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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三大旅游市场统计框架的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18/3/8 《旅游发展研究》2011年第02期 王兴斌 参加讨论

摘要:本文参照世界旅游组织统计体系和国际旅游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从我国“一国两制”国情出发,对改进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和入境旅游统计框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旅游统计,国内旅游统计,出境旅游统计,入境旅游统计,中华旅游市场

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把加强旅游统计工作列为2011年十大重点工作之一,把旅游统计工作提高到“建设战略性支柱产业中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的地位,这在30多年中是第一次,显示了国家旅游局对旅游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文就国内、出境和入境三大旅游市场的统计框架,提出如下意见供研讨。
    一、规范与改进国内旅游统计口径
    

    国内旅游统计工作起步较晚,1990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首次公布国内旅游人数与收入,这是一个估测数。从1993年开始,国家旅游局与国家统计局合作每年开展国内旅游抽样调查,通过人均花费调查测算国内旅游收入,改变了以往“回笼货币”的含糊提法。从此以后,各省区市也陆续公布国内旅游统计数字。
    目前,国内旅游统计工作的突出问题是“纵向不能加、横向不可比”。《2009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国内旅游19.02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02万亿元。笔者根据刚出版《中国旅游统计年鉴》中31个省区市公布的数字核算,同年国内旅游合计为39.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合计为3.47万亿元,分别为全国的1.1倍、2.4倍。以省际比较而言,贵州省接待国内游客1.09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797.9亿元,云南省接待国内游客1.2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730.7亿元。贵州省接待国内游客少于云南省1千万人次,但国内旅游收入却高出云南省67亿元,到贵州的国内游客人均花费732元,到云南的国内游客人均花费609元,似不可信。各地公布的国内旅游统计口径也不统一,如31个省区市中只有安徽、福建、云南、宁夏4省区有“过夜游客”与“不过夜游客”的统计数字。
    国内旅游统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统计体制上的因素是根本性的。但是,统计体系与技术的因素也是不可小视的重要因素,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有:
    (一)关于“一日游游客”问题
    

    确定“国内游客”的确切范围是规范国内旅游统计的基础。国内游客是否包括一日游游客,各国做法不尽一样,如英国的调查对象是在外逗留一夜以上的游客,按外出目的分为度假、探亲和商务会议及其他目的三类,按外出时间分为1~3夜短期和4夜以上长期两种。1979年澳大利亚规定“旅游者是离开自己的惯常居住地,至少40公里以外、在该地至少停留24小时,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明确规定“当地居民对该地旅游景点的访问不应该包括在内”。[1]西欧和大洋洲国家大多也是如此,不把“一日游”国内游客作为统计对象。
    美国和加拿大则包括一日游游客。1973年美国的定义是:“旅游者是除了上下班通勤之外,出于商务、消闲、个人事务或任何其他目的,外出旅行至少50公里(单程),无论其在外过夜还是当日返回”。对于“一日游游客”的外出距离,1973年美国和1978年加拿大的规定是50公里。即使在一国内,不同地区的规定也不一样。加拿大多伦多市为50公里,安大略省则为25公里,其距离长短似与城市区域的大小有关。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对外出距离的规定也不同。美国1973年的规定是50公里,1998年的规定是160公里;1978年加拿大两地则改为80公里与40公里。外出距离长短的规定似与交通发展有关,交通越便捷,规定的外出距离就越长。[2]《中国旅游统计年鉴》规定,“国内游客包括国内(过夜)旅游者和国内一日游游客”。“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过夜的国内游客”。[3]该规定中对外出时间、距离的规定和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规定相比差别很大。按该规定,城市居民在市域范围内的游憩、娱乐、医疗、购物和会议活动大多可算作“国内一日游”,显然过于宽泛。按照2009年度安徽、福建、云南、宁夏4省区公布的统计资料,一日游游客依次占31.8%、42.7%、44.2%、47.1%;按历年、历次全国“黄金周”期间的统计数据,过夜游客与一日游游客之比约为1:5。由此推测,2010年全国21亿人次国内游客中,一日游游客约占一半。
    笔者认为,城乡居民在惯常居住地的不过夜的休闲、医疗、健身、探亲访友、购物和会议活动,实际上依然是在惯常环境下的休闲性或事务性活动,不属于去异地的旅游活动,因此建议取消在国内旅游统计中的“一日游游客”项目。在“五一”、“十一”和春节等集中休假时期内,“一日游”占3/4~4/5左右,大多是在居住地区或近邻地区的休闲活动,没有在异地发生过夜消费,也不应列入的旅游统计之内。这几个集中休假时段内可分设“过夜旅游者”与“一日休闲者”统计。
    (二)关于国内旅游统计标准与渠道
    

