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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本站原创 佚名 参加讨论

陈道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摘 要:提高服务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金融业作为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健康发展。发展金融业首先应从发挥其核心功能入手,而不能为了发展金融业而发展金融业。其次,放松金融的不必要管制,加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特别是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业服务业的发展。近期,我国可以从八个方面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三板市场

 

一、主要发达国家与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比的波动情况

美国2010年的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8.43%。美国几乎是唯一一个金融增加值占比持续快速上升的发达国家。1947年该比值仅为2.42%,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时(1973年)就达到4.12%(26年),上升了70%。到2010年该比值又进一步上升到8.43%,翻了一番(27年)。在这期间,美国持续推动美元的国际运用(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马歇尔计划中的美元清算、国际大宗产品的美元定价等)、本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甚至引入美元的国际银行设施(离岸市场),推动金融业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

图1 美国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波动情况

英国作为老牌的金融中心,其金融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较高,虽然略有波动,但相对稳定,在6%~7%之间。近年来英国加强了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安然事件后美国加强了上市要求),金融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又有所上升,2006~2008年的比重分别为7.87%、8.48%和9.26%。

图2 英国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波动情况

图3 加拿大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波动情况

由于缺乏德国更加详细的金融服务业增加值的数据,从加拿大、日本的情况来看,波动幅度都较小,大致围绕6%上下波动。2010年加拿大金融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6.74%,日本则为5.81%(2009年)。

日本在两次较大的金融自由化进程中,金融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有较大的提升。如从1981年的4.9%上升到1990年的6.96%。此后则由于泡沫的破灭和东南亚金融危机,日本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到1998年仅为5.87%。此后,金融业增加值又恢复上升,2003年重新达到 6.96%。

图4 日本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波动情况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快速的上升,从1980年的1.04%上升到1991年的2.17%,而后近二十年的时间均在2%左右波动。

图5 中国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波动情况

从这些国家金融增加值占比的历史演变的简单对比中,大致可以看到以下现象:

1.国际储备货币的影响程度对该比重有正向作用。

2.金融自由化,特别是放松金融管制,有助于提高该比重。

3.以市场为主体的金融发展模式相对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发展模式,该比重较高。

4.该比重有相当的惯性。

二、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有所不同。

如果从金融业应实现的宏观功能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发展不足”和“金融弱国”。

其中金融发展不足表现为金融没有充分实现储蓄资金向投资资金的优化配置。现象上表现为我国的投资不足和产能过剩并存,货币供应过多与资本化不足、金融抑制并存以及对外的大量金融投资与较高水平的FDI并存。

金融弱国在宏观上表现为广泛存在的政府隐性担保,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并存,人民币不是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货币政策仍保留大量的行政性控制等。微观上则表现为微观主体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足等。

如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则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市场结构不尽合理。一是银行、保险行业由几家主要的机构占据市场大部分市场份额。如五大国有银行总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的48.7%,全国性大型银行存款占金融机构总存款的57.5%,贷款占55.3%。保险领域更显著,人保一家占财产险市场的份额达39.5%,而人身险领域,人寿和平安两家就占48%。二是仍存在一定的市场分割。如债券市场的分割。在理财市场,保险、银行与证券虽然从事的都是同一种类型的业务,但相互之间存在分割,无法相互竞争和资源共享。三是多层次市场尚未形成。如资本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仍缺乏规划。

2.金融创新不足,同质竞争严重。客观上,由于缺乏必要的基础性衍生工具市场,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仍有一定限制,并且面临人民币升值的潜在亏损,金融产品的创新又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市场整体创新性不足(虽然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非常活跃)。主观上,监管部门从维护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出发,存在过度强调稳定的倾向,大量的国有金融机构也存在保证安全的需求,在金融领域存在较多政府保护(隐性担保和管制利率提供的利润空间)的情况下,金融创新动力不足。虽然市场中金融机构不算多,但几乎所有机构的核心业务都差不多,在这些业务领域,金融机构的竞争相当激烈,在某些产品上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人员也出现相互竞争。

3.大量金融行为在灰色地带运行。由于我国在机构和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在部分产品的价格(如利率)上,存在较为严格的管制,一些法律和会计、税收制度又不完全适合某些金融业务发展的需求,大量的金融行为在灰色地带运行,如大量的私募基金(包括证券类和股权类的)、地下钱庄的民间借贷,很多以商业租赁名义从事的融资租赁以及典当行为,大量的担保公司高息揽存并高息放贷等。这种现象在采取大量行政调控的紧缩时期,更为明显。

