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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监管的国际新规与借鉴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金融》2011年第24期 佚名 参加讨论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次级贷款被不断卖出、拆分、重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在层层包装下,金融创新产品蕴含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掩盖了。从银行账面上看,表内业务不断地进入表外,最终形成了与实体经济相去甚远的规模。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撑,这些表外业务中蕴含的风险敞口迅速上升,当市场流动性缺失时,表外业务向表内业务的迅速转化和多边清算的无法完成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如何加强表外业务的监管成为危机之后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关注重点,而如何结合我国银行业表外业务的实际状况对其实施监管更是我国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
    国际表外业务监管的新变化
    

    传统的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信贷担保、备用信用证、资本性租赁、开立信用证等。近三十年来,国际上表外业务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从短期票据发行、有追索权的贷款出售到信用违约互换(CDS)、担保债务凭证(CDO);从掉期到期权、远期利率协议;等等。这些表外业务的复杂性和专业化程度日益加剧,风险控制和监管的难度也逐渐加大。
    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代表了国际金融微观审慎监管领域的变化趋势。事实上,从巴塞尔资本协议I到巴塞尔资本协议III,表外业务一直在监管组织的视野之内,只是在金融危机的推动下表外业务的监管呈现了越来越受重视和越来越精细化的特征。2004年至2010年,虽然银行的表内外总资产大幅增加,但风险加权资产却只有温和增长,足见表外业务的监管存在着缺陷,与表外业务联系最密切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缺失便是最好的例证。
    第一支柱中,表外资产的资本需求提升。巴塞尔资本协议I将资本充足率作为最核心的监管指标,其中表外资产通过信用转换系数转换成表内等同的风险资产,但总体来说,由于信用转换系数设置的原因,表外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大,从而导致了大量的商业银行将表内业务转为表外业务,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达到监管套利。因此,巴塞尔资本协议II制定了更敏感的风险权重,同时引入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充足率中分母的定义,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加强了对表外业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然而由于风险权重调节系数仍然过低,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出不穷,表外业务的复杂结构和高杠杆性使其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因此,巴塞尔协议III扩大了风险的覆盖范围,陆续提高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强化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并引入了杠杆率指标,以提升资本监管水平。
    第二支柱中,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得到加强。巴塞尔资本协议I、巴塞尔资本议II对表外业务的关注较少,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则对表外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予以重视,并要求在银行层面实现跨账户、跨业务条线、跨风险种类的统一管理,监管覆盖面也从主要监管表内业务扩展到全面监管表内外业务。
    第三支柱中,表外业务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巴塞尔协议II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等方面信息披露的硬约束,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则针对这一缺陷进行了改进,主要提高了信息的披露要求,涉及表外业务方面包括:流动性风险的状况,证券化资产及表外风险暴露,交易账户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此外,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是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又一个重要发展。在新增的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中,净稳定资金比率尤其突显了对表外业务流动性风险的监管。
    金融危机发生后,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导下,西方各国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均有所加强,并总体上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方向一致。不论是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还是欧盟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都彰显了监管当局加强表外业务监管的决心,但是各国监管当局在一些具体的方法上仍有很大区别。其中,区别最明显的就是对表外资产的计量:美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采用轧差净额入账的方法,大大降低了衍生产品的账面价值,从客观上放大了杠杆;而德国的会计准则更加稳健,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采用逐笔入账的方法,其衍生产品的账面价值更加完整地体现了市场上的交易情况,更有效地约束杠杆,也更有利于监控衍生产品的清算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我国对表外业务监管的具体实践
    

    与国外的表外业务相比,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更多体现在银信合作产生的表外业务和跟单信用证等表外业务的风险,而与衍生产品相关的部分则更多是背靠背的业务,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所以,对我国银行的表外业务监管更多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
    首先,在宏观监管方面,一方面考虑到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证券、保险类机构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表现出的明显替代效应,央行开始使用“社会融资总量”以全面反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状况,其中表外的委托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是社会融资总量中除银行贷款之外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次,在微观监管方面,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其中杠杆率的分母为“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对表外资产的调整系数规定如下: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同时,规定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决算方法进行调整;汇率、利率及衍生产品敞口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纳入表内资产余额。
    与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相比,我国从杠杆率角度对表外业务的监管是更加审慎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比率不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规定杠杆率下限为3%,我国为4%,也就是说我国银行业的杠杆放大倍数最多不超过25倍,低于巴塞尔协议的33倍。第二,实施时点不同。我国的杠杆率监管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而巴塞尔资本协议III设置了较长的观察期(2011~2012年)和很长的并行期(2013~2017年),直到2015年才开始披露,2018年起向第一支柱迁移。第三,实施的基础不同。较国际大型银行普遍过高的杠杆率而言,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较低。因此,杠杆率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挑战在于以后驾驭杠杆、驾驭表内外业务的能力,而不仅仅是比率本身。
    此外,与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相似,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净稳定资金比率大于100%的监管规定,并设置了5年的观察期,2016年底为达标时间。
    最后,在具体业务监管方面,监管当局高度关注创新产品的系统性风险。以2010以来银监会对银信合作金融产品的监管为例:由于我国的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大多利用了银行的回购和担保作为销售支撑,实际上并没有实现风险转移。因此,银监会发文《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2011年按照每季度至少25%的比例将表外的银信合作贷款转为表内的风险资产并计提拨备。这与之前发布的文件相比更加严格,强调了“表外转表内”的具体进度要求,其最终目的在于加强对表外信贷的规模和系统性风险控制。
    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我国表外业务发展的趋势
    

    从某种角度上说,表外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一种体现,因此,对于表外业务的发展既要持鼓励的态度,又要加大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程度,防止风险的隐匿和蔓延。
    一方面,应在真实的实体经济交易背景和对冲风险需求下大力发展表外业务。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存在创新不足的情况,在有真实的实体经济交易背景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我国需要大力发展表外业务,从而带动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型。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常常超过利息收入,有的甚至达到主营业务利润的70%以上;与此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近年来虽有较大增长,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表外业务的发展还将通过促进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多元化,为我国利率市场化铺平道路,减少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盈利的冲击。
    另一方面,提高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定价能力和驾驭表外业务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表外业务中的很大一部分源于银行体系利率市场化的自发行为,源于现阶段利率政策的不匹配。央行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导致了银行实际资金成本的上升,通胀预期、信贷严控使银行寻求更多的资金来源和更高的收益回报。投资者面对通胀的“负利率”时代,也会逐渐减少传统的储蓄,转向收益率更加市场化的理财产品,供需双方通过表外业务的产品找到了利率市场化的契合点。因此,对表外业务的健康发展加以引导在现阶段显得尤其重要:商业银行应充分理解和计量各种表外业务的风险,真正实现按照风险定价的策略,改被动定价为主动定价,即在准确计量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以及资本成本的基础上,分析客户的接受能力、需求的价格弹性、产品的替代弹性,根据不同客户的利润贡献和综合收益,自主、灵活地确定产品的价格。从而为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创造出合乎市场规律的产品,既提高自身驾驭表外风险的能力,又真正发挥金融媒介的作用。
    (作者:东北大学 林宇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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