    目前,各地国内游客的统计渠道不尽统一,主要有三个:一是各类旅游住宿设施的住客人数,二是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游客人数,三是当地旅行社接待人数,往往是三者的合计;有些地方还把在本地各区、县、镇接待的游客合起来统计,由此必然发生一个接待游客计算为多个游客的重复统计。虽然国家旅游统计标准规定:“国内游客每出游一次统计1人次”,但实际上跨地区的旅游团队与散客往往被不同地区(省、市、县)多次反复统。
    笔者查阅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世界旅游统计概览》,其中对“国内旅游”的统计框架中,只计算在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因而能有效地解决重复统计的问题,因为1个游客不管1天内到过几个地方、几个景点、被几个旅行社接待,他只会住宿1次。《世界旅游统计概览》“国内旅游”的统计中,只计算在旅游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没有一日游游客的统计,是相当科学的。
    据《中国旅游统计公报》,2002年全国国内旅游8.78亿人次;据《世界游统计概览》,该年中国“酒店和类似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2.46亿人天”。如照此推测,该年国国内过夜游客大约在2亿人次左右。
    笔者建议,取消国内旅游中“一日游游客”统计之后,不再以景点和旅行社的接待人次为国内游客的统计基数,而一律以“所有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的人次数、人天数和平均停留夜数为统计基数,这样也就与国际标准接轨了。在这个基础上,再通过现行的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得出国内游客的人均花费,就可以较为准确地推算出国内旅游的总消费,即国内旅游的总收入。如在国内旅游抽样调查中,分别得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接待游客的人均花费数,就可以得出它们的国内旅游总收入;如在国内旅游抽样调查中,分别得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国内出游的人均花费数,就可以得出它们的国内旅游总支出,由此即可得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国内旅游收支的盈余与亏损。这种统计体系,不仅可以基本上解决“纵向不能加、横向不可比”的问题,而且可以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提供国内旅游的收支状况,从而为测算国内旅游在各地区GDP中的比重提供较为合理的基数,也为研究各地区国内旅游的目的地与产出地的比较研究提供较为准确的信息。
    

    (三)关于常住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士的境内旅游统计问题
    

    目前我国国内旅游只统计“本国居民”的境内旅游,不包括常住我国的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士。按国际旅游学界的观点,“境内旅游”(internal tourism)“指该国居民及非该国居民在该国境内开展的访问活动”。[4]“在一个国家居住的外国公民被看作是该国的常住居民”,“判断一个旅行者是国家旅游者还是国际旅游者的依据是他或她的居住地,而不是国籍”。[5]据公安部公布信息,2009年常住我国的驻华机构、外企和三资企业、新闻、科教、学生、家属和其他人员共49.3万人。他们在大陆的休闲性旅游和事务性旅行常被人们看作是入境游客,但按国际惯例他们应计入我国“国内游客”之列。
    二、规范出入境旅游统计标准
    