4.金融基础设施较难满足金融业的高水平发展。金融机构的数据库建设,特别是银行和保险,距离精细化管理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评级、会计服务仍大量依靠外国机构。国际的各种金融标准并没有反映我国的特殊背景,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

三、加快发展我国金融服务产业的措施

(一)发展我国金融服务产业需首先澄清的三种认识

将金融业作为一个行业来谈发展,首先需要澄清三个方面的认识。

一是货币金融的核心功能是降低社会交易费用。虽然金融部门本身也构成现代经济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其活动产生的增加值直接增加了GDP,但是这不是货币与金融功能演化的核心作用。如果单纯追求金融所具有的经济增加值效应,或者不恰当地对待、使用其核心功能,反而可能会给经济活动本身带来巨大的波动。

货币、金融的增加值来源于四个方面。(1)社会活动的交易费用,表现为金融领域的各种收入,以各种汇费、手续费等表现出来。虽然货币、金融体系大大节约了社会活动中的交易费用,但毕竟仍会产生交易费用,这些费用表现为金融体系的收入,表现为社会资源在金融体系的占用。或者说,金融体系的这部分收入,只是社会交易费用在金融体系中的体现而已。(2)分享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产生的收益。金融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个过程,将产生大量的收益,并由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分享。其中有一部分以投资收益等方式成为金融体系的收入来源。(3)铸币税收入。金融体系通过创造货币,取得高信用级别的融资便利,并通过资金运用获取利差收入。(4)通过创设风险管理工具,在二级市场、衍生产品交易等产生的市场交易费用,构成金融体系的收入来源。从社会整体角度,当这种风险来源于未来或社会、自然的真实不确定性时,更合理的分布特征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但是,如果当这种风险仅仅只是金融体系自我制造的金融波动时,则只是一种“赌博”,是一种“零和”游戏,只是改变了盈利与亏损在社会中的分布特征,并产生交易费用。如果金融体系存在不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波动,从而给整体实体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额外的伤害。

二是货币、金融的运动与经济的发展阶段(甚至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它既不能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压抑),也不能过分超越实体经济的需要自我膨胀(过度发展)。金融业发展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无法有效发挥金融节约社会交易费用的作用,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有效率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一旦金融业无法达到必要的发展规模和程度,无法形成自我良性循环,还会自我萎缩。

但是,脱离实体经济过度发展金融业,追求建立表面的金融“热闹”形式,则可能引发两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由于金融业的发展侧重于金融资源的再分配,侧重于利益的分享,过度的发展,可以在短期内获取高额的收益,但容易产生经济结构的扭曲,或者使社会资源过于集中于财富再分配的领域,挤压了创造财富的实体经济活动。严重时表现为恶性通胀或泡沫经济。美联储认为,1927年华尔街的繁荣将资源从更具生产力的领域转移出去了。为了打击股票投机,美联储在1928年上半年将贴现率从3.5%提高到了5%。中国和日本历史上也不断出现,在房地产、股市繁荣时期,实业企业的金融资产占比显著上升的现象。

另一方面,金融业发展本身也是要占用资源,这将导致资源价格的上涨,尤其是人力资源、商务成本(主要体现为房价和房租),削弱了实体经济的竞争力。如国际上主要金融中心城市,伦敦、纽约在繁荣金融服务业的同时,客观上将制造业挤出了城市,产生了城市经济增长中的另一种压力。张伯伦曾说过,“英国一度是最了不起的工业国,现在英国人越来越多地在金融、销售、国内服务和其他类似的岗位上就业。这种状况意味着可以赚更多的工薪,但是雇佣的劳动力少了。它还意味着更多的财富积累,但是人们的福利却少了。我认为值得考虑一下——不管它会否立即产生什么效果——这种状况是否不会最终破坏英国最出色的东西,破坏我们的生活条件,破坏使英国在世界上拥有权力和声誉的因素”。

