年对外投资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国有企业能够得到更多政策扶植,成为中国对外投资的主力。
    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的平均规模比起国有企业小,对外投资起步晚,非常需要各类资源的支持,但由于没有国家战略的主导,能得到的资源支持相对少,受到的制度约束大。张宇(2009)指出,我国制度对民营企业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大,审批障碍多;另一方面,现有的直接和间接的融资体系都以国企为主要服务目标,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不同类型企业在母国制度环境里受到的支持程度不同,对外投资区位选择的倾向也有差异。国有企业在国内受到制度支持大,区位选择的约束相对小。非国有企业接受到的母国制度支持比国有企业少,在国外面临的风险也更高,东道国的制度环境影响作用更大。与母国签订BIT的东道国能够提供产权保护和有效的制度环境,非国有企业到签约国投资能够获得鼓励优惠政策和有效的产权保护,弥补母国制度支持的不足。国有企业受到的母国制度支持较多,BIT提供的投资保护作用弱。
    假设3:BIT对非国有企业到签约国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大。
    三、计量方法和实证结果
    (一)实证背景
    
本文选取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为研究背景。从2001我国政府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了对外投资。截至2009年底,中国名列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累计净额第三位(商务部,2010)。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为研究背景能够更好地了解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现象。中国上市公司投资的区位覆盖面广又相对集中,尽管向很多发展中国家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集中的地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
    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经与125个国家签订了BIT,总数量仅次于德国(UNCTAD,2010)。从内容上看,由于“走出去”战略实施前中国对外投资很少,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签订的BIT在争议处理方面的条款相对简单,主要发挥吸引外资的作用。随着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BIT逐渐发挥保护对外投资的作用,近期签订的BIT在争议处理方面的条款越来越具体(UNCTAD,2009)。
    (二)数据
    
本文的样本包括中国沪深两地股市2003年至2009年期间持续存在并新建海外子公司的105家上市公司。根据年报,105个上市公司在2003年至2009年间到63个国家和地区新建了351家海外子公司。在此基础上去掉了三类企业:(1)股票代码虽然持续存在但实际企业已发生重大变更的企业(主要为借壳上市);(2)由于向避税地的投资动机与一般的投资差别较大,本文去掉了仅向避税地(样本中为“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群岛”)投资的企业,并在东道国集合中删除了避税地国家;(3)排除了金融类企业。最后样本包括2003年至2009年92家上市公司在60个国家新建的283家海外子公司。
    数据结构包括152个企业-年份组合,每个企业-年份组合都有多条观测,每条观测代表企业的对外投资的一个可能的区位选择。每年某个企业对外投资可能的区位选择集合由所有样本企业当年以及以前投资过的国家和地区组成(Holburn&Zelner,2010)。随着样本中企业向更多国家和地区投资,区位选择集合逐年递增。每年进行了新的对外投资的企业数与样本企业当年以及以前投资过的国家和地区数的乘积构成每年的观测数。整个样本共有7724条企业-年份-区位的观测值。
    (三)变量测量
    1.因变量
    
因变量“投资”Yijt是一个哑变量。如果第t年企业i在国家j新建了一家及以上的海外子公司,因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因变量可以用以下函数表示Yijt=β0+β1×BIT(t-1)+β2×BIT(t-1)×东道国j制度环境质量+β3×BIT(t-1)×企业i是非国有企业+β4×控制变量。
    2.自变量
    (1)BIT
    
BIT为哑变量,如果我国与国家j在第t年以前签订了BIT则取1,否则取0。BIT的签订年份和生效年份都曾被政治经济学文献采用。尽管BIT从签订到生效常常需要一段时间,但是BIT签订后已经能够起到引导企业到签约国投资的作用,因此本文采用BIT签订年份。数据来自UNCTAD的BIT数据库,并与中国外交部网站的BIT记录进行了双重验证。样本中海外子公司分布数量前十位的国家中只有美国和加拿大没与中国签订BIT。
    (2)东道国制度环境质量
    