    我国旅游业始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入境旅游,旅游统计工作也最早从入境旅游起步。从1978年起,通过公安部门出入境人数统计、国际旅行社和涉外旅游饭店统计等渠道,建立了入境旅游人数的统计数据。1996年开始,国家旅游局与国家统计局合作,根据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旅游统计建议草案》要求,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游客抽样调查方法,建立了入境旅游群体特征与消费状况的系列统计数据,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和学界研究提供了较为详实、系统、连续的统计信息,入境旅游统计率先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由于出境旅游起步较晚,至今仍未设立出境旅游统计标准,出境旅游人数采用公安部门出入境人员的统计数据,出境旅游支出数采用外汇管理部门的测算,一直未以国家旅游局的名义发布。有些旅游研究机构虽然对出境旅游进行过抽样调查与初步研究,但不具备权威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的主要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客源产出地,建立包括出入境旅游在内的统计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如上所述,我国出入境旅游人数来自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统计数据,这一方面保证了出入境游客统计数据的基本面是可靠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出入境人员”与“出入境游客”不是同一概念,旅游统计与出入境统计的功能与口径并不完全相同,因而现有旅游统计标准存在某种缺陷,与国际旅游界的统计标准不尽一致,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一)公安部门统计的外国籍出入境者并不全是旅游者
    

    以2009年为例,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出入境的外籍人员4372.7万人。(见表1)
    据《2009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该年入境外国旅游者2193.75万人次。按照国际旅游界公认和我国旅游统计标准,“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常驻我国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已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人”等,不应计入“入境(过夜)旅游者”之内。显然,上表内的“就业”、“定居”、“服务员工”和“访问”及“其他”中的一部分外国人,是“入境旅客”,而不应是“入境游客”。
    (二)公安部门统计的赴港澳台的内地出境者不全是旅游者
    
以大陆赴港澳人员为例,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2009年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共2091.57万人。(见表2)
    据《2009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大陆赴香港“旅游人数”1866.595人次,赴澳门“旅游人数”1512.76万,人次,均超过公安部门公布的人数,其原因可能是其中首站到香港后转往澳门、或首站到澳门后转往香港的游客未列入公安部门的统计。但是,上表中“就业/就学/培训”及“其他”中的一部分人员应是“入境旅客”,而不应是“入境游客”。
    再以大陆赴台湾人员为例,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2009年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人员81.18万人,其中往来台湾的目的分别为:
    


    据《2009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大陆赴台湾“旅游人数”为98.57万人次,超过公安部门公布的人数,其原因可能是其中经由香港赴台的游客未列入公安部门的统计。但是,上表中“居留”、“定居”、“乘务”和“应邀交流”及“其他”中的一部分人员应是“入境旅客”,不能列入“入境旅游者”。
    (三)关于港澳“一日游游客”的统计
    

