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的高涨,国家采取了相应的货币从紧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货币市场的调控引起信贷供给大规模的收缩,信贷收缩又极大地抑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为了规避金融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业务,比如信托公司的新型信托基金、银行业的理财产品、场外交易金融产品等。这些业务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丰富投资市场,推动储蓄向投资转化,促进企业微观效率的提高。但是,金融创新往往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它们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放大效应,容易影响资源配置,酿成资产泡沫,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在信贷收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金融机构的创新风险,必须加大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
监管与创新之间的互动
随着中国金融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金融机构日益壮大,金融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但就中国金融创新的整体水平而言,较欧美发达市场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当前应该大力鼓励进行金融创新。
和其他创新一样,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个人和企业的内部激励,但同时也取决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其中不仅包括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包括金融环境的变化,比如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动、汇率和利率的变化、货币政策调整等,都是影响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外部冲击将改变市场的均衡状态,从而激发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在外部冲击面前,金融机构的创新虽然常常是被动式的,但它们仍将改变金融机构原有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促使金融机构寻找新的业务范围和利润增长点。
金融创新的产生给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2007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及全球金融危机凸显出金融创新产品局部性风险监管的巨大缺陷,之后,美国在监管改革中建立了多部门参加的联合监管委员会,并赋予了美联储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职责,推进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从局部性风险转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与局部性风险并重的转变,尤其是关注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在我国金融改革过程中,金融监管本身就存在着不足。从金融改革方式来看,政府牵头的微观改革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有碍市场自由竞争原则的充分发挥,从而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而且,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造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规则的不一致,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此外,虽然我国法律效力较高的金融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一套完善的监管法规及监管规则体系尚未形成。因此,在进行金融创新监管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加强金融创新监管的着力点
在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货币信贷收缩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这不仅反映了对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落实,也是中央政府经济政策有效性的保证。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主管部门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动态。一般来讲,金融产品是金融创新的主导,正是金融产品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就要对金融创新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金融市场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在信贷收缩的情况下,金融企业为了规避金融政策的约束,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这种创新产品往往游离于监管之外。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创新动态的关注,将会有效避免金融创新产品脱离监管的视线,造成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是重点规范非组织化的金融创新产品市场。就金融产品的组织化交易形式来看,一种是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另外一种是OTC市场。对于交易所交易的创新产品来看,一般有着较为规范的交易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此类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须要监管部门的审批,创新产品具有较为稳健性。非交易所和非组织化的金融创新市场是监管的重点,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要着重对这类市场进行规范,把非组织化的创新纳入监管的范围。
三是关注跨市场和跨机构金融创新产品。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组织形式,往往对于行业内的监管较为规范,但是对于其他金融行业的联合监管存在着缺陷。而目前金融创新产品的一个动向就是进行跨市场和跨机构的创新,这种采用复合形式的金融产品更容易逃避监管。比如,银行机构的理财产品,就存在跨领域联合监管的问题。
四是加强投资者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教育。一直以来,我们缺乏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当风险发生的时候,我们往往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找问题,而忽视了投资者自身的投资行为。众所周知,尽管一般投资者都是具风险厌恶型的风险偏好,但是如果忽视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限于信息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投资者在机构的宣传和鼓动下,很容易落入投资陷阱。因此必须加大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教育,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创新金融产品收益和风险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投资的盲目性。
金融创新监管需转变思路
在信贷收缩的条件下,监管部门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必须配合国家的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对经济和金融市场进行调控;另一方面必须满足投资者和企业的需要,保证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有效率的运作。就金融创新监管而言,不仅要鼓励金融企业大力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从而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且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防治风险扩散和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监管策略要从事前向事后转换。长期以来,监管机构比较注重事前审批,相对轻视事后监督:机构每次进行金融产品创新,都需经过重重审批;一旦产品推向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就会放松。为了实施监管策略由事前向事后转换,一是要求监管部门主动跟踪市场的动态变化,及时了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二是要求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动态和风险承受能力,从投资者的角度发现问题。三是要对创新产品进行事后的审计工作,着重关注金融合约的履行是否发生变化和偏离。
其次,监管组织要从分离向合作转换。各个监管部门在创新产品的审批、信息披露、资金托管等规则上尚存在不一致。例如,证监会和保监会对理财类创新产品进行审批监管,而银监会对大部分理财类创新产品采取备案制;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可以对理财类创新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而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则被监管部门所禁止;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及信托公司必须选择专门的托管行托管投资资金,而商业银行则无此监管要求。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共同监管金融产品的风险。一是建立监管信息处理体系。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机构之间都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不同监管部门可加强信息的交流,共同建立创新产品监管的信息系统,及时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加强监管部门间横向联系。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定期组织不同监管部门的交流,防止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扩散。三是成立创新产品监管委员会,主要对金融风险提出报告和建议。
再次,监管方向要从被动向主动转换。监管部门要在及时了解金融市场产品创新状况的基础上,主动根据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具体来讲,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一是建立创新产品风险预警系统,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市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有异常情况,保证监管部门能够迅速作出反应。二是要实施金融产品风险压力测试。目前来看,金融行业的压力测试仅仅限于金融企业的风险,缺乏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测试,在此情况下,有必要适时在产品层面进行压力测试。三是要结合创新产品的风险状况,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最后,监管政策要从同质化向差别化转换。、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的难度,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很难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要结合国家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对金融创新产品采取差别化的监管策略,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对涉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金融产品创新要从紧监管,对于产能过剩部门要进行控制,重点进行监管,防止违规现象的泛滥。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的发展的相关政策,监管部门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植,并且提出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于涉及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创新要适度放松。