本文用世界银行的世界治理指标(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中“法治情况”(Rule of Law)维度来测量东道国的投资相关的制度环境质量。“法治情况”测量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于契约履行、产权保护和司法治理的质量,与投资直接相关。
    (3)企业类型——非国有企业
    
该变量是哑变量。如果一个企业最终控制人不是国家,则该变量取1,反之取0。样本中共有26家非国有企业,66家国有企业。
    3.控制变量
    
我们控制了国家和企业层面可能对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有影响的因素。
    (1)国家层面控制变量
    
东道国GDP:用每年GDP(现值美元)的对数来测量东道国的市场规模。
    人均GDP:人均GDP本身与东道国制度质量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因此本文用每年美元现值的东道国人均GDP与中国人均GDP的差的平方,测量东道国人均收入与中国的差别。如果东道国人均GDP低于中国人均GDP,则将该变量值前加负号。
    人均GDP增长:用人均GDP增长率测量东道国的市场吸引力。以上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指标(WDI)。
    FDI开放度:用每年FDI的存量占GDP的比例来测量东道国对FDI的开放程度。
    贸易依赖度:根据Holburn&Zelner(2010),用两国之间进出口的贸易总额占东道国国际贸易总额的比例来测量东道国对中国的贸易依赖程度。以上数据来自UNCTAD的FDI和贸易数据库。
    行政距离:本文采用了Berry et al.(2010)的行政距离(Administrative Distance)的测量和数据。该数据测量了两个国家是否有殖民关系、讲同一种语言的人口比例、信仰同一宗教的人口比例以及是否拥有同样的法律体系。
    地理距离:本文用东道国首都到北京的地球球面距离来测量两国的地理距离。数据来源于CEPII距离数据库。两国之间不同年份的管理距离和地理距离数据都是相同的。
    东道国政权更迭情况:虽然BIT中明确了东道国发生战争和政权更迭对签约国企业的补偿条款,但这些情况往往使企业投资受到重大影响,短期内难以撤回投资,因此需要控制东道国政权更迭情况。“Political Regime Characteristics and Transitions,1800-2010”数据库中的“Polity IVd Polity-CaseFormatl800-2010”数据记录了163个国家从1800年至2010年的政权统治时期和更迭变化情况。我们据此编码了每年东道国在前六年内发生政权更迭的次数,测量政权更迭情况。
    其他企业东道国经验:如果其他中国上市公司在第t年以前在国家j进行过海外投资,该变量为1,否则为0。该变量衡量了母国企业在东道国层面的经验。
    (2)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
    
用员工数量的对数来测量企业规模。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来测量企业绩效。用企业建立年份到第t年的年数来测量企业年龄。我们还控制了企业东道国经验和对外投资经验。如果企业在第t年以前在国家j曾经有过投资,企业东道国经验变量为1,否则为0。用企业于第t年以前在其他国家建立的海外子公司的数量的对数测量企业其他对外投资经验。
    (四)计量方法
    
本文使用了固定效应Logit模型,固定了年份和企业的效应(Holburn&Zelner,2010)。年份固定效应能够测量全球经济情况,企业固定效应能够测量92个企业的差异(Henisz&Delios,2001)。
    由于BIT是哑变量,假设2和假设3的交互效应检验采取了分组方法。企业适应了母国的制度环境,到比母国制度环境更好的国家投资时,对BIT的保护作用的需求较小,但是到比母国制度环境质量差的国家投资时,非常需要BIT提供保障。我们以中国制度环境质量为界,将每年度的样本观测分为制度质量高于中国和低于中国两组,验证BIT和东道国制度质量的交互作用。验证假设3时,将样本观测根据企业的所有权类型非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组进行检验。
    (五)实证结果
    