    我们历来把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大陆的人数列入“入境游客”的统计中,也把内地、大陆居民赴港澳台地区列入“出境游客”的统计中,这种把两岸四地居民之间的旅游与外国人一起列为“入境游客”和“出境游客”的统计口径是否妥当,笔者将在下一篇短文中商讨。此处提出商讨的是,港澳来内地“一日游游客”全部计入“入境游客”的统计口径是否合理与必要。
    在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中,“入境旅游”有“1.入境人数,2.旅游者(过夜旅游者),3.一日游游客,4.邮船乘客”之分。其中“1.入境人数”与“2.旅游者(过夜旅游者)”确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据该《概览》解释,“当一个人一年中几次访问同一个国家,他的每一次访问被算作是一个单独的到达……因此,入境人数不一定等于旅行人的数量。”同时,按国际旅游界公认的惯例,政府部长及其随行人员的出访或求职、求学人员虽然也属于“入境者”,但不属于“入境旅游者”。
    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2009年港澳往来大陆居民地区共2亿人次。同年《中国旅游统计公报》公布港澳同胞赴大陆旅游1.045亿人次,与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吻合。我们历来把港澳同胞的入境者历来分为“入境游客”、“入境过夜游客”与“一日游游客”。2009年香港入境“一日游游客”55183.8万人次,占香港入境游客总数的70%左右;澳门入境“一日游游客”1887.44万人次,占澳门入境游客总数的80%以上,港澳入境“一日游游客”7071.25万人次,占全部入境游客总数的60%左右。港澳“一日游游客”中,绝大多数是当天往返过境的上班、上学、购物等人员,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旅游者,将他们全部计入“入境游客”并无多大意义,不能真实反映港澳同胞赴大陆旅游的情况,笔者建议在入境游客统计中剔除港澳同胞入境“一日游游客”的内容,这个数据只对广东有些用处,对全国旅游没有意义。
    《世界旅游统计概览》是目前世界各国都认可的统计体系,已实施多年,它凝聚着国际旅游界的共识,也是各国旅游界进行横向相互比较和纵向自我比较的共同坐标。建议在研究出入境旅游统计体系时,充分借鉴、靠近和接轨国际旅游统计标准。
    区分国际市场与港澳台市场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在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讲到2011年十大重点工作时,“第三”点专讲我国对美国、俄罗斯、日韩、澳大利亚、欧盟、东盟等国际市场的推广;“第四”点专讲与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这一点不同于以往工作报告中把港澳台与外国市场宣传推广放在一起的做法,突出了港澳台市场与外国市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客源市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之点。
    由两岸四地组成的中国将长期存在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同时香港、澳门和台湾又是独立的关税区、发行各自的货币,构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一国两制”格局。与此相关,两岸四地之间居民的旅游存在着一个国家内部的出境与入境旅游的问题,存在着旅游消费、结算中的货币兑换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旅游统计应该如何体现这种“一国两制”的特点?
    长期以来,在国家旅游局的所有文件及统计公报中,历来把“入境旅游市场”分为“外国市场”和“港澳台地区”两部分,把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旅游列为“入境旅游”,把大陆居民赴港澳台旅游列为“出境旅游”,并把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游客花费的入境旅游收入统称为“入境旅游收入”,把大陆居民赴港澳台和外国旅游消费统称为“出境旅游支出”。从中文的角度看,这种表述似乎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在历年中英文版的《中国旅游年鉴》英文目录和《中国旅游统计年鉴》、《中国旅游统计便览》中,把包括港澳台游客在内的“入境旅游人数”译为International Visitor Arrivals to China(中文意思是“赴中国的国际游客”),把包括港澳台游客花费在内的“入境旅游收入”译为International Tourism Receipt(中文意思是“国际旅游收入”),把“入境旅游者人均天消费”译为The Average Daily Per Capita Expenditure By International Tourist(中文意思是“国际旅游者人均天消费”),把“各地区接待入境旅游者”译为International Tourist By Locality(中文意思是“各地区接待国际旅游者”)。同样,在世界旅游组织(UNWTO)的统计报告中,也把包括港澳台游客在内的入境旅游人数称为International Tourist Arrivals,把包括港澳台游客花费在内的“入境旅游收入”译为International Tourism Receipt,把包括去港澳台旅游的中国大陆出境旅游人数称为International Tourism Expenditure。这里,这些中英文相应用语翻译中都把“入境游客”等同于“国际游客”,把“出境游客”等同于“出国游客”。
    《世界旅游组织统计概览》规定,入境旅游“是指到达该国经济领域内的国际游客”;出境旅游“是指离开该国经济领域内的旅游者”。国际旅游学界也认定,“国际旅游”分为入境旅游(Inbound Tourism)与出境旅游(Outbound Travel)两大类,“入境旅游,指非该国居民来访该国的活动;出境旅游,指某一国家居民去另一国家的活动”。[7]在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标准和国际旅游界公认,入境旅游与出境旅游即为“国际旅游”。
    中文中的“境”既可指国境之“境”,也可指地区之间的边境。但在两岸四地、一国两制的情况下,把“入境旅游人数”译为International Visitor Arrivals to China,是不准确、不妥当的。因为其中港澳台游客不是国际旅游者(International Visitor),他们来到内地/大陆(英语Mainland兼有内地、大陆的意思),是来到中国的内地/大陆(The Mainland of China)。同样,把“入境旅游收入”译为“国际旅游收入(Iinternational Tourism Receipt)”,也是不准确、不妥当的。因为“入境旅游收入”中的港澳台游客的花费虽然是用的港币、澳币和台币,但它们不是外国货币,也不能称为“国际旅游收人”,而是同一个中国内的不同行政区的货币之间的兑换。
    如果说,上述表述在上个世纪改革开放初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那时香港、澳门的主权尚未收回,台湾与大陆的关系还处在隔绝状态。但时至今日,这种表述方法与统计框架早就不合时宜了。
    关于两岸四地的出入境旅游统计框架,香港方面把该地居民去内地、澳门和台湾旅游称为“出港旅游”,把内地、澳门和台湾同胞去香港旅游称为“访港旅游”。澳门方面在“访澳游客”统计中,分为“大中华市场”(The Greater China)与“国际市场”(International Markets)两部分。“大中华市场”由“中国内地Mailand China”、“香港特区HK Sar”和“中国台湾Taiwan China”组成。台湾方面把出岛游客称之为“出境国民”(“Outbound Departures of Nationals”),把“访台游客”(Visitor Arrivals)分为“外籍游客(Foreigners)”与“华侨旅客”(Overseas Chinese)两部分,大陆、香港、澳门游客计入“华侨旅客”之中。港澳台方面的这些统计框架与术语都把两岸四地之间的旅游与“国际旅游”明确区分开来。此外,越来越多的外国旅游商务、旅游组织和企业集团把它们统一管辖两岸四地事务的驻华机构冠以“The Greater China”(译法有“大中国区”、“中国大区”、“中华地区”或“大中华地区”等)之名,也说明国际商务、旅游界正在把两岸四地看成是一个主体。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出入境旅游相关的用语及英译进行重新审订,对出入境旅游的统计框架进行相应调整。该框架可分为三大部分:
    (一)国际旅游市场
    