三是当社会上已经建立了基本的信任关系后,货币金融的发展具有内在的自我扩张特性和不稳定性。

(二)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的八大措施

只有真正适应经济需要的金融服务业发展,才能长期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否则只会带来短期的波动。从国际上看,目前还没有一个大国是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实现金融业的超常规发展的。金融发展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从目前来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越是市场化的、越是开放的金融体系,其对GDP的贡献越大。因此,合理的税收体系,如信托业的双重纳税,金融人才的高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推动利率市场化,实现股票、债券的市场化发行,适度加快人民币区域化步伐,以及尽快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有利于我国金融发展的。除此之外,我国还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1.尽快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近年来各地设立场外股权交易所的积极性很高,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由于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目前仍归于地方政府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国内外经验表明,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体系中最具创新意识和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有鉴于此,可考虑在现有格局的基础上,将证监会管辖的代办股权转让系统和天津股权交易所,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尽快办成两家有一定竞争的全国性场外产权交易所。与此同时,明确各地现有产权交易所的合法性,并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纳入证监会的统一管理。现有的产权市场可仍归国资委管理。

2.探索市政债券的发行问题。 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难点之一。但我国的债券市场又缺乏丰富的投资品种。为此,可考虑在清晰地方综合的资产负债表、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界定债券还款时间段安排(在当前以及后届政府之间进行合理分摊,适当加大前期的还款力度)的情况下,可探索地方在一定额度内发行市政债券。

3.在控制杠杆的情况下,尽快推出国债期货、期权等基本利率衍生产品。 国际经验表明,利率衍生产品是最重要的金融产品,有助于提高国债利率在市场中真正发挥基准利率作用。虽然我国曾在国债期货上有过教训,但国债期货、期权毕竟是高度成熟的、最基础的金融产品,股指期货一年来的运行,表明我国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管理期货市场风险的能力。为此,我国应尽快推出国债期货、期权等基本利率衍生产品。

4.统一金融市场,发挥金融的集聚效应。 一是应尽快统一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二是避免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金融服务业的时候,进行市场分割,特别是通过强制保险等方法支持地方保险公司的发展。三是应适当实现金融的集中。目前各地纷纷建设金融中心,有可能加剧地方之间的竞争,搞不好容易造成新的市场分割,从全国角度反而不利于金融资源的集聚。对此,应尽早形成全国统一的规划,从国家的角度合理布局区域性金融中心。

5.消除民间资本入股金融机构的“玻璃门”问题。 目前民间资本具有很强的积极性入股金融机构。但由于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只能由现有的金融机构充当大股东,或者作为主要发起人,严重限制了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如村镇银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民间资本入股金融机构在历史上曾产生过金融问题,典型的如“德隆”事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金融不应该入股金融机构。只要对金融机构的高管有严格的资质审查,严格限制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将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结构清晰化和透明化,就能在相当程度上控制历史上曾有过的风险。只有大力发展市场化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强市场创新的动力,才能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多样化,以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这方面,空间巨大。

6.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业务的作用。 即使是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历史甚至当前,仍大量借助政策性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作为“非中心货币”的发展中转轨大国,我国更需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业务的作用。为此,可在中小企业、三农以及对外经济领域,保留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业务,并以此来培育市场,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在这些领域运作。

7.适当降低国有金融资本比重,培育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国家资本从国有金融机构中逐步退出。只要保留必要的相对控股权就可以实现对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控制。与此同时,将退出所产生的部分资金投入到市场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如评级机构、会计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各类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等。

8.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监管制度。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也会有所区别。金融监管应加强信息的共享,在尽可能降低微观主体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为此,一是我国银行的资本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有相当的局限性。一方面,除了大量国家资本和少量民间资本外,大量的资本是金融体系自我循环产生的。一旦银行资本不足时,又会通过各种手段,特别是汇金公司注资等方式增加资本,并不能有效约束其业务不合理扩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存在广泛的政府隐性担保,历史上相当长时间内虽然银行已技术上破产,但金融体系仍有效运行。资本毕竟只是最后的弥补手段,监管更应未雨绸缪,从原因入手,有效管理银行的资产和表外业务,调整其激励约束机制。或者说,除非国有金融资本发生较大变动或者政府隐性担保有计划退出,资本的稳定作用不能过分高估。二是目前的四大类监管指标,存在一定的重复,拨备率指标甚至存在“奖劣限优”的缺陷。建议进行进一步的优化,特别要防止为追求表面的稳健、国际领先而超越我国发展阶段和金融实际运行状况,人为规定过高的监管标准。不论是金融发展还是金融监管,都应以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为中心。三是对于金融危机期间银行非正常扩张,并不是常态。虽然这些都将给银行未来的运行带来隐患,但如果以此为基础制定监管制度,则可能产生过于严厉的约束。建议区分常态和非常态,分别制定制度和政策。

 

来源:国研视点 2011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奇奇


    

Tags: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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