表1是模型回归结果。模型2检验了BIT的作用,但结果不显著。这很可能与样本企业投资区位的分布有关。在中国的主要投资国中,美国和加拿大尚未与中国签订BIT,但样本中到这两个国家投资的海外子公司比例接近总数的20%,很可能影响了对BIT作用的分析。
    


    模型3a和3b主要检验了BIT与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交互作用。模型3a是制度环境质量比中国好的一组,BIT的作用不显著。模型3b是制度环境质量比中国差的一组,BIT的作用显著为正。这表明,BIT对于我国企业到制度环境质量较差的东道国作用更大,支持了假设2。模型4a和4b检验了BIT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不同作用,两组中BIT回归系数都不显著。
    以上结果支持了假设2,但BIT本身的作用(假设1)以及与母国环境不同类型企业支持的交互作用(假设3)没有得到验证。这很可能由于中国与较多国家签订了BIT,其作用很难单独体现,需要结合东道国和母国制度因素来考察。此外,BIT作为促进投资的特殊机制,只有在一般性机制(东道国和母国制度)作用不够好的时候才能体现。
    在中国上市公司主要的投资国中,美国和加拿大等尚未与中国签订BIT。而样本中近20%的海外子公司分布在美国和加拿大,这很可能影响了对BIT的分析。我们将美国和加拿大从样本投资国中去掉,并删除在2003-2009年间仅在这两个国家进行投资的企业,继续检验BIT的作用。处理后的样本包括76家上市公司在58个国家的投资,共119个企业-年份组合,5788条观测值。
    表2继续采用Logit模型验证假设。模型6中BIT作用显著为正,表明在排除美国和加拿大这两个未与中国签订BIT的国家之后,BIT对于引导企业到签约国投资具有明显的作用,假设1得到了支持。即如果选择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国家,企业往往倾向于选择与母国签订BIT的东道国。
    


    模型7a和7b将东道国与中国的制度环境进行比较后分成两组。BIT在东道国制度环境质量高于中国的一组中作用不显著,在东道国制度环境质量低于中国的一组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BIT对于企业到制度环境质量较差的签约国投资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支持了假设2。模型8a中,BIT对国有企业作用不显著。模型8b中,BIT在非国有企业组系数显著为正。即若选择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国家,BIT对于促进非国有企业到签约国投资作用较大,支持了假设3。在样本中去除美国和加拿大这两个未与中国签订BIT的主要投资国的数据之后,三个假设都得到了支持。
    四、讨论和结论
    
BIT对于引导企业到签约国投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选择美国和加拿大这两个未与中国签订BIT的主要投资国以外国家时,企业倾向于到与母国签订BIT的东道国投资。
    BIT对于引导企业到制度环境较差的签约国投资更有作用,这是一个基于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新发现。之前大量基于发达国家企业的研究指出BIT是制度较好的国家履行国内制度对外资保护的承诺,与东道国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外资的作用互补。基于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分析,本文提出BIT和东道国制度环境都是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机制,但是BIT的作用能否发挥主要取决于BIT与东道国制度能够提供的投资保护之间的差距。东道国制度环境越差,与BIT能够提供的投资保护差距越大,BIT的作用越能凸显,替代东道国制度的缺位,从而吸引签约国企业来投资。
    BIT能够弥补母国制度支持的不足,对于促进非国有企业到签约国投资更有作用。研究母国制度环境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支持与BIT的交互作用的文献并不多。发达国家制度比较成熟,母国制度环境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支持差别小。发展中国家制度环境尚未健全,不同类型企业得到的制度支持差别较大。国有企业能得到更多制度支持,对外投资区位的选择约束小,BIT促进投资的特殊作用不明显。而非国有企业平均规模小,对制度支持需求高,但是得到的母国制度支持较少,到与母国签订BIT的国家投资能够有效保护产权,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本文发现在选择美国和加拿大这两个未与中国签订BIT的主要投资国以外国家时,BIT对于促进非国有企业到签约国投资作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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