    外国人到中国(大陆)旅游、中国(大陆)居民到外国旅游,称为“国际旅游”;外国人到中国(大陆)旅游称为“国际入境旅游”;外国游客称为“国际入境旅游者”/“国际入境游客”和“国际入境旅游市场”/“国际入境客源市场”;中国大陆居民到外国旅游称为“出国旅游”,游客称为“出国旅游者”/“出国游客”、“出国旅游市场”/“出国客源市场”;中国(大陆)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收入称为“国际旅游收人”,中国大陆居民到外国旅游的花费称为“国际旅游支出”。
    (二)中华旅游市场
    

    把两岸四地居民之间的旅游统称为“中华旅游”,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同胞来大陆旅游称为“华人入境旅游”(不包括已加入外国籍的华人,他们是国际游客),细分为香港市场、澳门市场、台湾市场与华侨市场,其旅游收入称为“华人入境旅游收入”,不称为“国际旅游收入”;大陆居民去港澳台旅游统称为“赴港澳台旅游”,细分为赴港旅游市场、赴澳旅游市场与赴台旅游市场,其旅游支出称为“港澳台出境旅游支出”,但不称为“国际旅游支出”。
    (三)国内(大陆)旅游市场
    

    大陆居民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旅游。
    两岸四地、一国两制是当今中国的一大特点。一国之内两岸四地旅游是中国旅游业的一大特点,是世界上没有先例的独创。因此,旅游统计框架也应有自己的特点。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格德纳等.旅游学.第8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6页,该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页。
    [2]【美】查尔斯•格德纳等.旅游学.第8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6页,该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页。
    [3]中国旅游统计年鉴.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115页
    [4]【美】查尔斯•格德纳等.旅游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页。
    [5]【英】伦纳德•利克利什等.旅游学通论.中国旅游出版社,第45~46页。
    [6]世界旅游统计概览.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7]【美】查尔斯•格德纳等.旅游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页。
    [8]世界旅游组织.2005世界旅游统计概览.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9]中国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

作者简介:王兴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研究所前所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旅游经济、旅游管理与旅游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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